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不一致会有什么后果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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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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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不一致会有什么后果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不一致会有什么后果

一、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不一致会有什么后果

股东名册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股东名册只对内部发生法律效力。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一、股东名册,是指公司记载有关股东及其股权状况的簿册。股东名册应当包括法定内容,不包括此内容者不能称为股东名册。

二、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三、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股东权利指的是什么股东的权利有什么

股东权利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

股东的权利如下:

1、股东身份权;

2、参与决策权;

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4、资产收益权;

5、退股权;

6、知情权;

7、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8、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

9、以自己名义向侵犯公司或股东利益的人提起诉讼;

10、分配公司利润,取得公司剩余财产。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不一致会有什么后果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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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册与公司登记不一致怎么办?
股东的名册和公司登记的不一样的情况应该按照股东名册的记载作为股东出资还有股权的依据,因为公司的章程具有约定的效力但是没有法律直接的权利推定,在两者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以股东的名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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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公司章程与股东名册上记载不一致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法律依据】按照《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该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证明书编号;按照《公司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股东及其股权也是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起冲突怎么办:从理论上讲,公司登记、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及其股权的记载,三者都应当相同,但在公司实践中,却往往出现因公司没有依法履行义务而导致三者的记载不一致的情况。例如,有的公司根本不注重公司股东名册的置备与否,即使置备后也不对股东及其股权的变更情况进行记载;有的公司在股东转让股权后没有及时修改公司章程和进行变更登记。一旦出现股东资格和股权争议时,常常会因三者记载不一致而增加公司纠纷处理难度。实践中可以根据公司登记、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的不同法律效力,按以下原则来做出处理:
1、如果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争议发生在股东与
第三人之间,则应以公司登记作为认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依据。如果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争议发生在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或者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这时的股东登记只具有前述的公示效力,应当以股东名册的记载和公司章程记载为认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依据。
2、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和
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公司股东是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因此,如果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争议发生于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或者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应当按照股东名册的记载来认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包括对出资人和股权受让人的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认定。如果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或者因股东名册登记管理不规范,未及时将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但以其他方式能够证明出资人或者受让人的股东身份的,如已当选为公司董事参与公司决策或已经分取公司红利的,就可以认定出资人或者受让人的股东资格。
3、如果公司章程记载和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发生冲突,公司章程虽为社团的自治性宪章,但约定效力应不及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推定,且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公示性较股东名册为弱,按照《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的权利,但并没有公司必须将章程置备于公司的规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股东资格的认定应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
股东名册与公司章程记载不一致如何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股东名册与公司章程记载不一致怎么办
从理论上讲,公司登记、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及其股权的记载,三者都应当相同,但在公司实践中,却往往出现因公司没有依法履行义务而导致三者的记载不一致的情况。
例如,有的公司根本不注重公司股东名册的置备与否,即使置备后也不对股东及其股权的变更情况进行记载;有的公司在股东转让股权后没有及时修改公司章程和进行变更登记。一旦出现股东资格和股权争议时,常常会因三者记载不一致而增加公司纠纷处理难度。
实践中可以根据公司登记、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的不同法律效力,按以下原则来做出处理:
1、如果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争议发生在股东与
第三人之间,则应以公司登记作为认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依据。如果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争议发生在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或者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这时的股东登记只具有前述的公示效力,应当以股东名册的记载和公司章程记载为认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依据。
2、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和
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公司股东是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因此,如果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争议发生于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或者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应当按照股东名册的记载来认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包括对出资人和股权受让人的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认定。如果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或者因股东名册登记管理不规范,未及时将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但以其他方式能够证明出资人或者受让人的股东身份的,如已当选为公司董事参与公司决策或已经分取公司红利的,就可以认定出资人或者受让人的股东资格。
3、如果公司章程记载和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发生冲突,公司章程虽为社团的自治性宪章,但约定效力应不及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推定,且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公示性较股东名册为弱,按照《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的权利,但并没有公司必须将章程置备于公司的规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股东资格的认定应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
二、相关法律
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该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证明书编号;
按照《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股东及其股权也是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
股东名册与公司章程记载不一致该如何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股东名册与公司章程记载不一致怎么办
从理论上讲,公司登记、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及其股权的记载,三者都应当相同,但在公司实践中,却往往出现因公司没有依法履行义务而导致三者的记载不一致的情况。
例如,有的公司根本不注重公司股东名册的置备与否,即使置备后也不对股东及其股权的变更情况进行记载;有的公司在股东转让股权后没有及时修改公司章程和进行变更登记。一旦出现股东资格和股权争议时,常常会因三者记载不一致而增加公司纠纷处理难度。
实践中可以根据公司登记、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的不同法律效力,按以下原则来做出处理:
1、如果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争议发生在股东与
