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之债执行的诉讼法有何依据依据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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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之债执行的诉讼法有何依据依据是什么

一、连带之债执行的诉讼法有何依据依据是什么

连带之债执行的依据如下: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二、连带之债执行的条件有什么

1.实质性条件

(1)须有连带之债的存在。

(2)债务人履行不能

(3)裁判有给付内容

(4)连带债务人不得为抗辩或异议。

2.程序限制

(1)申请引起连带之债执行程序开始的先决条件是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没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主动执行。申请应以书面形式为宜,其主要包括连带债务的发生事实,债权种类和数额,并对一申请执行的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

(2)审查。审查是对中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就其真实性和程序上的合法性进行审理的行为。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申请的事实和证据充分的,依法予以受理并开始执行程序;认为申请不合法的,依法裁定驳回。

(3)通知。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应立即通知连带债务人,通知要重点写明连带债务发生事实,连带债务人的连带给付义务及履行期限,同时告知连带债务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期限,通知书要送达各连带债务人。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三、连带债权、连带债务的概念是什么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连带债务设立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每一个债务人对全部债务均负有履行义务,实际上相当于以全体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担保债务履行。

连带债权的各债权人共享同一债权,但可以由某一债权人单独行使该债权,这种情况也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连带之债执行的诉讼法有何依据依据是什么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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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之债执行的民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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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之债执行的诉讼法有何依据?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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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人的诉讼地位
[律师回复] 对于连带保证人的诉讼地位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连带保证人的诉讼地位
《担保法司法解释》虽肯定了连带责任保证人与债务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但并非债权人对债务人和保证人的诉讼构成必要共同诉讼,两个诉仍然属于可分之诉。在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上,债权人对债务人和保证人的债权请求权是各自的,债务人和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也各自,不相互为条件。司法解释也是先肯定债务人或者保证人单独作为被告,其次才肯定了两者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在债务人和连带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的诉讼中,判决主文仍然需要判两项,但不区分保证人和债务人在承担债务上的先后,民事执行程序中也不分次序。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代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义务,而非金钱赔偿,应在判决中进一步裁判保证人因不能履行担保义务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即在判决中解决代为履行责任转化为金钱赔偿责任的问题,以免债权人在保证人不能代为履行后,再次涉入讼累。
由于保证人是从债务人,保证责任从属于主债务而存在,因此,在确定保证人应否承担保证责任时,必须先行确定主债权债务关系。而在主债务人并非案件当事人的情况下,对主债权债务关系进行确认,则会产生生效裁判对案外人所涉权利义务进行处理的法律后果,在诉讼程序上有失妥当。同时,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还会涉及到对主债务人的追偿问题,案件处理结果显然与主债务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因此,在此情形,较为合理的做法是,可以建议债权人追加主债务人为被告,如果债权人拒绝追加的,则应通知主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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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连带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异同
二者各个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不真正连带之债的各个债务,其发生原因必不相同。而在连带之债中,各个债务的发生原因,绝大多数的情况下都是同一的。二者各个债务的目的不同连带之债的各个债务,具有共同的目的;不真正连带之债的各个债务,则没有共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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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和受托人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民法通则》第65条、第6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1条的规定,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情况:  
1、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3、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因其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3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6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8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
[律师回复] 对于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人民和其他机关作出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数额及方式履行义务,否则,对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要求强制执行,以维护自己合法的民事权益。
当事人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必须有执行依据,即人民据以强制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法律文书者必须在当事人不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义务的前提下,才能作为执行根据。
1、人民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和调解书。
