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驳回正在实质审查的专利有哪些情形
驳回正在实质审查的专利情形有以下法条,比如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
(一)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
(二)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
(三)申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或者分案的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二、专利申请的视为撤回的情形包括哪些
专利申请的视为撤回的情形包括下列: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2、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专利法》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三、专利无效宣告审查程序终止有哪些情形
专利无效宣告审查程序终止的情形如下:
1、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之前,无效宣告请求人撤回其请求或者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的;
2、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专利无效的手续办理完结的;
3、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
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的请求作出决定前,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撤回其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之前,无效宣告请求人撤回其请求或者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终止。但是,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不终止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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