第三人之间,则应以公司登记作为认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依据。如果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争议发生在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或者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这时的股东登记只具有前述的公示效力,应当以股东名册的记载和公司章程记载为认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依据。
2、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和
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公司股东是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因此,如果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争议发生于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或者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应当按照股东名册的记载来认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包括对出资人和股权受让人的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认定。如果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或者因股东名册登记管理不规范,未及时将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但以其他方式能够证明出资人或者受让人的股东身份的,如已当选为公司董事参与公司决策或已经分取公司红利的,就可以认定出资人或者受让人的股东资格。
3、如果公司章程记载和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发生冲突,公司章程虽为社团的自治性宪章,但约定效力应不及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推定,且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公示性较股东名册为弱,按照《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的权利,但并没有公司必须将章程置备于公司的规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股东资格的认定应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
二、相关法律
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该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证明书编号;
按照《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股东及其股权也是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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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册是否必须登记?
股东名册没有强制性的要求必须进行备案登记。法律规定,在公司进行注册的时候,公司必须将股东的信息或者是公司的出资人送到工商机关进行登记,如果在公司成立后,公司的控股人员或出资人发生了变化,还是要去工商部门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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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东名册与公司章程记载不一致要怎样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东名册与公司章程记载不一致要怎样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股东名册与公司章程记载不一致怎么办
从理论上讲,公司登记、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及其股权的记载,三者都应当相同,但在公司实践中,却往往出现因公司没有依法履行义务而导致三者的记载不一致的情况。
例如,有的公司根本不注重公司股东名册的置备与否,即使置备后也不对股东及其股权的变更情况进行记载;有的公司在股东转让股权后没有及时修改公司章程和进行变更登记。一旦出现股东资格和股权争议时,常常会因三者记载不一致而增加公司纠纷处理难度。
实践中可以根据公司登记、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的不同法律效力,按以下原则来做出处理:
1、如果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争议发生在股东与
第三人之间,则应以公司登记作为认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依据。如果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争议发生在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或者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这时的股东登记只具有前述的公示效力,应当以股东名册的记载和公司章程记载为认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依据。
2、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和
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公司股东是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因此,如果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争议发生于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或者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应当按照股东名册的记载来认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包括对出资人和股权受让人的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认定。如果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或者因股东名册登记管理不规范,未及时将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但以其他方式能够证明出资人或者受让人的股东身份的,如已当选为公司董事参与公司决策或已经分取公司红利的,就可以认定出资人或者受让人的股东资格。
3、如果公司章程记载和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发生冲突,公司章程虽为社团的自治性宪章,但约定效力应不及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推定,且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公示性较股东名册为弱,按照《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的权利,但并没有公司必须将章程置备于公司的规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股东资格的认定应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
二、相关法律
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该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证明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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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册与公司章程记载不一致怎么样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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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名册与公司章程记载不一致怎么办
从理论上讲,公司登记、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及其股权的记载,三者都应当相同,但在公司实践中,却往往出现因公司没有依法履行义务而导致三者的记载不一致的情况。
例如,有的公司根本不注重公司股东名册的置备与否,即使置备后也不对股东及其股权的变更情况进行记载;有的公司在股东转让股权后没有及时修改公司章程和进行变更登记。一旦出现股东资格和股权争议时,常常会因三者记载不一致而增加公司纠纷处理难度。
实践中可以根据公司登记、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的不同法律效力,按以下原则来做出处理:
1、如果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争议发生在股东与
第三人之间,则应以公司登记作为认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依据。如果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争议发生在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或者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这时的股东登记只具有前述的公示效力,应当以股东名册的记载和公司章程记载为认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依据。
2、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和
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公司股东是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因此,如果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争议发生于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或者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应当按照股东名册的记载来认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包括对出资人和股权受让人的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认定。如果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或者因股东名册登记管理不规范,未及时将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但以其他方式能够证明出资人或者受让人的股东身份的,如已当选为公司董事参与公司决策或已经分取公司红利的,就可以认定出资人或者受让人的股东资格。
3、如果公司章程记载和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发生冲突,公司章程虽为社团的自治性宪章,但约定效力应不及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推定,且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公示性较股东名册为弱,按照《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的权利,但并没有公司必须将章程置备于公司的规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股东资格的认定应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
二、相关法律
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该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证明书编号;
按照《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股东及其股权也是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
股东名册与公司章程记载不一致应该如何办
