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下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但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除外;
2、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3、医务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不属于医疗责任事故的情形是什么
以下6种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情形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危重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了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者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文》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民法典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且须为合法的医疗机构,其他主体不构成医疗侵权责任。如果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或者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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