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扣物品是不是侵权纠纷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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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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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私扣物品是不是侵权纠纷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私扣物品是不是侵权纠纷

一、私扣物品是不是侵权纠纷

私扣物品是侵权纠纷。

出现民事纠纷时,有些人会私扣他人的物品,而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个人是没有权私扣他人物品的,要承担法律责任。私扣他人物品是属于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侵权行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返还物品,同时是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要承担治安处罚责任。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生命权纠纷是不是侵权纠纷

生命权纠纷属于侵权纠纷。

侵权纠纷包括侵犯财产权纠纷和人身权纠纷,人身权纠纷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三、物权纠纷是否属于侵权纠纷

物权纠纷属于侵权纠纷。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事权益,包括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私扣物品是不是侵权纠纷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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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扣押物品算侵占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这个要看具体情况,一般不会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侵占罪在中国刑法史上一直没有明确的定义,就是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第一款的规定中也没有使用“侵占”一词。因而在确定侵占罪概念之前,有必要对“侵占”一词进行分析,因为“侵占”是侵占罪罪名中的关键词,它代表了侵占罪的主要内涵。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代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又包括未受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财物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合伙、抵押等而持有代为保管,但因职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的,不属于本罪的代为保管。行为人如果将财物非法占有的不是构成本罪,而是构成罪或职务侵占罪。
(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
(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其一般应出于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盗掘他人埋在坟墓中的财物,或明知他人将某物埋下而故意盗掘得到,就不是构成本罪,这时构成犯罪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将财物出售、赠与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费、充抵债务、设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毁坏这种处分。具有后者这种行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治罪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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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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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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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淫秽物品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什么,走私淫秽物品罪
[律师回复]
一、淫秽物品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淫秽物品罪与非罪,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把握:
1、在主观方面,淫秽物品罪须具有故意和牟利或传播的目的才能构成。所以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其所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境的是淫秽物品,而认为只是一般物品,即使其故意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因为这种故意内容不是淫秽物品罪的故意内容,故而不能认为是淫秽物品罪。如果物品的数量又较小,只能认定为一般行为。其次,即使故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物品进出境,但行为人的目的不是为了牟利或传播,也不能认为其构成淫秽物品罪。
2、在客观方面,如果行为人所的并非淫秽物品,不能认定构成本罪,一些格调不高,对人们身心健康有一定毒害,但整体上看不属于淫秽物品的物品,一般不构成犯罪。
3、从数量上看,尽管本罪的成立不要求数量限制,但如果行为人淫秽物品的数量微不足道,且从整个案情来看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一般不宜以犯罪论处。
二、淫秽物品罪与他罪的界限淫秽物品罪与他罪的界限,主要在于区别淫秽物品罪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是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它与淫秽物品罪在犯罪对象以及主观目的上有一致的地方,而且,淫秽物品罪的犯罪分子往往也具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等行为表现,所以两罪有相似的地方。但两罪所侵犯的客体有很大的差异,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于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风尚,而淫秽物品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客体的差异是两罪区别的关键。所以,凡是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直接向人非法收购淫秽物品的;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淫秽物品的;分子逃避海关检查进人国内以后,自己出卖淫秽物品的;集团的成员分工在国内负责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的,受团伙的收买、指使、帮助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的,对上述这些行为,因为侵犯的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所以应认定为淫秽物品罪。此外,对于那些直接向淫秽物品的罪犯收购淫秽物品的;或者在领海、内海收购、贩卖、运输淫秽物品的;以及与淫秽物品的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其他方便条件的也应以淫秽物品罪论处。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性
[律师回复]
一、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罪与非罪本罪属结果犯。本罪的起刑点为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这是区分普通货物、物品罪与非罪的界限。相对以特定对象的犯罪如淫秽物品罪等而言,本罪行为更为复杂。如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关税,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往境内销售牟利的变相行为,是否构成本罪,则应认真分析其构成条件,只有同时符合下列几个条件的才可能认定为构成其罪:

1)由于牟利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的进口货物、物品;

2)销售行为未经海关批准;

3)未补缴应缴税额;

4)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当补缴的税额达到5万元以上。上面的4个条件如有一个或多个不能成立,就不能认定为犯罪,如虽然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货物,但补缴了关税的;虽然未补缴关税但是在海关批准下才在境内销售特定减税、免税货物的;或者既未经过海关批准又未补交关税,且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货物但不是出于牟利的;等等,就都不能认定为构成本罪。
二、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
(一)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其他罪的界限区分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其他罪的关键在于犯罪对象不同,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对象是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淫秽物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和物品。而其他罪的犯罪对象均为特定。随着实践的发展,单个罪的增加,本罪的犯罪对象将进一步缩小。
(二)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偷税罪的的界限这两种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所侵害的客体为国家海关监管秩序,而后者侵害的客体为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客观方面主要区别是,前者特指在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过程中偷逃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而后者则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缴税额10%以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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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本罪属结果犯。依本法规定,本罪的起刑点为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这是区分普通货物、物品罪与罪的界限。
相对以特定对象的犯罪如淫秽物品罪等而言,本罪行为更为复杂。如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关税,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往境内销售牟利的变相行为,是否构成本罪,则应认真分析其构成条件,只有同时符合下列几个条件的才可能认定为构成其罪:
(1) 由于牟利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的进口货物、物品;
(2) 销售行为未经海关批准;
(3) 未补缴应缴税额;
(4) 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当补缴的税额达到5万元以上。
上面的4个条件如有一个或多个不能成立,就不能认定为犯罪,如虽然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货物,但补缴了关税的;虽然未补缴关税但是在海关批准下才在境内销售特定减税、免税货物的;或者既未经过海关批准又未补交关税,且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货物但不是出于牟利的;等等,就都不能认定为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普通货物、物品罪】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 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 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 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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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怎样的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怎样的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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