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能只申请执行担保人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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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申请执行人能只申请执行担保人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申请执行人能只申请执行担保人吗

一、申请执行人能只申请执行担保人

申请执行人可以只申请执行担保人,但是只有在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时候,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则其享有先诉抗辩权,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反担保人能向担保人追债

反担保人不可以向担保人追债。担保人还债后可以要求反担保人追偿。

反担保人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为了防止债务人在履行还款义务时下落不明或无法履行还款义务,在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却无法得到有效的追偿,而再设置的一个保证担保人追偿权的反担保人,来对担保人的追偿权有效行使进行担保。当担保人履行了担保责任,可向债务人追偿,也可要求反担保人代债务人偿还担保人已承担的担保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三、债权人能申请担保人破产吗

债权人可以申请担保人破产。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这里的债务人可以从广义上理解为:“对债务负有责任的人”,不但包括主债务人,还应当包括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因此,在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时,债权人就有权直接申请其破产。

《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申请执行人能只申请执行担保人吗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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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申请执行人能否只申请执行担保人?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申请执行人能只申请执行担保人吗我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也可以单独保证人,人民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的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但是在整个的制度设计中都没有考虑到保证人的意思表示、候补的位置上,法律倾向于债权人向被保证人也就是主债务人请求债权.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保证期间,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可以单独被保证人。但是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例外,您可以不向人民申报债权,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保证人一直处于比较被动的位置上,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仅被保证人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申报债权,人民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这是由连带责任保证制度所设立的价值取向所决定的。对于债权人只将连带责任保证人列为被告的情况下,对此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二.能否单独执行担保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是否保证人只能被动的接受;债权人仅保证人的。”从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以确保银行债权的实现,另行保证人外商独资企业,保证人在诉讼中一直处于一个辅助,保证人能否有提出追加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的权利,赋予债权人选择的权利,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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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我是担保人,只有一套房产,会被执行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意见】 
 
一、夫妻一方单方向他人提供保证,原则上与丈夫无关。其保证责任无疑应定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1、其配偶无需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非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债权人若将保证人的配偶作为被告于法无据,保证人的配偶不应成为被告。
  
2、提供担保意味着对自己财产的一种预期的处分,保证人的配偶具有的人格,其也拥有法定的的个人财产,其他任何人无权代其处分该财产。
  
3、不能单纯强调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忽视保护作为保证人配偶一方的权利。债权人在债务产生前能够采取预防措施,如要求保证人和其配偶双双提供保证,以确保其债权实现的稳固性。而作为保证人配偶一方往往对保证人的保证行为是不知情的,也无法控制和预防。如此将保证责任强加给保证人的配偶明显有违法理的公平原则。
  
二、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直接强制执行,而应通过诉讼途径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析产分割后方能执行。
  对于保证人无个人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不能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执行保证人配偶名下财产以及保证人和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保证人无个人财产可供执行时,债权人可以通过代位析产诉讼的途径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三款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债权人可依据析产判决所确定的保证人的个人财产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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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担保人但我只有一套房产,会执行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意见】 
 
一、夫妻一方单方向他人提供保证,原则上与丈夫无关。其保证责任无疑应定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1、其配偶无需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非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债权人若将保证人的配偶作为被告于法无据,保证人的配偶不应成为被告。
  
2、提供担保意味着对自己财产的一种预期的处分,保证人的配偶具有的人格,其也拥有法定的的个人财产,其他任何人无权代其处分该财产。
  
3、不能单纯强调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忽视保护作为保证人配偶一方的权利。债权人在债务产生前能够采取预防措施,如要求保证人和其配偶双双提供保证,以确保其债权实现的稳固性。而作为保证人配偶一方往往对保证人的保证行为是不知情的,也无法控制和预防。如此将保证责任强加给保证人的配偶明显有违法理的公平原则。
  
