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受“白条”是不是构成受贿罪
收受“白条”构成受贿罪。白条如果是能够实现的实际财产,如在约定的时间内,由债务人履行债务义务,债权人获得财物的,认定为受贿既遂。白条是一种不能实现而空有虚名的财产权,如债务主体消亡,或债务人因多种原因失去能力而无法履行债务义务,则认定为受贿未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行贿就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不管是事前贿赂,还是事后贿赂,只要是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为行贿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符合行贿犯罪的条件,不论是事前,还是事后,都应当构成行贿罪,依法要承担刑事责任。
事后行贿是行为人与受贿人事先约定,在受贿的国家工作人员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之后,再由行贿人为国家工作人员奉送贿赂的行为,也就是获得利益在先,行使贿赂在后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三、供行为人出国旅游是不是构成受贿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接受请托人的邀请出国旅游,费用由请托方支付,尽管行为人没有直接收取请托人的财物,但提供旅游或者报销旅游费用,实际上是可以用金钱来计算的,即行为人同样消费了请托人的钱财,所以构成了受贿。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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