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是不是先仲裁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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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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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是不是先仲裁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是不是先仲裁

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是不是先仲裁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般需要先仲裁。当事人可以先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的仲裁申请,请求其作出仲裁裁决;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则可以依法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二、劳动仲裁的仲裁期限是什么

对于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劳动争议是不是必须先仲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对于劳动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15天起诉到法院。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是不是先仲裁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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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劳动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来解决,其中协商、调解不是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也是处理劳动争议最重要的程序。只有经过仲裁,当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本案中,王某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不服,才可以向人民院提起诉讼。如果2王某认为仲裁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与本单位领导有较好的私人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他可以依法提出回避申请,但不能未经仲裁而直接起诉。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金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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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向劳动局申请了劳动仲裁,是属于终局裁决吗?,就是追索劳动报酬,未签劳动合同的赔偿这两项,我申请的是劳动法第47条的内容,我真不明白,我觉得就这样算了,可没想到对方却起诉我,裁决书少判给我一个月的工资我是一名打工者,因工厂无固扣压本人工资且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敬请各位知法人士详解为谢!请各位看清问题再回答好吗??别瞎扯!!!(我现在由申诉人变成了被诉人了)
[律师回复] 3、工伤医疗费、是否属于终局裁决,要符合以下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你也可以反诉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撤销的,也可不属于终局裁决。当事人对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提讼、、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另外,有以下情况的。
2、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一)追索劳动报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1、撤诉权是原告的权利,被告无权行使,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期满不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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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司离工作了两个月了,但是公司一直都不发工资,我只有申请起诉了,那么对于索要劳动报酬仲裁申请书范文应该怎么写?
[律师回复] 劳动仲裁申请书申请人:王,男,汉族,1980年2月24日出生,住.....联系电话.被申请人: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申请事项
1、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如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00元月10个月16000元(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725.4元月7个月12077.8元(06年台州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725.4元)(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25.4元月7个月12077.8元(4)停工留薪期工资:(36天105天)53.3元天7515.3元(5)住院护理费40元天36天1440元(6)营养费1000元.以上各项共计50110.9元。
3、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事实与理由2006年10月2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合同中确定申请人受聘从事不锈钢铆合岗位工作。合同期限止于2008年10月28日。申请人在工作中报酬方式以计件为主,同岗位月平均工资为1600元。2007年10月5日,申请人在车间整形取锅时,被冲床压伤右手,造成其右中指近侧指间关节以远不完全离断伤、食指中节指骨开放性骨折伴肌腱、血管、神经损伤、皮肤软组织缺损,环指中节指骨开放骨折伴伸肌腱损伤、皮肤软组织缺损。申请人受伤后前后住院36天,被申请人承担了全部医疗费及伤残鉴定费。申请人受伤事实经温岭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为工伤。申请人所受伤残,经台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台劳鉴20082-5144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评定为八级伤残。申请人出院后经医生建议休息三个半月,现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我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诉至贵院,望依法支持请求。劳动局劳动仲裁委申请人:王2008年4月21日