二、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直接强制执行,而应通过诉讼途径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析产分割后方能执行。
  对于保证人无个人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不能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执行保证人配偶名下财产以及保证人和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保证人无个人财产可供执行时,债权人可以通过代位析产诉讼的途径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三款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债权人可依据析产判决所确定的保证人的个人财产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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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只限制法人吗?
申请强制执行是否只限制法人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处理,一般情况下,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法人,但是如果是公司的股东存在滥用法人独立人格以及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的,此时可以申请法人人格否认,可以执行股东的财产,具体的申请强制执行只限制法人吗的回答可以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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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我是担保人只有一套共有房产,会被执行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一、夫妻一方单方向他人提供保证,原则上与丈夫无关。其保证责任无疑应定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1、其配偶无需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非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债权人若将保证人的配偶作为被告于法无据,保证人的配偶不应成为被告。
  
2、提供担保意味着对自己财产的一种预期的处分,保证人的配偶具有的人格,其也拥有法定的的个人财产,其他任何人无权代其处分该财产。
  
3、不能单纯强调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忽视保护作为保证人配偶一方的权利。债权人在债务产生前能够采取预防措施,如要求保证人和其配偶双双提供保证,以确保其债权实现的稳固性。而作为保证人配偶一方往往对保证人的保证行为是不知情的,也无法控制和预防。如此将保证责任强加给保证人的配偶明显有违法理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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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保证人无个人财产可供执行时,债权人可以通过代位析产诉讼的途径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三款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债权人可依据析产判决所确定的保证人的个人财产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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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担保人只有一套共有房产,会被执行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意见】 
 
一、夫妻一方单方向他人提供保证,原则上与丈夫无关。其保证责任无疑应定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1、其配偶无需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非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债权人若将保证人的配偶作为被告于法无据,保证人的配偶不应成为被告。
  
2、提供担保意味着对自己财产的一种预期的处分,保证人的配偶具有的人格,其也拥有法定的的个人财产,其他任何人无权代其处分该财产。
  
3、不能单纯强调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忽视保护作为保证人配偶一方的权利。债权人在债务产生前能够采取预防措施,如要求保证人和其配偶双双提供保证,以确保其债权实现的稳固性。而作为保证人配偶一方往往对保证人的保证行为是不知情的,也无法控制和预防。如此将保证责任强加给保证人的配偶明显有违法理的公平原则。
  
