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过程中债权能否转让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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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过程中债权能否转让

一、执行过程中债权能否转让

执行过程中债权可以转让。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将部分或者全部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从而达到债权的转让,但是转让债权必须通知债务人,并且债务的性质要允许转让、不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等。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二、债权转让生效后是否能撤销

债权转让生效后,如果出现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情形的,当事人可以撤销债权转让。

我国法律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执行过程中债权能否转让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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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老板被起诉了,现在准备要转让债权,我想问一下被告在执行过程中转让债权应该要怎么转让?
[律师回复]
一、应当有效通知被执行人该债权已转让。
《合同法》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二、必须明确申请执行主体的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执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姓名或名称变更后的主体作为执行当事人,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变更前的姓名或名称。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综上,执行程序中的债权转让应当依法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执行申请人并通知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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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欠款还不上,想要债权转让,在执行过程中将债权转让要怎么转让呢?有规定吗?怎么执行?
[律师回复] 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在全部让与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在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参加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实务中债权转让行为并不罕见,其问题及争议不断,尤其在诉讼后法院执行中对此存在难点。
下面,我们来针对已进入法院执行程序中债权转让时应当注意的两个问题做些简述:
一、应当有效通知被执行人该债权已转让。
《合同法》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二、必须明确申请执行主体的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执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姓名或名称变更后的主体作为执行当事人,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变更前的姓名或名称。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综上,执行程序中的债权转让应当依法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执行申请人并通知被执行人。以上是执行过程中将债权转让的回答。
执行程序中转让债权需要公告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执行程序中转让债权需要公告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执行程序中转让债权需要公告吗
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
第三人的行为。债权在全部让与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在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参加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实务中债权转让行为并不罕见,其问题及争议不断,尤其在诉讼后执行中对此存在难点。
下面,我们来针对已进入执行程序中债权转让时应当注意的两个问题做些简述:
1、应当有效通知被执行人该债权已转让。
《合同法》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
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2、必须明确申请执行主体的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执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的,人民可以直接将姓名或名称变更后的主体作为执行当事人,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变更前的姓名或名称。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综上,执行程序中的债权转让应当依法向执行申请变更执行申请人并通知被执行人。
债权转让的条件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在全部让与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在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参加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债权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
(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
(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四)、必须有转让通知。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步: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步: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三步: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第四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我现在有些外债要还,打算做转让债权,那对于执行过程中转让债权要怎么做呢?该如何做的呢?
[律师回复] 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在全部让与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在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参加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实务中债权转让行为并不罕见,其问题及争议不断,尤其在诉讼后法院执行中对此存在难点。
下面,我们来针对已进入法院执行程序中债权转让时应当注意的两个问题做些简述:
一、应当有效通知被执行人该债权已转让。
《合同法》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二、必须明确申请执行主体的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执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姓名或名称变更后的主体作为执行当事人,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变更前的姓名或名称。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综上,执行程序中的债权转让应当依法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执行申请人并通知被执行人。
以上是执行过程中转让债权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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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过程中债权能否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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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昨晚遛弯和老邻居聊天说起了法律方面的事,有个法律方面的问题请教就是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如何转让债权呢?
[律师回复]
一、执行中申请人可不可以将债权转移
在执行的过程中,财产转移受到限制的是被执行人而不是申请人,所以申请人是可以进行债权转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二、债权转让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限制性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受让人、国家、集体利益受损。在司法实践中,有人为逃避法律的制裁而转让债权。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
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方面。债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但债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变更后,与原债不再具备同一性。
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
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转让人主体必须符合资格,即具有处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如果一方当事人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转让无效。合同被撤销后,受让人已接受债务人清偿的,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原债权人。
4、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根据债的有关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让渡的,其债权也应不可转让。一种是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不作为的债权、因继承发生的遗产给付请求权。第二种为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随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开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
三、申请法院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在刑事诉讼中,申请法院执行的条件主要有: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可执行的内容;
(3)申请执行人必须是法律文书规定的权利人或者权利承受人;
