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遗嘱存在矛盾怎样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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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多份遗嘱存在矛盾怎样处理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多份遗嘱存在矛盾怎样处理

一、多份遗嘱存在矛盾怎样处理

多份遗嘱存在矛盾,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我国法律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二、遗嘱无效后遗产怎样处理

遗嘱无效又没有其他有效遗嘱的,按照法定顺序继承。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者丧失了继承权时,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在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中,没有先后顺序,一般情况下都均等的分割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遗嘱无效的,遗产怎样处理

遗嘱无效,可以分为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两种情况。遗嘱无效的部分,并不影响或停止遗嘱其他部分的生效及执行。在部分无效的情况下,根据这一无效部分不同的具体内容,对遗产要作出不同的处理。如果遗嘱全部无效,死者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多份遗嘱存在矛盾怎样处理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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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证遗嘱优先于一般形式遗嘱,遗嘱人如欲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必须采取公证遗嘱的形式方为有效,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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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立遗嘱人应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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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
  
2、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3、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地址;
  
4、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立遗嘱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填写申请表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填。
  
二、提交材料
  申请遗嘱公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为境内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境外的,应提供护照或其他境外身份证件;
  
2、立遗嘱涉及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款证明、股权证明等);
  
3、立遗嘱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及相关的婚姻状况证明;
  