二、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直接强制执行,而应通过诉讼途径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析产分割后方能执行。
  对于保证人无个人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不能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执行保证人配偶名下财产以及保证人和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保证人无个人财产可供执行时,债权人可以通过代位析产诉讼的途径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三款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债权人可依据析产判决所确定的保证人的个人财产申请强制执行。
由当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人只起诉担保人,法院如何执行担保人?是否都要同时被强制执行?
[律师回复] 债务人未经担保人同意而转移债务的,担保人是否还要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法》第二十三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债权债务人之间未经担保人同意而转移债务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一般情况下,第三人提供担保财产一般是基于其与债务人之间的特殊信任关系或者对债务的资产、信誉有所了解。所以,在担保中,一旦未经担保人同意,债务人擅自转移债务的,将给担保人带来较大风险,因为提供担保财产的第三人以对新债务人可能一无所知。设立担保物权虽然主要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但是也要照顾到担保人的利益,特别是当担保人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如何平衡担保人、担保物权人和债务人三者的利益就很重要。《物权法》第175条对债权人的权利行使进行了限制,明确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这种限制不但是对担保人的保护,同时也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本规定较好地平衡了担保人、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正确理解物权法的这一规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该规定只适用于第三人提供担保财产的情况。如果担保财产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除非债权人明确放弃担保物权或者债务的受让人明确表示愿意代为提供新的担保,否则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债务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债务人担保责任的免除。  
(二)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必须要经提供担保财产的第三人的书面同意,如果不是书面形式,视为不存在担保人的同意。根据《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电文(包括电传、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三)物权法规定的债务转移不但包括债务人将债务全部转移给他人,也包括将部分债务转移给他人。债权人许可债务人部分转移的,原债务并不退出债务关系,只是其所应承担的债务额发生减少,新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债务。部分转移债务的也必须经担保人同意,否则担保人对转移出去的部分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  
(四)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移债务的,可以免除担保人的全部担保责任。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移部分债务的,可以免除担保人部分的担保责任,担保人不得要求免除全部担保责任。这就是物权中“不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的正确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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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申请人只能是诉讼当事人吗?
执行申请人只能是诉讼当事人,但是有一些情况也可以由法院直接移交执行机关。离婚案件中已经具有法律效益的民事裁决书可以直接执行,如果案件中既要追究嫌疑人的民事责任,也要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则可以由法院直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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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担保的含义,执行担保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执行担保是什么意思,执行担保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执行担保的法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2条、《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68条、269条、27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84条和第85条等是执行担保这一制度的法律根据。
二、执行担保应具备的条件执行担保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担保申请必须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提出,一般应提交书面申请,以便查证。
2、担保的方式。《意见》第269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担保。以财产作担保的,应提交保证书;由第三人担保的,应提供担保书。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
3、被执行人的担保申请须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如果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人民不能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执行担保需要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协商,取得其同意为条件,因为直接涉及到申请执行人权益。
4、须经人民的许可。执行担保成立以后,人民可以决定暂缓执行或暂缓执行的期限。《意见》第268条规定,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规定》第84条规定:被执行人或其担保人以财产向人民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担保物的种类、性质,将担保物移交执行,或依法到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三、执行担保的效力
1、担保裁定书生效后,中止原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的执行;
2、被执行人应按执行担保裁定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
3、《意见》第268条规定,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4、《意见》第270条规定,被执行人在人民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此外,《规定》第85条还规定:人民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的财产。
执行担保的意思,执行担保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执行担保是什么意思,执行担保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执行担保的法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2条、《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68条、269条、27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84条和第85条等是执行担保这一制度的法律根据。
二、执行担保应具备的条件执行担保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担保申请必须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提出,一般应提交书面申请,以便查证。
2、担保的方式。《意见》第269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担保。以财产作担保的,应提交保证书;由第三人担保的,应提供担保书。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
3、被执行人的担保申请须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如果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人民不能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执行担保需要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协商,取得其同意为条件,因为直接涉及到申请执行人权益。
4、须经人民的许可。执行担保成立以后,人民可以决定暂缓执行或暂缓执行的期限。《意见》第268条规定,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规定》第84条规定:被执行人或其担保人以财产向人民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担保物的种类、性质,将担保物移交执行,或依法到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三、执行担保的效力
1、担保裁定书生效后,中止原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的执行;
2、被执行人应按执行担保裁定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
3、《意见》第268条规定,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4、《意见》第270条规定,被执行人在人民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此外,《规定》第85条还规定:人民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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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死亡怎么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死亡的,可以由其继承人,向法院提交继承权利的证明书,然后申请继续执行。向法院提交的文件,包括申请执行书,法院下达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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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中只要求执行借款人没要求扏执行连带担保人现在补办还行吗晚不晚
[律师回复]
1、担保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与债务人是连带责任关系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只申请执行担保人。
  
2、担保人提供一般保证,担保人具有先诉抗辩权,在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申请执行人不得只申请执行担保人。
  《担保法》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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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担保名词解释,执行担保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执行担保是什么意思,执行担保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执行担保的法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2条、《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68条、269条、27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84条和第85条等是执行担保这一制度的法律根据。
二、执行担保应具备的条件执行担保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担保申请必须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提出,一般应提交书面申请,以便查证。
2、担保的方式。《意见》第269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担保。以财产作担保的,应提交保证书;由第三人担保的,应提供担保书。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
3、被执行人的担保申请须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如果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人民不能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执行担保需要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协商,取得其同意为条件,因为直接涉及到申请执行人权益。
4、须经人民的许可。执行担保成立以后,人民可以决定暂缓执行或暂缓执行的期限。《意见》第268条规定,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规定》第84条规定:被执行人或其担保人以财产向人民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担保物的种类、性质,将担保物移交执行,或依法到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三、执行担保的效力
1、担保裁定书生效后,中止原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的执行;
2、被执行人应按执行担保裁定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
3、《意见》第268条规定,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4、《意见》第270条规定,被执行人在人民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此外,《规定》第85条还规定:人民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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