(4)义务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
(5)属于执行法院管辖。
通过上面关于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如何转让债权问题的解答,相信你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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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想要办理债务的事儿,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困难,所以想咨询一下有关在执行过程中债权转让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对于申请执行主体的变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执行程序中如发生申请执行人死亡、被撤销的情形,权利人的法定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执行主体。另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2)项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也可以是其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以上民诉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说明在某种特定情况下,申请执行主体可以不是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人。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法[2005]62号),最高人民法院在这个解释中规定: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四大国有银行是债权人,但债权转移后,相关资产管理公司是债权的受让方,资产管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就需要变更资产管理公司为申请执行人。虽然法[2005]62号通知中特别强调“本规定仅适用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有关案件”,但是,也没有限制银行不良债权以外的其他普通债权不能进行转让,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先例的形式证明,权利人的法定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以外的其他人,可以通过债权受让的形式,成为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主体。
你好律师,我最近想要把债权转让给别人,想了解下申请执行转让债权的流程是什么,可以告诉我吗
[律师回复]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对于申请执行主体的变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执行程序中如发生申请执行人死亡、被撤销的情形,权利人的法定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执行主体。另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2)项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也可以是其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以上民诉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说明在某种特定情况下,申请执行主体可以不是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人。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法[2005]62号),最高人民法院在这个解释中规定: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四大国有银行是债权人,但债权转移后,相关资产管理公司是债权的受让方,资产管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就需要变更资产管理公司为申请执行人。虽然法[2005]62号通知中特别强调“本规定仅适用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有关案件”,但是,也没有限制银行不良债权以外的其他普通债权不能进行转让,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先例的形式证明,权利人的法定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以外的其他人,可以通过债权受让的形式,成为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主体。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除了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这三种情况,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债务人即告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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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可以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执行过程中债权可以转让吗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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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姐姐他们单位的债权现在被法院强制执行了,在执行程序中转让执行债权需要进行公告吗?
[律师回复]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在全部让与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在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参加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债权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
(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
(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四)、必须有转让通知。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三、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步: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步:法院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三步: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律师您好!我有一个叔叔叫我了解一下关于执行程序中债权转让债务人是怎么样的?叔叔是一名工程师,欠了很多钱,希望能给我解答,谢谢。
[律师回复] 债权转让是债权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旨在减少社会交易成本,盘活经济,债权人的债权转让受法律的保护,可一旦滥用这一权利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人的权益时,就理应受到限制。笔者认为,构成我国债权转让限制性规定,应作以下几方面完善:
1、建立执行程序中债权转让的公开公示制度。执行程序中,加强对债权转让的合法限制,不仅取决于执行力的强弱程度,更取决于对债权转让信息的掌握程度。为避免债权人通过秘密的债权转让行为规避法院执行,因此,健全的债权转让公开公示制度成为避免权利滥用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
首先,建立执行程序中债权转让前置公示制度。
其次,建立债权转让人宣誓保证制度。
2、引入法院立、审、执对债权转让的配合审查机制,推行各法院间联动机制。因执行部门案多人少矛盾尤为突出,精力无法兼顾。实践中,仅通过执行部门单兵作战不可能完全遏制债权转让人转让债权规避执行,这就需要在立案、审判的时候,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另外,我国地域广阔,当事人经济活动范围较大。要掌握债权转让人涉案情况,仅靠一家或几家法院是远远不够的,因此,要完善我国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法官案件信息搜索范围,便于执行法官全面搜寻并掌握债权转让人涉案情况,使其规避行为无法得逞。
3、健全法律体系,规制规避执行行为。虽民事诉讼法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执行法律规定,但相对于数量庞大的执行案件、错综复杂的执行工作,上述规定太过抽象零散。民事诉讼法中缺少如何认定债权转让规避执行行为的程序和证据规则。为遏制规避执行行为,我们急需一部系统、健全、可操作性强的执行法规。其中,可以立法上对规避执行行为进行细化,引入规避执行无效原则。比如,对权利人债权转让的条件进行规制,其在被查明有未清偿其他债务前不得转让其债权,否则转让行为无效。再如,设置追回财产程序,专门针对规避执行故意转让的债权,通过执行回转制度予以强制追回。
我老同学做生意资金周转不顺利,借了我两万元,现在电话也不接,我不知道如何讨债,请问执行程债权转让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债权转让是债权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旨在减少社会交易成本,盘活经济,债权人的债权转让受法律的保护,可一旦滥用这一权利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人的权益时,就理应受到限制。笔者认为,构成我国债权转让限制性规定,应作以下几方面完善:
1、建立执行程序中债权转让的公开公示制度。执行程序中,加强对债权转让的合法限制,不仅取决于执行力的强弱程度,更取决于对债权转让信息的掌握程度。为避免债权人通过秘密的债权转让行为规避法院执行,因此,健全的债权转让公开公示制度成为避免权利滥用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
首先,建立执行程序中债权转让前置公示制度。
其次,建立债权转让人宣誓保证制度。
2、引入法院立、审、执对债权转让的配合审查机制,推行各法院间联动机制。因执行部门案多人少矛盾尤为突出,精力无法兼顾。实践中,仅通过执行部门单兵作战不可能完全遏制债权转让人转让债权规避执行,这就需要在立案、审判的时候,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另外,我国地域广阔,当事人经济活动范围较大。要掌握债权转让人涉案情况,仅靠一家或几家法院是远远不够的,因此,要完善我国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法官案件信息搜索范围,便于执行法官全面搜寻并掌握债权转让人涉案情况,使其规避行为无法得逞。
3、健全法律体系,规制规避执行行为。虽民事诉讼法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执行法律规定,但相对于数量庞大的执行案件、错综复杂的执行工作,上述规定太过抽象零散。民事诉讼法中缺少如何认定债权转让规避执行行为的程序和证据规则。为遏制规避执行行为,我们急需一部系统、健全、可操作性强的执行法规。其中,可以立法上对规避执行行为进行细化,引入规避执行无效原则。比如,对权利人债权转让的条件进行规制,其在被查明有未清偿其他债务前不得转让其债权,否则转让行为无效。再如,设置追回财产程序,专门针对规避执行故意转让的债权,通过执行回转制度予以强制追回。
4、加强规避行为的处罚措施。实践中,一些当事人之所以敢通过债权转让规避执行,是因为我国执行处罚力度疲软,威慑力度极其缺乏。因此,应健全拘留措施、拓宽拒执罪使用范围,甚至参照国外法律尝试监禁制度。比如,对于侵权之债务人、欺诈之债务人、失信之债务人,则可以监禁,直至其清偿债务为止。同理,针对债权转让人的规避执行行为,根据其行为危害程度配以上述处罚措施,才能有效打击规避执行行为,体现执行程序公平正义之价值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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