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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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一、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女方陪嫁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般女方陪嫁的钱都是办理结婚登记前女方家属就赠与女方的,所以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如果陪嫁的钱是夫妻办理完结婚登记后才赠与女方的,且赠与人没有明确表示只赠与女方的,则陪嫁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赠与人明确表示只赠与女方的,则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婚前买车是不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是婚前一方全款买车,且登记在一方名下,则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是婚前一方出首付款按揭买车,登记在一方名下,车辆所有权归登记人所有,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如果离婚,另一方可以主张分割婚姻期间用于还贷部分的资金数额。

一般来说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有以下情况:

1、夫妻双方在结婚期间用双方共有财产购置的房产;

2、夫妻一方继承或是被赠与的房产;但是如果明确表示只归一方所有的这种情况除外;

3、虽然是婚前购买的房产,但是房产证是夫妻双方的名字的房产;

4、夫妻一方的个人房产,但是经过双方协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房产需要办理加名手续;

5、在婚期内,夫妻双方的父母为其购买的房产。但是父母双方明确表示只归一方所有的这种情况除外。

如果因为离婚需要分割的,只能对共同财产属性的房产进行分割。

如果后续离婚了,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具体的处理方法如下:

(1)由双方协议处理,达成协议的,写在离婚协议中,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生效。