2、人民按照督促程序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
3、人民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裁定书。
只有下列三种裁定书可以作为执行根据:
①先予执行的裁定书。
②执行回转的裁定书。
③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
4、人民作出的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
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判决书和裁定书。人民在审理刑事自诉案件中作出的具有财产内容的调解书,也可以作为执行根据。
5、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书和仲裁调解书。
6、我国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公证机关可以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经公证机关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的债权文书。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该公证债权文书履行,另一方当事人不必向人民,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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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代理产生的连带之债算连带之债吗?
连带之债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因代理产生的连带之债是属于连带之债的一种,产生连带之债的其他原因有个人合伙债务、合伙型联营、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等其他原因,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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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连带清偿责任怎么执行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连带清偿责任应如何执行
由于到期未还,原告向。另查明,炉具厂系民政局开办,其注册资金由民政局和惠民服装厂共同出资,民政局投资2万元,惠民服装厂投资3万元,但两被告实际均未投入注册资金。判决:炉具厂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民政局、惠民服装厂在各自投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民政局向提出,其注册未投入的资金是2万元,但已替炉具厂履行其他债务1万元,故现在只能再履行1万元。
笔者倾向第一种意见,理由是:作为被执行人炉具厂开办单位之一的民政局,根据判决,其承担责任的范围是2万元,用于连带清偿炉具厂所欠的债务。而炉具厂不仅仅欠中国农业银行金湖县城镇分理处的债务,而且还有其他的债务,但是被执行人民政局所承担的责任是否仅能用于偿还炉具厂所欠银行的债务,而不能用于清偿其他债务呢?笔者认为,民政局所承担的2万元责任是用于清偿炉具厂所欠的债务,只要是炉具厂所欠的债务,民政局在责任范围内都可以清偿,这个是毫无疑问的,但在实际偿还时应划定一个时间界限,即在判决以前如果替债务人偿还了所欠其他债权人1万元的话,那么该1万元就可以从中扣除,如果在判决以后发生向其他债权人偿还的话,就不能扣除,因为判决被告履行义务的对象具有相对性,即只能向原告清偿,如果在判决以后仍向其他债权人履行的话,那么该判决就失去了意义。
什么是连带清偿责任
连带清偿责任
【解释】
连带清偿责任,是指数人债务者承担共同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也就说数人负同一债务,明示对於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之责任。
【连带债务的成立】
连带债务的成立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的规定;二是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所成立的连带清偿责任
当事者的意思表示可以成立连带债务,即合同约定的连带责任。
二、法律规定的连带清偿责任
民法和商法所规定的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合伙债务,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此为一般规则。我国《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连带清偿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别
连带清偿责任,是指数人债务者承担共同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也就说数人负同一债务,明示对於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之责任。
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还钱。连带债务之债权人,得对於债务人中之一人或数人或其全体,同时或先後请求全部或一部之给付。连带债务未全部履行前,全体债务人仍负连带责任。
连带债务的成立连带债务的成立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的规定;二是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所成立的连带清偿责任当事者的意思表示可以成立连带债务,即合同约定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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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之债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须有连带之债的存在。在连带之债的执行中,连带之债的成立与否直接影响和决定着连带债务人是否应受强制执 行。它是连带之债执行的核心和基础。连带之债成立,则人民法院依据一定的程序在债务人履行不能的情况下,可以强制连带债务人对连带债务予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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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共同诉讼连带责任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共同诉讼连带责任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共同诉讼连带责任是什么
它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
打个比方:人家欠你1W块钱,欠钱的人找了个人作为担保。那么这个担保人和欠钱的人之间就是连带责任(可以找其中一人还款,也可以同时找二个人还款,但不能超过1W的总和)
当事人负连带责任的情况下诉讼费的负担问题
目前司法实践中有以下分歧:
1、由各连带责任人进行平摊;
2、各连带责任人负连带责任;
3、根据具体情况由主债务人承担。
多数学者认为,负连带责任的人被共同,应连带承担由被告方负担的诉讼费,涉及保证合同的案件中保证合同对担保范围另有约定的除外。
连带责任发生的原因有:
1、法定连带责任,如个人合伙债务、企业法人联营的债务、代理上的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责任等;
2、意定连带之债,如约定连带保证等。
对于法定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人被共同所应承担的诉讼费原则上应当由连带债务人连带负担。理由是:
1、法律规定连带之债的基本出发点,其一是保护交易安全,其二是保护因不法侵害而受有损害的人的利益。基于此,法律强行加重债务人的义务。向连带债务人中的哪个或哪些债务人请求履行、请求其履行多大部分的债务,完全听任债权人的自由意思。从连带责任制度的立法本意出发,被共同的连带债务人应连带负担由被告方负担的诉讼费。
2、从诉讼费的起因看,连带责任人被共同所应承担的诉讼费,是因连带责任人均没有履行同一债务(属共同过错)所产生的费用,是因连带债务人共同负责的事由所产生的损失,应当由连带债务人承担责任。
3、从诉讼实务上看,在债权人连带债务人的诉讼中,对于连带责任人之间的内部责任,一般不审理。对于共同被诉的诉讼费也难以在连带债务人间合理分摊。
4、对于连带担保有关的诉讼费,担保法有较明确的规定。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债权人的诉讼费用、通知费用、催告费用等。可见,除担保合同另有约定外,诉讼费属于保证的范围,连带保证人应对诉讼费负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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