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诽谤案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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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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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网络侵权诽谤案如何处理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网络侵权诽谤案如何处理

一、网络侵权诽谤案如何处理

网络侵权诽谤案可以通过法院进行民事侵权起诉追究对方民事责任,涉及犯罪的还可以提起自诉追究对方刑事责任民事主体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被侵权了如何处理

(1)协商和解。协商解决是争议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依法谈判、磋商,在双方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

(2)请求调解。即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经过中立的第三方的努力,促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3)根据争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仲裁是指仲裁机构对纠纷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请求解决的纠纷,依法审理、调解、裁决等居中公判的准司法行为。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双方无法达成和解,又不想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商品侵权如何处理

遭遇商标侵权侵权人可以与侵权人协商解决纠纷,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自己的损失,具体的赔偿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如果不能协商解决或者不想协商解决的可以起诉至法院解决,由法院判决对方如果承担侵权责任。

或者被侵权人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处理,投诉后工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处以罚款;

如果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标法》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对于网络侵权诽谤案如何处理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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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和诽谤罪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诽谤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网络侵权界定 网络案件具有不同于其他类型案件的一些显著特征,如网络空间的全球化、虚拟化、非中心化等特点,这些特点无疑动摇了传统管辖的基础,使对网络民事侵权纠纷的管辖面临挑战。网络是技术含量极高的领域,其举证、质证、确认救济方式无一不与技术有着密切联系。因此,确认管辖权时,还要对能否应对技术问题加以考虑,在审级上加以限制,或由一些具备条件的集中受理,从而为案件的及时解决创造便利条件。 中国应加快网络立法,尽快解决传统法律不适应网络空间之处,弥补司法解释的不足,借鉴外国的司法实践,针对网络特性,制定出一套适应中国当前司法形势的管辖制度。具体可表现为坚持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地和被告住所地管辖原则。对侵权行为地认定,赞成《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观点,“侵权行为地”是“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地的认定首先应坚持禁止一定因素作为确认管辖权的基础,同时应确立合乎目前国情的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因素,如被告对侵权结果地预知并故意希望侵权结果在该地实现,则这类侵权结果地的享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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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上造谣诽谤是否构成诽谤罪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网上造谣诋毁能否认定为诽谤罪 通过网络进行造谣捣毁的,能不能认定为诽谤罪,要依据造谣的情节而定,如果符合诽谤罪认定标准的,可以认定诽谤罪。 诽谤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 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 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 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 这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二、网络的内涵与传播特点 网络是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传播的没有事实根据或者被歪曲的信息。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已成为人们学习办公、交友联络、表达感情的重要工具。微博、博客、社交网站、视频网站、网络的兴起和应用,更使网络传播成为当今信息传递和人际交往的重要方式。但与此同时,网络的开放性、虚拟性和隐秘性也使其成为负面情绪宣泄的主场所。网络充斥着网络空间,影响到人们的正常生活,干扰着社会的正确导向,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加强网络防范,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手段,是建设诚信社会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公民言论自由的有效方式,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 根据现有立法,在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是指那些虚假并且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的信息。随着网络社会的发展,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传播的网络较之传统意义上的有了新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网络以网络为媒介,其数字化、超时空、全球性特征使其远远超越传统的人际传播。每一个线上网民都是网络信息的接收者,又是信息的反馈者和传播者。尤其是在微时代来临后,拥有众多粉丝的微博就像是一份个人海报。这种突破时空限制的传播方式,使得网络一旦发布,在短短几分钟内就可以形成浏览、转发、评价数量的几何式增长。方便快捷的发布方式、数量庞大的信息接收群体,都为网络的传播提供了更便利的载体和更广阔的传播空间。 传播渠道多,扩散性强。随着科技的发展与网络的普及,网络社区、微博、微信、、聊天室、博客、贴吧等众多媒介平台便利了网络的传播,几乎没有任何成本的复制与粘贴方式使得一些网民无意中成为的传播者。大范围的传播强化了的欺骗性,又进一步加剧了接收者的迅速扩散,最终形成“锁链式传播”模式。 迷惑性兼破坏性越来越明显。现阶段,我国网民整体素质有待提高,一些人自编自导,刻意制造一些蛊惑人心的,引起社会恐慌;一些人试图利用网络平台谋取利益,将平常小事用性语言无限夸大。一些不负责任的新闻媒体为争夺点击率,不注重核实事实真相,随意传播那些博人眼球的假新闻,肆意制造它的轰动效果,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和稳定。
