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没收物品怎样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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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行政处罚没收物品怎样处理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行政处罚没收物品怎样处理

一、行政处罚没收物品怎样处理

行政处罚没收物品的,对于非法财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拍卖非法物品获得的款项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依法应当销毁的物品应予以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四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除依法应当退还、退赔的外,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二、行政处罚罚款怎样交

对于行政处罚的罚款,如果是当场收缴罚款的,当事人当场就应当将罚款交给执法人员;

如果不是当场收缴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三、听证后怎样进行行政处罚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行政处罚没收物品怎样处理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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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没收物品如何处置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行政处罚没收物品如何处置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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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没收物品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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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亲戚现在对于证据的扣押不服,准备申请相关部门的行政复议,证据扣押物品行政复议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四个步骤:
一、申请
1、申请时效。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5)相应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受理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4、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采取书面方式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所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如为公民,则为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申请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3)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和要求;
(4)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二、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上述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三、 审理
1、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准备。
(1)送达行政复议书副本,并限期提出书面答复。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审阅复议案件有关材料。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着重审阅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如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
(3)调查取证,收集证据。
(4)通知符合条件的人参加复议活动。
(5)确定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2、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这是符合行政效力先定原则的,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即推定为合法,对行政机关和相对人都有拘束力。但为了防止和纠正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给相对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行政复议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3、复议申请的撤回。在复议申请受理之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基于某种考虑主动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经向行政复议机关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四、决定。
1、复议决定作出时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2、复议决定的种类。
(1)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有两种情况:一是认为原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越权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二是被申请人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决定撤消。
(3)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有两种情况:一是拒绝履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明确表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二是拖延履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也不明确表示履行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撤消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5)决定赔偿。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申请人提出赔偿要求的,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6)决定返还财产或者解除对财产的强制措施。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3、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提出审查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不合法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依法作出:
(1)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
(2)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4、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制作。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除法律规定的终局行政复议决定外,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于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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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我的电脑有非法的文件,警察说要没收我的电脑,我不让,所以我想知道,行政处罚没收物品文书程序是怎么说的?
[律师回复] 对于这方面问题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有具体规定,并受《行政处罚法》的规范与约束。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章 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对于依法扣押、扣留、查封、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的财物以及由公安机关负责保管的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挪用、调换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涉案财物的保管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承担。
  第一百六十三条 对涉案财物应当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应当指定不承担具体办案工作的民警负责本部门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移交等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可以建立专门的涉案财物保管场所、账户,并指定其内设部门负责对办案部门保管的涉案财物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财物,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公安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部门和办案部门应当建立电子台账,对涉案财物逐一编号登记,载明案由、来源、保管状态、场所和去向。
  第一百六十五条 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依法提取涉案财物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财物移交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对查封、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财物,应当在采取措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法律文书复印件及涉案财物的情况送交涉案财物管理人员予以登记。
  在异地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提取涉案财物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交。
  对情况紧急,需要在提取涉案财物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鉴定、辨认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完成鉴定、辨认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交。
  在提取涉案财物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已将涉案财物处理完毕的,不再移交。
  因询问、鉴定、辨认、检验等办案需要,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办案人民警察可以调用涉案财物,并及时归还。
  第一百六十六条 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危险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或者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结案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存放在符合危险物品存放条件的专门场所。
  对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物,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对不宜入卷的物证,应当拍照入卷,原物在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六十七条 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应当对涉案财物一并作出处理。
  第一百六十八条 对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下列物品应当依法收缴:
  
(一)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
  
(二)赌具和赌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
  
(四)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
  
(五)倒卖的车船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等有价票证;
  
(六)主要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行为的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其他非法财物。
  前款第六项所列的工具,除非有证据表明属于他人合法所有,可以直接认定为违法行为人本人所有。
  违法所得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没收。
  多名违法行为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无法分清所有人的,作为共同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予以处理。
  第一百六十九条 收缴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但是,违禁品,管制器具,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非法财物价值在五百元以下且当事人对财物价值无异议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收缴。
  追缴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但是,追缴的财物应当退还被侵害人的,公安派出所可以追缴。
  第一百七十条 对收缴和追缴的财物,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
  
(二)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三)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销毁;
  
(四)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
  第一百七十一条 对应当退还原主或者当事人的财物,通知原主或者当事人在六个月内来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当事人或者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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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没收物品怎么样处置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行政处罚没收物品怎么样处置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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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行政处罚没收的物品如何处置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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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公司最近遇到一个问题,收到了行政处罚,领导对这个问题很是担心,请问行政处罚法扣押物品是哪条
[律师回复] 1.行政处罚中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这里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指“行政机关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需要保全的物品当场登记造册,暂行先于存封固定,责令当事人妥为保管,不得动用、转移、损毁或者隐藏,等待行政机关进一步的调查和作出处理决定”。2000年12月国家工商局在其修正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第25条也明确规定:“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加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先行登记保存封条,就地由当事人保存。”这里的当事人,当然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 在保存地点问题上,有的提出可否异地保存?我本人认为,这应根据执法情况需要允许异地保存。有的认为:“先行登记保存是为了取证,而不是为了执行。故原则上不能异地保存,应当就地保存,贴上封条,责令当事人保管。但保存于当事人同意的场所也是可以的。先行登记保存不一定就是原发现场所。但不能理解为拿回行政机关保存。” 2.行政处罚中证据登记保存与扣押财物强制措施 在执法实践中,行政机关有的将先行登记保存这一调查取证的措施与扣押财物强制措施相混淆。扣押财物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所采取暂时扣留、禁止动用的法律手段。其主要目的有三:一是取得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证、书证;二是保证行政处罚决定的顺利执行;三是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其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性质是相同的,二者都是行政机关为保证其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所采取的强制措施。但二者间又有区别:
首先,实施的主体不同。二者虽然都必须由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实施,但扣押强制措施则必须有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才能实施。例如,我国《产品质量法》第18条就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工商、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才有权在执法活动中对违法物品予以扣押。
其次,实施的前提不同。扣押的物品必须是有依据证明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证据登记保存须是在作为证据的物品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证据采取的保全措施。 再次,实施的程序不同。扣押物品的程序,一是除经县级以上执法机关领导批准外,应当填写扣押通知书,并有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二是对于扣押的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或损毁。对于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折价处理;当事人不同意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也可以依法折价处理。如果发现被扣押的物品属于违禁品,须作销毁或改做他用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三是被扣押的物品,必须是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财物。经查明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违法,或者被扣押的物品确实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措施,将扣押物交还当事人。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要向当事人出具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发的登记保存通知书(《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有相应的规定),执法人员、当事人、证人应当在保存通知书上签名或盖章,封存固定,责令当事人妥为保管;
然后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 综上,在执法实践中应特别注意的是:实施扣押措施,必须由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和有证据证明被扣押的财物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必须是将作为证据的物品由其所有人保管,并在七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这些也正是司法审查中应特别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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