(2)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而并不是平均分配

共同财产,即法律上所认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拥有的财产。双方均有使用权的财产,可以是物质、资金、或抽象财产;在分配财产时按照国家规定利用同意度量标准评估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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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1、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2、从事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3、因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4、因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5、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6、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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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夫妻共同借款债务范围有哪些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律师回复]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子女赡养父母天经地义,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因父母生病无力支付医药费而举债,债务能算做离婚时的夫妻共同债务吗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因此,夫妻一方借钱为父母看病的,这笔债务通常在实践中是当做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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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房产的范围是什么,哪些属于夫妻共同房产?
[律师回复]
一、夫妻共同房产的范围是什么
1、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所以,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房产以及婚前房产归共同所有,约定归共同所有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房产,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如无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房产。
3、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二、哪些属于夫妻共同房产
1、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有房屋。
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
3、婚前以男女双方的积蓄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
4、由一方在婚前购买或自建,婚后又以共同财产组织重建的的房屋;仅有部分改建、扩建的,改扩建部分属夫妻共同所有。
5、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继承的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6、工作单位基于职工的劳动人事关系、职工工龄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并由夫妻双方出资购买的职工福利房等。
7、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在我国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确定的夫妻财产制中,确立了夫妻共同财产法定制度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制度。根据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内容,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由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两部分组成。具体内容如下:  1.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具体来说,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  
(一)、工资、奖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规定:“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在职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那本律师认为这里的“奖金”应是除工资总额的劳动报酬外,由国家、政府等权威组织,对特殊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的特定主体,给予一定货币数量的奖赏,如运动员名次奖、科研成果奖等,这些奖金应当归入夫妻共同财产。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生产、经营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益。新《婚姻法》加强了个人财产的保护,这就涉及到夫妻个人财产的投资经营收益的归属问题。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后所得共同制,那么,婚后所得(包括个人投资所得)如没有合法约定,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就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以及关于具有商业信誉的标记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由夫妻一方创造的,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不能由夫妻共有。但知识产权的收益,也即财产权应归夫妻共同所有。主要注意以下两种情况:  知识产权创造的时间在婚前,而知识产权的收益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我国法定的婚后所得共有制,这里的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知识产权的创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还没有实际收益,此时若离婚,该收益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本律师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应包括已得和将得,应包括这种可期待利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夫妻一方因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被继承人或赠与人可以明确只归一方,法律保护私有财产的处分权,这种特别指定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的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取的物资利益。这里的收益应当指的是孳息。这里的个人财产,即指夫妻婚前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也指婚后夫妻约定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投资行为有可能发生在婚前,也有可能发生在婚后。投资的行业也是多种多样的,即包括农、林、牧、副、渔,也包括工、商、学、医等。孳息即包括天然孳息,如果树结果子、大牛生小牛等;也包括法定孳息,如出租房屋收取租金、借贷收取利息等。在这里,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收益,必须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实际取得的收益,而不包括预期收益。  
(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助费: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助费这几项都带有浓厚的时代色彩,它一方面代表着时代的进步,又打下了深刻的初级阶段的烙印。其中,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住房补贴可以说是一种建立在工资关系上的一种福利;住房公积金则直接与工资相关联。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助费两项则是我国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制度改革的产物。从我国《劳动法》的角度来讲,上述几项都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工资关系密切相关。有鉴于此,这四项都应当属于工资性的收入。它是对劳动者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这里的“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也是有时间限定的,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对应的权利即已“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即权利已经形成,至于何时支付则对权利不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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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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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父母给子女购房款属于夫妻共有么,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律师回复]
一、婚后父母给子女的购房款一定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吗父母为子女结婚后购房出资,应该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赠与自己子女一方,这需要在赠与时作出证据证明,最好是办理公证。如果父母愿意出钱为子女购买非婚房屋,比如说投资性的房屋,且属于子女一方所有,那么,这就应当认为是子女一方的财产。对于婚后购买的按揭房的归属问题。根据《婚姻法》对按揭购买的房产归属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可以看做一种对银行的债务关系,即婚前由一方缴纳首付款和偿还贷款的部分为一方所有,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为夫妻共同所有。因此,若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首付房款的一部分,按揭的方式购买了一处房产,房产证为此方的名字,婚后与另一方共同偿还贷款。即使以后离婚,在分割财产时,房屋的产权还是为首付款个人,剩余的银行债务也是由承担首付款的个人负担,但对于婚后一方与另一方共同偿还贷款的该部分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即使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首付房款的一部分,一方在婚后也是个人供款于银行,但是由于取证困难,也将可能视为婚后期间共同偿还贷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所以,父母给子女的婚后购房款,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情况考虑。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只限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后所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所谓婚后所得的财产,是指财产权的取得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从婚姻关系发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
3、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关系。对于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财产,除了依照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或者夫妻约定归一方个人所有之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于某些婚后所得的财产,夫妻一方主张应为其个人财产的,须承担证明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应归其个人所有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无法确定到底为一方的婚前财产还是婚后所得的财产,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是夫妻共同债务范围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一、什么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二、婚姻法对夫妻债务怎么处理
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债权债务的处理是困扰法官的难题。司法解释对这些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例如,一方婚前欠的钱原则上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如果债权人能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婚后一方所欠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偿还。但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的债务,或者夫妻已有财产归属约定的,那就谁欠债谁还钱。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有权向男女双方讨债。这种情况下,一方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向另一方主张追偿,也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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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民法典》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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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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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的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的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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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财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共同债务必须具备两个特征:一是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为履行法定义务所负债。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履行法定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务。  
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6、夫妻从事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这里的共同生产、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协议确定共同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  
