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怎样解释票据诈骗罪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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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应该怎样解释票据诈骗罪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应该怎样解释票据诈骗罪

一、应该怎样解释票据诈骗罪

专业分析:票据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明知是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4、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2、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电话诈骗从犯应该怎样定罪

电话诈骗从犯以诈骗罪定罪,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区分

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应当注意两点:一是不能简单以有无合同为标准来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二是不能简单以“签订合同+骗取财物”为标准来判断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本质是被害人基于合同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对于只是利用合同形式,但被害人之所以陷入错误认识并非主要基于合同的签订、履行,而是合同以外的因素使其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应该怎样解释票据诈骗罪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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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应该怎么解释票据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量刑标准?票据诈骗罪立案标准
[律师回复] 什么是票据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量刑标准,票据诈骗罪立案标准
一、票据诈骗罪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构成本罪的关键是行为人实施了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的行为,具体讲须有以下几种行为之一: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4)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2、本罪属于故意犯罪,且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确实不知道是伪造、变造的或者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以及误签空头支票等,均不能构成本罪。
3、行为人既有伪造、变造金融票据的行为,又有使用伪造的金融票据的行为的,分两种情况理:如果自己伪造、变造并加以使用的,既触犯了本罪,又触犯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但两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应当按照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理的原则,应以本罪定罪处罚;果自己伪造、变造金融票据,同时又使用他人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的,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本罪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数罪并罚。
二、票据诈骗罪立案标准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即可追诉。
对于多次进行票据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
三、票据诈骗罪量刑标准
第一百九十四条 【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
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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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是怎么定位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票据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是如何定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苦于问题的解释》
五、根据《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卫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
20.
5.

十三、票据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1款)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票据诈骗罪认定标准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否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本条为避免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一些状况进行了特别规定。如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明知”的,在主观上是否明知其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是划分是否构成本罪的重要界限之一。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在主观上确实不知道该票据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则不构成本罪。应当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不是仅依据行为人自己的供述,而是要在全面了解整个案件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后得出结论。对于冒用他人的票据、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伪记载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人必须具有诈骗他人财物的故意和目的,没有这种故意和目的,就不能构成本罪。
一般说来,具有以下情形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1)不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
(2)将他人的金融票据误认为是自己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
(3)不知存款已不足而误签空头支票或者误签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
(4)签发汇票、本票时因过失而作错误记载的:
(5)不知是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而使用的。等等。
区分票据诈骗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
两罪的根本区别在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惩治的是伪造、变造行为本身,而金融票据诈骗罪惩治的是使用这些金融票据进行诈骗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仅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而没有使用的,则这种行为触犯了第177条的规定,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但司法实践中这两种犯罪往往又是联系在一起的,表现为行为人先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然后使用该伪造、变造的票证进行诈骗活动,这种情形实际上属于一种牵连犯的情形,应当从一重罪,即按票据诈骗罪论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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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如何解释票据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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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票据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是如何定位的
[律师回复] 对于票据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是如何定位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票据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是如何定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苦于问题的解释》
五、根据《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卫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
20.
5.