4、立遗嘱人若已写好遗嘱(草本)的,也可提供。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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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处认为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将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遗嘱人如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四、公证人员对遗嘱内容进行审查
  公证人员会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对遗嘱涉及的事项、财产进行审查。立遗嘱人应当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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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公证人员审查合格,认为可以出具证明,承办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六、制作公证书
  审批合格后,制作公证书,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不得涂改、挖改,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制作。公证处应制作公证书正本和若干副本发给立遗嘱人。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遗嘱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七、发放公证书
  遗嘱公证书由立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立遗嘱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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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遗嘱并存效力怎样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按照法定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或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后生效的法律行为。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一个遗嘱人立有数份在内容上不同的遗嘱的现象,这时应区别情况确定各个遗嘱的效力:
首先,要对各个遗嘱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看其是否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被确认为全部无效后,全部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处理。法定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伪造、篡改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其应继承份额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则该财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遗嘱被确认为部分无效后,如果无效部分所涉及的财产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仍为原所有人所有;如果无效部分属于遗产,则该部分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其他有效部分仍按遗嘱继承。
其次,如果有两个以上均为有效的遗嘱,其遗嘱内容不相抵触的,则各个遗嘱分别发生其效力,遗嘱执行人应按各个遗嘱内容执行。
第三,如果两个以上有效遗嘱的内容互相抵触,则应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如果遗嘱人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或者两个以上的公证遗嘱,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继承法》第20条第2款“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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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公证遗嘱与一般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公证遗嘱内容为准。
《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为什么公证遗嘱具有高于其他遗嘱的法律效力呢?这是因为,公证员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其所办理的遗嘱公证,具有真实、可靠、方式严格、证明力强的特点,可以有效杜绝继承人、代书人、见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遗嘱内容进行伪造和篡改,具有无可争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靠的证据性;同时,从遗嘱人的角度讲,代书等其他形式的遗嘱与公证遗嘱相比,要件松散,易于被人伪造和篡改,如果允许其变更、撤销经过公证的遗嘱,会使遗嘱人产生不安全感,担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伪造遗嘱来否定公证遗嘱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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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多份公证遗嘱,应以哪份遗嘱为准
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后设立的遗嘱的效力先于先设立的遗嘱;但是,经过公证的遗嘱效力更为优先。如果有数份经过公证的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经过公证的遗嘱为准。因为虽然公证遗嘱不得被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撤销或变更,但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仍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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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多份遗嘱并存能怎么认定效力问题解答如下,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一个遗嘱人立有数份不同内容的遗嘱的现象,这时应区别情况确定各个遗嘱的效力。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按照法定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或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后生效的法律行为。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一个遗嘱人立有数份在内容上不同的遗嘱的现象,这时应区别情况确定各个遗嘱的效力:
一、要对各个遗嘱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看其是否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
1、遗嘱全部无效的:
① 遗嘱被确认为全部无效后,全部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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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如果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则该财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2、遗嘱部分无效的:
① 遗嘱被确认为部分无效后,如果无效部分所涉及的财产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仍为原所有人所有;
② 如果无效部分属于遗产,则该部分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
③ 其他有效部分仍按遗嘱继承。
二、审查多份遗嘱内容是否相互抵触。
1、多份遗嘱内容并不抵触:
如果有两个以上均为有效的遗嘱,其遗嘱内容不相抵触的,则各个遗嘱分别发生其效力,遗嘱执行人应按各个遗嘱内容执行。
2、多份遗嘱内容有抵触:
①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② 如果公证遗嘱与一般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公证遗嘱内容为准;
③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④ 数份内容相互矛盾的遗嘱,如果其中没有公证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又没有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无法确定时间先后的,这些遗嘱全部无效,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处理。
公证遗嘱具有高于其他遗嘱的法律效力。
公证员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其所办理的遗嘱公证,具有真实、可靠、方式严格、证明力强的特点,可以有效杜绝继承人、代书人、见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遗嘱内容进行伪造和篡改,具有无可争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靠的证据性;同时,从遗嘱人的角度讲,代书等其他形式的遗嘱与公证遗嘱相比,要件松散,易于被人伪造和篡改,如果允许其变更、撤销经过公证的遗嘱,会使遗嘱人产生不安全感,担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伪造遗嘱来否定公证遗嘱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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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司法解释四十条与继承法十七条代书遗嘱相矛盾吗
[律师回复] 月代书遗嘱案件中的主要证据就是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3)与签名真实性有关的证据、日.并由代书人,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必须有两个以上的适格见证人,是指见证人必须适格,《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见,同时。
(2)代书遗嘱是否被更改或者替代的证据,所以如果能够提交书写时间在后的其他相应遗嘱的话,如果对代书遗嘱的合法有效性发生争议的话,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围绕以下几方面进行举证和质证。
(1)与见证人有关的证据。代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述,代书人、其他见证人也必须签名。为保证代书遗嘱的真实性,该代书遗嘱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请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则该遗嘱的有效性就可以被推翻或者部分否定。所谓与见证人有关的证据,立遗嘱人无法亲自书写遗嘱,但《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多份不同书丽遗嘱内容相矛盾时、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所以被继承人也许会在一生当中订立数份遗嘱。虽然由于客观原因。被继承人可以随时修改自己对于遗产的处理意见。代书遗嘱订立过程中,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应以时间在后的书面遗嘱为准,只有各方都签名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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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与签名真实性有关的证据、日.并由代书人,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必须有两个以上的适格见证人,是指见证人必须适格,《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见,同时。
(2)代书遗嘱是否被更改或者替代的证据,所以如果能够提交书写时间在后的其他相应遗嘱的话,如果对代书遗嘱的合法有效性发生争议的话,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围绕以下几方面进行举证和质证。
(1)与见证人有关的证据。代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述,代书人、其他见证人也必须签名。为保证代书遗嘱的真实性,该代书遗嘱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请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则该遗嘱的有效性就可以被推翻或者部分否定。所谓与见证人有关的证据,立遗嘱人无法亲自书写遗嘱,但《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多份不同书丽遗嘱内容相矛盾时、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所以被继承人也许会在一生当中订立数份遗嘱。虽然由于客观原因。被继承人可以随时修改自己对于遗产的处理意见。代书遗嘱订立过程中,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应以时间在后的书面遗嘱为准,只有各方都签名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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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当事人去逝后,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家人要到户口所在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书。公证时需持存折、户口本、相关人员身份证、有权开具证明单位的继承人证明,根据公证处的审查核实,来确定继承权,同时还需列出其他遗产清单,一起办理继承权公证,手续费用为遗产数额的2。   办理继承权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等;    (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如果遗产在的,须提供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    (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亲属关系证明(表格可在网站下载,由被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并盖章;没有单位的,由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的,可由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社区工作站、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并提供相应证明);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由放弃人亲自到公证处或居住地公证处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    (6)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7)遗嘱继承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遗嘱;    (8)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根据《储蓄管理条例》规定,在存款人去世的情况下,子女或配偶欲想取钱必须去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书,公证这笔遗产的归属。因为银行无权调查储户的家庭情况,无法了解继承人有几个,如果公证后有若干个继承人的话,还需每人都持身份证均到场才能办理。凭这样的继承证明书,才可到银行办理逝者的存款支取或过户手续。
公证处公证了一份老人遗嘱,公证遗嘱称有银行存款,可当时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当事人去逝后,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家人要到户口所在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书。公证时需持存折、户口本、相关人员身份证、有权开具证明单位的继承人证明,根据公证处的审查核实,来确定继承权,同时还需列出其他遗产清单,一起办理继承权公证,手续费用为遗产数额的2。   办理继承权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等;    (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如果遗产在的,须提供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    (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亲属关系证明(表格可在网站下载,由被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并盖章;没有单位的,由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的,可由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社区工作站、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并提供相应证明);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由放弃人亲自到公证处或居住地公证处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    (6)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7)遗嘱继承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遗嘱;    (8)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根据《储蓄管理条例》规定,在存款人去世的情况下,子女或配偶欲想取钱必须去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书,公证这笔遗产的归属。因为银行无权调查储户的家庭情况,无法了解继承人有几个,如果公证后有若干个继承人的话,还需每人都持身份证均到场才能办理。凭这样的继承证明书,才可到银行办理逝者的存款支取或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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