一、商标使用费是不是可税前扣除
商标使用费不能在税前扣除。商标使用费属于特许权使用费之一,法律明确规定了,企业内部各营业机构之间缴纳的特许权使用费,不得税前扣除。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采用企业所得税,企业分支机构属于企业总部的组成部分,不是外部独立的实体,不能成为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由企业总部统一代表进行汇总纳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不得税前扣除的特许权使用费。
由于母公司与子公司属于不同独立法人企业,存在着控制与被控制的关联关系,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公平交易原则来确定商标使用费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专利商标可以强制许可,专利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专利法》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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