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调解的原则主要有什么
行政调解的原则如下:
(1)公平的原则
是指负责行政调解的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坚持公正的立场,秉公处理合同纠纷。对双方当事人不论单位大小,是本地还是外地,在调解地位上要一视同仁,不得偏袒某一方面。
(2)合理的原则
是指在调解中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对待发生的纠纷,坚持调查研究,说服教育,以理服人。
(3)自愿的原则
是指进行行政调解时,就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不同意行政调解的,应指导、督促他们及时申请仲裁或诉讼。
(4)合法的原则
是指负责调解的部门要充分运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依法调解,不能充当“和事佬”,无原则的“抹稀泥”。调解成功后,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的内容须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有什么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包括直接执行和间接执行,直接执行指当事人拒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执行机关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间接强制执行是指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的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有什么
1.以行政行为的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范围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2.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3.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裁量行政行为。
4.以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5.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3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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