怎样追索劳动报酬?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追索劳动报酬怎么举证 (一)追索劳动报酬的举证内容 提供劳动起止日期、所欠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等有关证据。 (二)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内容 1、企业交纳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证据。 2、职工的工资奖金情况。 3、职工伤势鉴定及医疗费单据。 二、发生劳动争议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又称劳动纠纷。其中有的属于既定权利的争议,即因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既定内容而发生的争议;有的属于要求新的权利而出现的争议,是因制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 (一)劳动争议案件一般举证内容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方裁决书的送达日期。 3、劳动关系的证明: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雇佣关系的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提供工作起止日期及相关证明或当事人其他协议。 (二)因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而引起的劳动争议举证内容 1、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 2、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罚的,应提供相应的规章制度。 3、职工违章的有关证据材料。 4、职工的工资、奖金收入情况。 5、涉及培训费的,用工单位必须提供支付培训费的具体依据及必须服务期限等。 6、涉及住房补贴费的,分房单位须提供分房日期及住房补贴费的具体数额及必须服务期限等。
追索劳动报酬举证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追索劳动报酬怎么举证 (一)追索劳动报酬的举证内容 提供劳动起止日期、所欠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等有关证据。 (二)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内容 1、企业交纳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证据。 2、职工的工资奖金情况。 3、职工伤势鉴定及医疗费单据。 二、发生劳动争议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又称劳动纠纷。其中有的属于既定权利的争议,即因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既定内容而发生的争议;有的属于要求新的权利而出现的争议,是因制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 (一)劳动争议案件一般举证内容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方裁决书的送达日期。 3、劳动关系的证明: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雇佣关系的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提供工作起止日期及相关证明或当事人其他协议。 (二)因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而引起的劳动争议举证内容 1、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 2、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罚的,应提供相应的规章制度。 3、职工违章的有关证据材料。 4、职工的工资、奖金收入情况。 5、涉及培训费的,用工单位必须提供支付培训费的具体依据及必须服务期限等。 6、涉及住房补贴费的,分房单位须提供分房日期及住房补贴费的具体数额及必须服务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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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劳动报酬仲裁后可否起诉
涉及劳动仲裁,您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其他仲裁不适用。仲裁需双方自愿并签订仲裁协议,否则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若已签协议,法院不立案,除非协议无效。仲裁一裁终局,除非协议无效或不予执行,否则不得再次申请仲裁或起诉。可重新达成仲裁协议或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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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朋友最近在忙那个劳动报酬的事,因为人家不给,我就想要知道那个追索劳动报酬裁决书上诉状的事!
[律师回复] 你好,那个追索劳动报酬裁决书上诉状的事,
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集体劳动合同,系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因未与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上诉人双倍工资24970元(不包括已支付的11个月工资)。
本案被上诉人一审提出证据
一,集体劳动合同及职工名单,上诉人在一审中不予认可,理由如下:第
一,该合同只能算是内部承包协议,因其内容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第
二,该合同形成程序不合法,因为职工在签订该合同时,并不知情,更谈不上参与了,该合同签订只有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与生产代理矿长魏某在场,没有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参与,事后该合同未公布。上诉人提供工友王某、王某仲、王某乐、王某礼、肖某东五人证言可证实这一点。
二、上诉人王贵于2011年5月11日被诊断为职工病壹期尘肺后,被上诉人不顾上诉人的死活仍强令上诉人从事井下挖工这一超强体力劳动。上诉人要求支付医药费治病,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被上诉人拒不支付分文,上诉人不得不回家自费治疗、休养。上诉人于2011年5月底回家休养,治疗。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擅自离岗,却又依法支持上诉人停工留薪期5个月工资11350元,明显互相矛盾。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回家疗养不能视为擅自离岗。
各位律师好,我和公司对于劳动报酬的问题有一些纠纷,我现在想要申请仲裁。但是不知道一份合格的索要劳动报酬仲裁申请书怎么写,请各位告知
[律师回复] 书写申请书应注意的问题
1、实事求是,分清是非。应坚持实事求是,严格忠于事实真相,不编造、不夸大、不缩小,不得将道听途说、查无实据的材料写进申诉书。在实事求是地叙述案情事实的基础上,还要阐明道理,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分析被诉人的行为是否侵权违法,有何过错,根据事实和法律被诉人应负什么责任,应负多大责任等。
2、有法可依,以理服人。要坚持摆事实、讲道理,坚持以理服人,而不能谩骂攻击,以势压人。特别要注意以法律作为依据,注意准确恰当地援引法律条文进行论证,阐明自己主张的合法性,以求得仲裁庭的认同。在引用法律上要注意防止牵强附会,乱引错引,更不能断章取义。
3、层次分明,详略得当。应高度重视表述的条理性、层次性以及内容详略的安排。全篇的结构要按照固定的格式,有次序地展开,不得前后颠倒或者相互混淆。陈述案情事实要线条清晰,或是按争议发生、发展的顺序,按时间先后来写;或是先交代争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争议标的的情况,再写争议的原因与焦点等等。在内容安排上还要做到突出重点,详略得当。关键性的问题要说清说透,枝节问题、次要问题则可写得概略一些。切忌关键性问题没有说清楚,与案件无关或者关系不大的内容又说得过多。
我单位没有给我劳动报酬,我们想要申请仲裁,那追索劳动报酬裁定书格式是怎么样的呢?怎么写?