[律师回复] 对于股东名册与公司章程记载不一致应该如何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股东名册与公司章程记载不一致怎么办
从理论上讲,公司登记、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及其股权的记载,三者都应当相同,但在公司实践中,却往往出现因公司没有依法履行义务而导致三者的记载不一致的情况。
例如,有的公司根本不注重公司股东名册的置备与否,即使置备后也不对股东及其股权的变更情况进行记载;有的公司在股东转让股权后没有及时修改公司章程和进行变更登记。一旦出现股东资格和股权争议时,常常会因三者记载不一致而增加公司纠纷处理难度。
实践中可以根据公司登记、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的不同法律效力,按以下原则来做出处理:
1、如果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争议发生在股东与
第三人之间,则应以公司登记作为认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依据。如果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争议发生在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或者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这时的股东登记只具有前述的公示效力,应当以股东名册的记载和公司章程记载为认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依据。
2、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和
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公司股东是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因此,如果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争议发生于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或者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应当按照股东名册的记载来认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包括对出资人和股权受让人的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认定。如果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或者因股东名册登记管理不规范,未及时将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但以其他方式能够证明出资人或者受让人的股东身份的,如已当选为公司董事参与公司决策或已经分取公司红利的,就可以认定出资人或者受让人的股东资格。
3、如果公司章程记载和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发生冲突,公司章程虽为社团的自治性宪章,但约定效力应不及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推定,且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公示性较股东名册为弱,按照《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的权利,但并没有公司必须将章程置备于公司的规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股东资格的认定应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
二、相关法律
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该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证明书编号;
按照《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股东及其股权也是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
公司股东名册与股东名册不一致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法律依据】按照《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该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证明书编号;按照《公司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股东及其股权也是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起冲突怎么办:从理论上讲,公司登记、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及其股权的记载,三者都应当相同,但在公司实践中,却往往出现因公司没有依法履行义务而导致三者的记载不一致的情况。例如,有的公司根本不注重公司股东名册的置备与否,即使置备后也不对股东及其股权的变更情况进行记载;有的公司在股东转让股权后没有及时修改公司章程和进行变更登记。一旦出现股东资格和股权争议时,常常会因三者记载不一致而增加公司纠纷处理难度。实践中可以根据公司登记、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的不同法律效力,按以下原则来做出处理:
1、如果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争议发生在股东与
第三人之间,则应以公司登记作为认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依据。如果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争议发生在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或者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这时的股东登记只具有前述的公示效力,应当以股东名册的记载和公司章程记载为认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依据。
2、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和
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公司股东是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因此,如果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争议发生于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或者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应当按照股东名册的记载来认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包括对出资人和股权受让人的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认定。如果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或者因股东名册登记管理不规范,未及时将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但以其他方式能够证明出资人或者受让人的股东身份的,如已当选为公司董事参与公司决策或已经分取公司红利的,就可以认定出资人或者受让人的股东资格。
3、如果公司章程记载和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发生冲突,公司章程虽为社团的自治性宪章,但约定效力应不及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推定,且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公示性较股东名册为弱,按照《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的权利,但并没有公司必须将章程置备于公司的规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股东资格的认定应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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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不一致怎么处理?
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不一致的处理方式是:应以工商局登记的股东信息为准,这样做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股东名册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股东名册只对内部发生法律效力。在涉及善意第三人时,应以工商局登记的股东信息为准,这样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保证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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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不一致是以工商登记为准的,因为股东名册只在公司内部具有法律效力,对外是不具有约束力的,而《公司法》也明确规定,如果公司股东发生变更却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是不能对抗第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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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册上的股东名册与股东章程不一致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法律依据】按照《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该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证明书编号;按照《公司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股东及其股权也是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起冲突怎么办:从理论上讲,公司登记、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及其股权的记载,三者都应当相同,但在公司实践中,却往往出现因公司没有依法履行义务而导致三者的记载不一致的情况。例如,有的公司根本不注重公司股东名册的置备与否,即使置备后也不对股东及其股权的变更情况进行记载;有的公司在股东转让股权后没有及时修改公司章程和进行变更登记。一旦出现股东资格和股权争议时,常常会因三者记载不一致而增加公司纠纷处理难度。实践中可以根据公司登记、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的不同法律效力,按以下原则来做出处理:
1、如果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争议发生在股东与
第三人之间,则应以公司登记作为认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依据。如果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争议发生在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或者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这时的股东登记只具有前述的公示效力,应当以股东名册的记载和公司章程记载为认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依据。
2、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和
