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拆迁纠纷有几种处理类型
一、房产拆迁纠纷有几种处理类型
房产拆迁纠纷的类型有:
1、房屋产权纠纷主要表现为因产权证书的登记、撤销、变更等产生的纠纷。
3、房屋租赁纠纷房屋租赁纠纷一般发生在公房或私房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
二、拆迁补偿不合理找谁
房屋拆迁不合理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诉维权。
我国法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二、拆迁家庭纠纷怎么办动迁纠纷
拆迁家庭纠纷应先确定资格,合理分配处理。
1、确定可取得拆迁利益主体的同住人资格。
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中,对于同住人的界定,为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1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2、审查拆迁资料并听取拆迁单位意见。
3、合理分配房屋动拆迁补偿款。
首先,家庭内部对安置补偿有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予以遵从。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平均分割,但适当照顾老年同住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同住人。
4、区分房屋性质作出不同处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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