[律师回复] ______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 ) 刑初字第 号
自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自诉人______以被告人______犯______罪,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简述自诉人申请撤诉或者法院按撤诉处理的事由)。
本院认为,……(简写是否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的法律依据)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内容。分两种情况:

一,准许自诉人申请撤诉的,表述为:
“准许自诉人______撤诉。”

二,按撤诉处理的,表述为:
“对自诉人的控诉按撤诉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______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___份。
审判员: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
附: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制订,适用于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准许撤诉的案件和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之后,在审理过程中因自诉人的自诉缺乏罪证,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或者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同被告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裁定准许撤诉,或者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诉人经两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法按撤诉处理时使用。
二、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具体事由,应分别表述为“因缺乏罪证,自诉人又提不出补充证据而申请撤诉”,或者“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同被告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回自诉”。
三、本裁定书样式是按自诉人系一案一人且只有本诉的情形下设计的。如果自诉人是二人以上的,部分自诉人撤诉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被告人提起反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四、对于人民检察院在宣告判决前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准许撤诉的,应当对本样式首部的当事人项、案件由来和要求撤回起诉的事由,以及准许撤诉的理由作相应改动。
五、对不准许撤诉的,可以口头予以裁定,不另行制作裁定书。
六、对于有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参加诉讼的自诉案件,在首部的相关部分应分别列项写明。
这就是追索劳动报酬裁定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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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劳动报酬需要仲裁前置吗
处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时,应先进行劳动仲裁。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向单位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若调解无果或一方不满,可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亦可跳过调解,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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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举证追索员工报酬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追索劳动报酬怎么举证 (一)追索劳动报酬的举证内容 提供劳动起止日期、所欠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等有关证据。 (二)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内容 1、企业交纳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证据。 2、职工的工资奖金情况。 3、职工伤势鉴定及医疗费单据。 二、发生劳动争议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又称劳动纠纷。其中有的属于既定权利的争议,即因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既定内容而发生的争议;有的属于要求新的权利而出现的争议,是因制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 (一)劳动争议案件一般举证内容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方裁决书的送达日期。 3、劳动关系的证明: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雇佣关系的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提供工作起止日期及相关证明或当事人其他协议。 (二)因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而引起的劳动争议举证内容 1、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 2、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罚的,应提供相应的规章制度。 3、职工违章的有关证据材料。 4、职工的工资、奖金收入情况。 5、涉及培训费的,用工单位必须提供支付培训费的具体依据及必须服务期限等。 6、涉及住房补贴费的,分房单位须提供分房日期及住房补贴费的具体数额及必须服务期限等。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解决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打官司需要哪些证据?
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仲裁委员会不受理的,提供不受理决定书或其他证明;
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劳动者的考勤记录或其他证明出勤情况的证据;
工资标准的证明;
加班情况及工资标准的证明;
拖欠的劳动报酬具体数额的证据;
单位的工商资料或其他证据;
根据案件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据。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1、《劳动法》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讼。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法》
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
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4、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5、《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
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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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讼。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
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追索劳动报酬如何举证
[律师回复]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如何举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追索劳动报酬怎么举证
(一)追索劳动报酬的举证内容
提供劳动起止日期、所欠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等有关证据。
(二)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内容
1、企业交纳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证据。
2、职工的工资奖金情况。
3、职工伤势鉴定及医疗费单据。
二、发生劳动争议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又称劳动纠纷。其中有的属于既定权利的争议,即因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既定内容而发生的争议;有的属于要求新的权利而出现的争议,是因制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
(一)劳动争议案件一般举证内容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方裁决书的送达日期。
3、劳动关系的证明: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雇佣关系的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提供工作起止日期及相关证明或当事人其他协议。
(二)因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而引起的劳动争议举证内容
1、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
2、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罚的,应提供相应的规章制度。
3、职工违章的有关证据材料。
4、职工的工资、奖金收入情况。
5、涉及培训费的,用工单位必须提供支付培训费的具体依据及必须服务期限等。
6、涉及住房补贴费的,分房单位须提供分房日期及住房补贴费的具体数额及必须服务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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