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公司股东是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因此,如果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争议发生于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或者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应当按照股东名册的记载来认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包括对出资人和股权受让人的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认定。如果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或者因股东名册登记管理不规范,未及时将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但以其他方式能够证明出资人或者受让人的股东身份的,如已当选为公司董事参与公司决策或已经分取公司红利的,就可以认定出资人或者受让人的股东资格。
3、如果公司章程记载和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发生冲突,公司章程虽为社团的自治性宪章,但约定效力应不及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推定,且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公示性较股东名册为弱,按照《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的权利,但并没有公司必须将章程置备于公司的规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股东资格的认定应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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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变更登记与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现代合同法的理论,合同的成立是指缔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合同的成立只需当事人的意思一致,与法律的规定、国家公权力的介入或者第三人的行为没有任何关系。合同的成立要件属事实判断,所以,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也仅受制于合同双方的意思。从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合同白承诺生效时成立;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则从具备书面形式时成立。从公司法的规定来看,对股权转让合同也没有特别的形式要求,例如《公司法》第73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㈩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该规定只是对“变更股东名册”的要求,并未对合同的成立施加影响。按照《公司登汜管理条例》第34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笔者认为,该规定也只是要求公司就股东变更事项及时进行工商登记,是对股东变动的法律确认,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并无任何影响。因此,除非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的形式有特别的要求,否则从双方就股权转让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时股权转让合同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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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不一致会有哪些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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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东名册与章程的不一致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法律依据】按照《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该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证明书编号;按照《公司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股东及其股权也是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起冲突怎么办:从理论上讲,公司登记、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及其股权的记载,三者都应当相同,但在公司实践中,却往往出现因公司没有依法履行义务而导致三者的记载不一致的情况。例如,有的公司根本不注重公司股东名册的置备与否,即使置备后也不对股东及其股权的变更情况进行记载;有的公司在股东转让股权后没有及时修改公司章程和进行变更登记。一旦出现股东资格和股权争议时,常常会因三者记载不一致而增加公司纠纷处理难度。实践中可以根据公司登记、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的不同法律效力,按以下原则来做出处理:
1、如果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争议发生在股东与
第三人之间,则应以公司登记作为认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依据。如果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争议发生在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或者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这时的股东登记只具有前述的公示效力,应当以股东名册的记载和公司章程记载为认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依据。
2、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和
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公司股东是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因此,如果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争议发生于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或者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应当按照股东名册的记载来认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包括对出资人和股权受让人的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认定。如果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或者因股东名册登记管理不规范,未及时将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但以其他方式能够证明出资人或者受让人的股东身份的,如已当选为公司董事参与公司决策或已经分取公司红利的,就可以认定出资人或者受让人的股东资格。
3、如果公司章程记载和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发生冲突,公司章程虽为社团的自治性宪章,但约定效力应不及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推定,且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公示性较股东名册为弱,按照《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的权利,但并没有公司必须将章程置备于公司的规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股东资格的认定应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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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章程与股东名册不一致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法律依据】按照《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该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证明书编号;按照《公司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股东及其股权也是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起冲突怎么办:从理论上讲,公司登记、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及其股权的记载,三者都应当相同,但在公司实践中,却往往出现因公司没有依法履行义务而导致三者的记载不一致的情况。例如,有的公司根本不注重公司股东名册的置备与否,即使置备后也不对股东及其股权的变更情况进行记载;有的公司在股东转让股权后没有及时修改公司章程和进行变更登记。一旦出现股东资格和股权争议时,常常会因三者记载不一致而增加公司纠纷处理难度。实践中可以根据公司登记、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的不同法律效力,按以下原则来做出处理:
1、如果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争议发生在股东与
第三人之间,则应以公司登记作为认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依据。如果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争议发生在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或者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这时的股东登记只具有前述的公示效力,应当以股东名册的记载和公司章程记载为认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依据。
2、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和
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公司股东是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因此,如果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争议发生于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或者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应当按照股东名册的记载来认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包括对出资人和股权受让人的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认定。如果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或者因股东名册登记管理不规范,未及时将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但以其他方式能够证明出资人或者受让人的股东身份的,如已当选为公司董事参与公司决策或已经分取公司红利的,就可以认定出资人或者受让人的股东资格。
3、如果公司章程记载和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发生冲突,公司章程虽为社团的自治性宪章,但约定效力应不及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推定,且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公示性较股东名册为弱,按照《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的权利,但并没有公司必须将章程置备于公司的规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股东资格的认定应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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