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依法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受理事由有什么
一般来说,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核心原因就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遇到下列事由之一的,有权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什么情况下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持续两年或者两年以上无法召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多数,持续两年或者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董事或者实际控制人有持续性的压制、欺诈行为,严重侵害股东利益,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纠正;
(四)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导致公司可能或者正在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
(五)其他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三、股东代表诉讼中丧失股东资格的股东是否有权提起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时如果股东资格丧失的,就不再是股东,起诉主体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是不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代表诉讼的起诉主体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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