网络侵权行为和诽谤罪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诽谤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网络侵权界定 网络案件具有不同于其他类型案件的一些显著特征,如网络空间的全球化、虚拟化、非中心化等特点,这些特点无疑动摇了传统管辖的基础,使对网络民事侵权纠纷的管辖面临挑战。网络是技术含量极高的领域,其举证、质证、确认救济方式无一不与技术有着密切联系。因此,确认管辖权时,还要对能否应对技术问题加以考虑,在审级上加以限制,或由一些具备条件的集中受理,从而为案件的及时解决创造便利条件。 中国应加快网络立法,尽快解决传统法律不适应网络空间之处,弥补司法解释的不足,借鉴外国的司法实践,针对网络特性,制定出一套适应中国当前司法形势的管辖制度。具体可表现为坚持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地和被告住所地管辖原则。对侵权行为地认定,赞成《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观点,“侵权行为地”是“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地的认定首先应坚持禁止一定因素作为确认管辖权的基础,同时应确立合乎目前国情的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因素,如被告对侵权结果地预知并故意希望侵权结果在该地实现,则这类侵权结果地的享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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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罪怎样立案
在互联网环境下,对于诽谤罪的立案调查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首先,受害者应当向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紧急报告,并递交详细的诽谤证据(包括图片、链接等)及其所遭受的损失状况。随后,行政执法部门将对这些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如果他们认为存在犯罪行为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那么便会启动立案程序展开深入的调查工作。然而,诽谤罪的成立通常需要具备严重的情节和恶劣的社会影响,仅仅是个人之间的口角纷争并不足以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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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怎么取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网络造谣诽谤如何取证 收集口供、录音、书面证据等等,证据之间需要相互印证,排除合理怀疑。 关于诽谤罪需要当事人自己去收集证据,针对这类犯罪的特殊性,往往当事人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会遇到很多的难题,证据的收集一般比较困难, 如果情况严重,建议聘请律师从专业角度收集诽谤罪证据。 诽谤的构成要符合下列要件: 1、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2、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3、诽谤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对一般诽谤行为需要年满16岁,16岁以下是限制民事责任能力人,同时16岁也是刑事责任年龄。16岁以下的人有诽谤行为,其监护人有赔偿责任。 4、诽谤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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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网络诽谤中,诽谤成立的要素之 一,就是看诽谤者所选择的传达信息的方式是否属正常的、能够阻止 第三人的接触的途径。 我们可以假设有这么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发出信息者所选择的途径是电子邮件,收件地址仅为某一人所知,是纯粹的私人邮箱; 第二种情况也选择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但收件地址却可以为数个人,这可能是某个组织的人所共同拥有邮件址;第三种情况是制作成网页,可以供人们浏览等等。 根据一般的法律判断,上述第二种或第三种传播方式就有可能构成诽谤,而第一种情况就不构成诽谤: 在第一种情况下,即使可能收件人本人没有看到,而其亲属好奇打开信箱查看到了诽谤内容,也不构成诽谤,因为信息传播者的目标对象仅为收信人本人,其它情况是其不可预见的,所以其主观上不存在要将诽谤内容向除目标对象以外的第三人传播的意图。 而对于第二种情况来说,可能信息传播者会以不知道电子邮件址是一人拥有还是数人拥有为自己辩护,如此的话就要看其在当时所拥有的信息条件下,可以预见到什么程度。如果有事实证明诽谤信息传播明知这个邮件址是为数人拥有,就可认为是意图将信息公布于众。 对于第三种情况来说,只要是将诽谤内容放在网页上,无论信息传播者如何辩驳其网页无人浏览,都必然构成诽谤。 所以,无论是在电子邮件、公告板、清谈室或网页上闲谈、发表正式的言论,甚至放置照片、漫画、、声响等,都可能成为诽谤的源头。
网络诽谤罪判几年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具体的诽谤行为作了规定,摘录如下: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 (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 (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八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网络诽谤罪怎么判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网络诽谤中,诽谤成立的要素之 一,就是看诽谤者所选择的传达信息的方式是否属正常的、能够阻止 第三人的接触的途径。 我们可以假设有这么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发出信息者所选择的途径是电子邮件,收件地址仅为某一人所知,是纯粹的私人邮箱; 第二种情况也选择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但收件地址却可以为数个人,这可能是某个组织的人所共同拥有邮件址;第三种情况是制作成网页,可以供人们浏览等等。 根据一般的法律判断,上述第二种或第三种传播方式就有可能构成诽谤,而第一种情况就不构成诽谤: 在第一种情况下,即使可能收件人本人没有看到,而其亲属好奇打开信箱查看到了诽谤内容,也不构成诽谤,因为信息传播者的目标对象仅为收信人本人,其它情况是其不可预见的,所以其主观上不存在要将诽谤内容向除目标对象以外的第三人传播的意图。 而对于第二种情况来说,可能信息传播者会以不知道电子邮件址是一人拥有还是数人拥有为自己辩护,如此的话就要看其在当时所拥有的信息条件下,可以预见到什么程度。如果有事实证明诽谤信息传播明知这个邮件址是为数人拥有,就可认为是意图将信息公布于众。 对于第三种情况来说,只要是将诽谤内容放在网页上,无论信息传播者如何辩驳其网页无人浏览,都必然构成诽谤。 所以,无论是在电子邮件、公告板、清谈室或网页上闲谈、发表正式的言论,甚至放置照片、漫画、、声响等,都可能成为诽谤的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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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罪不好立案吗
网络诽谤罪确立需符合《刑法》二百四十六条条件,即行为公开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且情节严重。证据充分则易确立,不足时公安机关协助可能加大难度。案件确立难度主要取决于证据是否确凿和是否需要警方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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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罪判多久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具体的诽谤行为作了规定,摘录如下: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 (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 (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八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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