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遗嘱公证程序有哪些呢
房产遗嘱公证程序有:向房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出示房产合同、核档证明、完税证明等材料证明产权与所有权,填写公证申请表,查证属实交纳公证费用,启动公证程序,公证员与当事人谈话制作笔录,出具房产遗嘱公证书。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二、房产遗嘱要公证是否才有效
房产遗嘱并不是只有公证后才有效。公证不是遗嘱生效的条件。
只要符合以下条件的遗嘱,即使不公正也是有效的: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能力,具备真实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
2.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3.处分房产只能是个人合法财产。
4.保障无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人权利,遗嘱中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5.遗嘱中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嘱信托的处理程序有哪些
遗嘱信托的处理程序如下:
一、编制遗产清册、对保存遗产代作必要的处置。
二、公告继承人。
四、偿还债务并交付遗赠物。
五、移交遗产。
移交遗产时,信托机构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如果继承人存在,或继承人在公示催告所定时期内承认继承,经证明各种条件确实,在清偿债务和交付遗赠后即开始移交遗产。有遗嘱的,按遗嘱移交;无遗嘱的,与有关亲属商讨后移交。
2、如果继承人不存在,或在公示催告后,仍无继承人来联系承认继承,则对清偿债务和交付遗赠后的遗产有两种处理办法:
一是遗嘱中有明确指定的,如发现无人合法继承时,把剩余遗产交由某社会公益事业,则信托机构可以在不违背特留份的情况下,按遗嘱指定的处置。
二是遗嘱没有指定,在清偿债务和交付遗赠后,剩余的遗产没有合法继承人;并经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和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咨询商讨也没有结果,此时可依法将剩余遗产上交国库。
六、办理结束。管理遗产的费用都得从遗产中支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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