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如何规定的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按照法律规定有很多种,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7种。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应纳税额的多少分别核定;若是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十五条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二、营改增范围及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4个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就改为征收增值税。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而此次四大行业营改增,涉及纳税人规模更大。税率设置: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新增税率是按照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的原则,依据试点行业营业税实际税负测算的。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此外,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处置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如何处理
处置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的处理如下:
1、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
2、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3、企业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百分之三征收率减按百分之二征收增值税;
3、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百分之三征收率减按百分之二征收增值税;
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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