十三、票据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1款)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票据诈骗罪认定标准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否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本条为避免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一些状况进行了特别规定。如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明知”的,在主观上是否明知其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是划分是否构成本罪的重要界限之一。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在主观上确实不知道该票据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则不构成本罪。应当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不是仅依据行为人自己的供述,而是要在全面了解整个案件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后得出结论。对于冒用他人的票据、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伪记载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人必须具有诈骗他人财物的故意和目的,没有这种故意和目的,就不能构成本罪。
一般说来,具有以下情形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1)不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
(2)将他人的金融票据误认为是自己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
(3)不知存款已不足而误签空头支票或者误签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
(4)签发汇票、本票时因过失而作错误记载的:
(5)不知是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而使用的。等等。
区分票据诈骗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
两罪的根本区别在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惩治的是伪造、变造行为本身,而金融票据诈骗罪惩治的是使用这些金融票据进行诈骗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仅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而没有使用的,则这种行为触犯了第177条的规定,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但司法实践中这两种犯罪往往又是联系在一起的,表现为行为人先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然后使用该伪造、变造的票证进行诈骗活动,这种情形实际上属于一种牵连犯的情形,应当从一重罪,即按票据诈骗罪论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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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构成票据诈骗罪,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票据诈骗罪
[律师回复]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
金融票据是可流通转让的信用支付工具。广义的金融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狭义的金融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作为一种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金融票据具有有价性、物权性、无因性、要式性等特点。有价性即金融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钱为目的物权性即占有票据就享有物权,持票人可以依法向票据债务人行使请求权无因性即持票人出示票据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对取得票据的原因不负证明责任要式性指票据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无效。由于金融票据具有上述特点,使用金融票据可以使资金使用效益大大提高,加速资金周转,及时清结债权债务,规范商业信用,还可以减少现金使用,节省流通费用。因此发展金融票据业务已成为我国金融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但是,金融票据的上述特点也使违法犯罪分子出于贪利目的而想方设法利用票据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日益突出。这类犯罪往往是在金融票据的流通和使用过程中进行的,因而它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更影响了金融票据的信誉,妨害了金融票据的正常流通和使用,破坏了国家对金融票据业务的管理制度。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以下六种行为方式: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以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冒充真票据进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这种形式的犯罪要求行为人在使用票据时,“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确实不知道该票据是伪造、变造的,则不构成此项犯罪。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这种情形是指利用已经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行为。这里所说的“作废”的票据,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使用的票据,它包括《票据法》中所说的过期的票据,也包括无效的以及被依法宣布作废的票据,还包括银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作废的票据。同上述第一种情形一样,构成这种形式的犯罪,也要求行为人在使用票据时,“明知”是已经作废的。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不具备支配权利的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冒用”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指行为人以非法手段获取的票据,如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的票据,或者明知是以上述手段取得的票据,而使用进行诈骗活动二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或者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三是指用他人委托代为保管的或者捡拾他人遗失的票据进行使用,骗取财物的行为。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这里所说的“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是指票据签发人在其签发的支票上加盖的与其预留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处的印鉴不一致的财务公章或者支票签发人的名章。“与其预留印鉴不符”,可以是与其预留的某一个印鉴不符,也可以是与所有预留印鉴不符。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汇票、本票的出票人是票据的当事人之一,是依法定方式制作汇票、本票并在这些票据上签章,将汇票、本票交付给收款人的人。出票人签发汇票、本票时,必须具有可靠的资金保证。这里的“资金保证”,是指票据的出票人在承兑票据时,具有按票据支付的能力,它既包括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又包括出票人从出票时起就具有支付能力。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根据本节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票据诈骗的犯罪分子串通,即在实施票据诈骗的前后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策划、商量对策、充当内应,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诈骗帮助的,应以票据诈骗共犯论处。这是因为,进行票据诈骗活动实现其非法骗取他人财物的意图,往往离不开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内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犯罪分子提供企业帐号、联行行号及密押等信息。还应注意的是、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不能一概而以票据诈骗共犯而论。例如,因自己的利用职务之便的主要行为,造成了本单位的经济损失的,此时应当按照罪或职务侵占罪定性。只有因其帮助行为在造成了除自己所在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经济损失的,以及不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利用职务之便而侵吞、诈骗的,才以本罪共犯处罚。但无论以何罪处罚、都应从重处罚。如果在进行此种犯罪的过程中还有其他犯罪行为如的,则按牵连犯从重处罚。
票据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是要如何定位的
[律师回复] 对于票据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是要如何定位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票据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是如何定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苦于问题的解释》
五、根据《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卫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
20.
5.

十三、票据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1款)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票据诈骗罪认定标准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否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本条为避免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一些状况进行了特别规定。如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明知”的,在主观上是否明知其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是划分是否构成本罪的重要界限之一。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在主观上确实不知道该票据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则不构成本罪。应当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不是仅依据行为人自己的供述,而是要在全面了解整个案件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后得出结论。对于冒用他人的票据、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伪记载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人必须具有诈骗他人财物的故意和目的,没有这种故意和目的,就不能构成本罪。
一般说来,具有以下情形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1)不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
(2)将他人的金融票据误认为是自己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
(3)不知存款已不足而误签空头支票或者误签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
(4)签发汇票、本票时因过失而作错误记载的:
(5)不知是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而使用的。等等。
区分票据诈骗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
两罪的根本区别在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惩治的是伪造、变造行为本身,而金融票据诈骗罪惩治的是使用这些金融票据进行诈骗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仅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而没有使用的,则这种行为触犯了第177条的规定,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但司法实践中这两种犯罪往往又是联系在一起的,表现为行为人先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然后使用该伪造、变造的票证进行诈骗活动,这种情形实际上属于一种牵连犯的情形,应当从一重罪,即按票据诈骗罪论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票据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是应该怎么定位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票据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是应该怎么定位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票据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是如何定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苦于问题的解释》
五、根据《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卫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
20.
5.

