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下申请专利的发明不丧失新颖性
以下情形下申请专利的发明不丧失新颖性:
1、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4、申请专利的发明不丧失新颖性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二)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三)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四)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二、专利法规定不丧失新颖性有什么例外情形
专利法规定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形如下: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专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三、哪些情形下不予受理专利申请
下列情形下不予受理专利申请:
1、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例如,未使用中文、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的;
2、材料不齐全的;
3、外国人未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的;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四)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或者缺少地址的;
(五)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六)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哪些情形下申请专利的发明不丧失新颖性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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