三)的承担  
1、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  1)夫妻共同债务责任是一种连带责任  夫妻财产是共同共有关系,夫妻双方共同地平等地享有共有财产的各种利益,共同地平等地负担由共有财产产生的各种义务。对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夫妻共同债务责任是一种无限责任  夫妻之间的关系具有合伙性,而合伙人对合伙事务产生的债务,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样,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换言之,夫妻共同债务,以和夫妻各自的个人财产为担保。  3)、夫妻共同债务责任是一种对外责任  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相对于夫妻双方之外的债权人(第三人)而言的,因而是一种外部责任。  
2、夫妻债务的承担原则  《》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根据这一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原则是:  1)、共同偿还的原则  2)、协议偿还的原则  3)、判决偿还的原则  
3、共同债务清偿后的求偿。  夫妻共同债务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在夫妻内部则是按份承担。一旦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各自承担的份额确定以后,夫妻一方对外履行了全部债务,有权就超过其应承担的部分,向另一方请求偿还。另一方不得以共同债务已清偿为由拒绝一方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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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在我国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确定的夫妻财产制中,确立了夫妻共同财产法定制度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制度。根据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内容,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由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两部分组成。具体内容如下:  1.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具体来说,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  
(一)、工资、奖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规定:“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在职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那本律师认为这里的“奖金”应是除工资总额的劳动报酬外,由国家、政府等权威组织,对特殊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的特定主体,给予一定货币数量的奖赏,如运动员名次奖、科研成果奖等,这些奖金应当归入夫妻共同财产。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生产、经营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益。新《婚姻法》加强了个人财产的保护,这就涉及到夫妻个人财产的投资经营收益的归属问题。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后所得共同制,那么,婚后所得(包括个人投资所得)如没有合法约定,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就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以及关于具有商业信誉的标记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由夫妻一方创造的,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不能由夫妻共有。但知识产权的收益,也即财产权应归夫妻共同所有。主要注意以下两种情况:  知识产权创造的时间在婚前,而知识产权的收益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我国法定的婚后所得共有制,这里的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知识产权的创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还没有实际收益,此时若离婚,该收益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本律师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应包括已得和将得,应包括这种可期待利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夫妻一方因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被继承人或赠与人可以明确只归一方,法律保护私有财产的处分权,这种特别指定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的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取的物资利益。这里的收益应当指的是孳息。这里的个人财产,即指夫妻婚前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也指婚后夫妻约定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投资行为有可能发生在婚前,也有可能发生在婚后。投资的行业也是多种多样的,即包括农、林、牧、副、渔,也包括工、商、学、医等。孳息即包括天然孳息,如果树结果子、大牛生小牛等;也包括法定孳息,如出租房屋收取租金、借贷收取利息等。在这里,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收益,必须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实际取得的收益,而不包括预期收益。  
(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助费: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助费这几项都带有浓厚的时代色彩,它一方面代表着时代的进步,又打下了深刻的初级阶段的烙印。其中,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住房补贴可以说是一种建立在工资关系上的一种福利;住房公积金则直接与工资相关联。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助费两项则是我国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制度改革的产物。从我国《劳动法》的角度来讲,上述几项都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工资关系密切相关。有鉴于此,这四项都应当属于工资性的收入。它是对劳动者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这里的“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也是有时间限定的,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对应的权利即已“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即权利已经形成,至于何时支付则对权利不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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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根据我国法律,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利润、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的财产(除明确指定归一方所有外)、个人财产投资收益,以及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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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确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在我国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确定的夫妻财产制中,确立了夫妻共同财产法定制度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制度。根据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内容,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由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两部分组成。具体内容如下:  1.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具体来说,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  
(一)、工资、奖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规定:“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在职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那本律师认为这里的“奖金”应是除工资总额的劳动报酬外,由国家、政府等权威组织,对特殊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的特定主体,给予一定货币数量的奖赏,如运动员名次奖、科研成果奖等,这些奖金应当归入夫妻共同财产。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生产、经营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益。新《婚姻法》加强了个人财产的保护,这就涉及到夫妻个人财产的投资经营收益的归属问题。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后所得共同制,那么,婚后所得(包括个人投资所得)如没有合法约定,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就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以及关于具有商业信誉的标记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由夫妻一方创造的,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不能由夫妻共有。但知识产权的收益,也即财产权应归夫妻共同所有。主要注意以下两种情况:  知识产权创造的时间在婚前,而知识产权的收益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我国法定的婚后所得共有制,这里的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知识产权的创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还没有实际收益,此时若离婚,该收益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本律师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应包括已得和将得,应包括这种可期待利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夫妻一方因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被继承人或赠与人可以明确只归一方,法律保护私有财产的处分权,这种特别指定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的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取的物资利益。这里的收益应当指的是孳息。这里的个人财产,即指夫妻婚前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也指婚后夫妻约定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投资行为有可能发生在婚前,也有可能发生在婚后。投资的行业也是多种多样的,即包括农、林、牧、副、渔,也包括工、商、学、医等。孳息即包括天然孳息,如果树结果子、大牛生小牛等;也包括法定孳息,如出租房屋收取租金、借贷收取利息等。在这里,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收益,必须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实际取得的收益,而不包括预期收益。  
(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助费: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助费这几项都带有浓厚的时代色彩,它一方面代表着时代的进步,又打下了深刻的初级阶段的烙印。其中,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住房补贴可以说是一种建立在工资关系上的一种福利;住房公积金则直接与工资相关联。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助费两项则是我国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制度改革的产物。从我国《劳动法》的角度来讲,上述几项都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工资关系密切相关。有鉴于此,这四项都应当属于工资性的收入。它是对劳动者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这里的“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也是有时间限定的,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对应的权利即已“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即权利已经形成,至于何时支付则对权利不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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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哪些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律师回复] 对于夫妻双方名下的的银行存款,在离婚时如何确认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法官在诉讼中进行分割。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看账号登记在谁名下。
法院在处理银行存款时,范围一般仅限于登记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存款,对于登记在其他人名下的存款,在离婚案件中一般不予处理。
2、看存款的时间。
司法实践中,认定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存款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也可以根据存款存入时间来判断。一般在结婚登记前存入的为个人财产,而结婚登记之后存入的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看资金的来源。以下财产若有证据证明,即使在夫妻共同银行账户中,仍应排除夫妻共同财产:
(1)因工作需要,暂时存入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资金;
(2)夫妻一方替其他人转账或代为理财时暂时存入账户中的资金;
(3)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出让所得资金在婚后存入的。
4、看资金流水交易明细。法官在处理夫妻名下的存款时。一般以余额为准,对你请求法院调查对方银行存款的申请,一般也只查余额,除非明确申请法院调取对方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如果从明细中可以清楚地证明对方有明显转移资金的情况,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夫妻共同存款的数额,而不仅仅拘泥于账户余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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