十三、票据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1款)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票据诈骗罪认定标准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否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本条为避免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一些状况进行了特别规定。如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明知”的,在主观上是否明知其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是划分是否构成本罪的重要界限之一。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在主观上确实不知道该票据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则不构成本罪。应当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不是仅依据行为人自己的供述,而是要在全面了解整个案件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后得出结论。对于冒用他人的票据、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伪记载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人必须具有诈骗他人财物的故意和目的,没有这种故意和目的,就不能构成本罪。
一般说来,具有以下情形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1)不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
(2)将他人的金融票据误认为是自己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
(3)不知存款已不足而误签空头支票或者误签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
(4)签发汇票、本票时因过失而作错误记载的:
(5)不知是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而使用的。等等。
区分票据诈骗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
两罪的根本区别在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惩治的是伪造、变造行为本身,而金融票据诈骗罪惩治的是使用这些金融票据进行诈骗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仅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而没有使用的,则这种行为触犯了第177条的规定,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但司法实践中这两种犯罪往往又是联系在一起的,表现为行为人先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然后使用该伪造、变造的票证进行诈骗活动,这种情形实际上属于一种牵连犯的情形,应当从一重罪,即按票据诈骗罪论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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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解释票据诈骗罪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该怎么解释票据诈骗罪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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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司法解释全文
依照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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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量刑标准?票据诈骗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什么是票据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量刑标准,票据诈骗罪立案标准
一、票据诈骗罪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构成本罪的关键是行为人实施了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的行为,具体讲须有以下几种行为之一: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4)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2、本罪属于故意犯罪,且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确实不知道是伪造、变造的或者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以及误签空头支票等,均不能构成本罪。
3、行为人既有伪造、变造金融票据的行为,又有使用伪造的金融票据的行为的,分两种情况理:如果自己伪造、变造并加以使用的,既触犯了本罪,又触犯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但两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应当按照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理的原则,应以本罪定罪处罚;果自己伪造、变造金融票据,同时又使用他人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的,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本罪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数罪并罚。
二、票据诈骗罪立案标准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即可追诉。
对于多次进行票据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
三、票据诈骗罪量刑标准
第一百九十四条 【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
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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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解释央行票据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该怎么解释央行票据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央行票据
央行票据即银行票据,是银行为调节商业银行超额准备金而向商业银行发行的短期债务凭证,其实质是银行债券。之所以叫“银行票据”,是为了突出其短期性特点。 但央行票据与金融市场各发债主体发行的债券具有根本的区别:各发债主体发行的债券是一种筹集资金的手段,其目的是为了筹集资金,即增加可用资金;而银行发行的央行票据是银行调节基础货币的一项货币政策工具,目的是减少商业银行可贷资金量。商业银行在支付认购央行票据的款项后,其直接结果就是可贷资金量的减少。
央行票据即银行票据,是银行为调节商业银行超额准备金而向商业银行等发行的短期债务凭证,其实质是银行债券。它的发行对象为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个人不能直接投资。
理解央行票据,
首先需要理解公开市场操作。公开市场操作,是银行利用在公开市场上买卖有价证券的方法,向金融系统投入或撤走准备金,用来调节信用规模、货币供给量和利率,以实现其金融控制和调节的活动。在大多数发达国家,公开市场操作是央行吞吐基础货币、调节市场流动性的主要货币政策工具。
回购交易则分为正回购和逆回购两种:正回购是央行向一级交易商卖出有价证券,并约定在未来特定日期买回的交易行为;逆回购的操作方向正好相反。现券卖断与正回购是央行从市场收回流动性的操作,但是,它们均受到央行实际持券量的影响。 央行票据主要用于承担短期政府债券的功能,对于调控货币供应量、调节商业银行流动性水平、熨平货币市场波动和引导利率走势发挥了重大作用。
首先,央行票据承担着调控货币供应量的职能。例如,在人民币升值预期等因素的影响下,外汇储备迅速增加使我国外汇占款巨幅增加。为了减少外汇占款增加对基础货币供给增长的负面影响,央行大量发行央行票据,发挥其冲销功能。
其次,央行票据可以调节商业银行流动性水平,防止信贷过快增长。
目前在公开市场操作中,央行票据的认购主力是商业银行,定向央行票据更是主要面向资金面宽裕尤其是贷款增速过快的银行发行。
什么是票据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量刑标准?票据诈骗罪立案需要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什么是票据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量刑标准,票据诈骗罪立案标准
一、票据诈骗罪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构成本罪的关键是行为人实施了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的行为,具体讲须有以下几种行为之一: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4)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2、本罪属于故意犯罪,且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确实不知道是伪造、变造的或者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以及误签空头支票等,均不能构成本罪。
3、行为人既有伪造、变造金融票据的行为,又有使用伪造的金融票据的行为的,分两种情况理:如果自己伪造、变造并加以使用的,既触犯了本罪,又触犯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但两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应当按照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理的原则,应以本罪定罪处罚;果自己伪造、变造金融票据,同时又使用他人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的,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本罪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数罪并罚。
二、票据诈骗罪立案标准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即可追诉。
对于多次进行票据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
三、票据诈骗罪量刑标准
第一百九十四条 【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
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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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释票据诈骗罪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如何解释票据诈骗罪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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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解释商业票据融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商业票据融资的定义:
商业票据融资是指通过商业票据进行融通资金。商业票据是一种商业信用工具,指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开出的、承诺在一定时期内支付一定款项的支付保证书,即由无担保、可转让的短期期票组成。
商业票据融资的优点:
1.公司获取的资金成本低一些大公司发行商业票据,银行的短期借款成本,因为它是直接从投资者处获得资金,部分利润。
2.公司筹资的灵活性强公司在发行商业票据筹资时,时间对资金的需求确定发行量、利率、次数。融资成本通常低于节省了银行赚取的可以根据自己某段
3.有利于提高公司的信誉公司有能力发行兑付票据,表明公司有较高信誉,发行后也有利提高公司形象。公司也可借此来向银行争取较好的借贷条件。
4.投资者投资可享有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之利投资者购买公司票据后,可以获取比银行更高的利息收入,票据如经信用评级,银行担保也比较安全,需要资金时也可以把持有的未到期票据到二级市场出售,可以取得流动性之便。
商业票据融资的特点:
一是具有较低的成本,其成本通常要低于银行短期贷款利率。
二是具有灵活方便性,只要发行人和交易商达成书面协议,在约定时期内,发行人可不限次数及不定期发行,以满足自身短期资金的需求。
三是有助于提高发行公司的声誉。商业票据因是无担保的借款,故成为货币市场上的一种标志信誉的工具,能够成功地在市场上出售商业票据是对公司信用形象的最好证明。
商业票据融资的目的:
发行商业票据进行融资,一般出于两类根本不同的融资目的:一是弥补季节性的融资需要;二是长期融资。
(一)筹措季节性的短期资金
通常一些工业公司发行商业票据的初衷是为公司筹集短期的季节性资金和运营资金。从根本上来说,它为高等级公司提供了一种较银行借款便宜的短期筹资途径。随着80年代经济的扩张,各个公司都在寻求增加短期借款以期为生产规模的扩大提供融资。商业票据对于那些能够进入该市场的公司来说更具吸引力,因为在80年代早期,商业票据的筹资成本要比银行借款便宜得多。例如,我们使用30天的伦敦同业拆放利率(LIBOR)来衡量高信用等级公司的借款成本:1975—1980年间伦敦同业拆放利率与商业票据间的利差为0—60个基本点,1980—1985年间利差逐渐扩大,有时竟超过150个基本点,这就促使中低信用等级的公司能够进入到该市场中来。
(二)满足长期融资的需要
通常金融公司和其他金融企业发行商业票据是为了满足长期融资需要。这似乎和商业票据的性质自相矛盾。但从更广泛的融资战略的角度来看,就很自然了,因为短期借款的成本要低于长期融资成本。如果企业相信现期收益曲线稳定(即有稳定的收益来源),而且短期借款利率低于长期借款利率,那么即使企业真正需要的是长期借款,也应该发行短期商业票据。到期后企业可以再发行一期,通过滚动发行用新债券来偿付旧债券的方法达到长期融资的目的。通过商业票据获得的长期融资具有浮动利率的特点,因为每次滚动发行,发行者都要按当时的市场利率水平重新制定票面利率,而通过利率互换,可以将浮动利率换成固定利率。投资银行通过其商业票据部门帮助企业发行具有浮动利率特点的商业票据,再通过衍生产品部门将其转化成固定利率债务。通过商业票据进行长期融资还有一个长处:即可以随时调整融资规模。当企业在不同时期融资数额有相当大的变动时,可利用这种方式。例如,在汽车销售融资中,某企业如通用汽车公司提供分期付款,一部分货款由借款者(购车者)预付;另一部分货款由车主根据购车协议分期支付。这样,该公司在每期利用发行商业票据为分期付款提供融资时,就可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减少发行数额,以反映车主已归还了多少贷款,通过连续的滚动发行,企业可以通过分析发行的规模来判断垫付的资本额。
(三)为其他目的融资
在80年代,许多公司还开始把商业票据用于其他目的,如作为过渡性融资就是商业票据经常被运用的一种目的。例如,假定一个公司需要一笔长期资金来建造一座工厂或者购买机器设备,该公司不必马上开始筹集所需长期资金,而是可以选择推迟发行(债券)时间,直到资本市场中有利的融资条件出现。通过发行商业票据筹集到的资金,一般使用到长期债券开始发行。随着80年代并购活动的增多,商业票据有时会用于过渡性融资来为公司兼并提供资金,进而促进了该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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