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要怎么约定返还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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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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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要怎么约定返还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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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要怎么约定返还

工程合同中约定,可以约定达到期限后一次性返还,也可以约定到一定期为时段,分期返还。质量保证金一般是约定在工程款结算时扣留相应的比例与数额(按合同约定方式与数额。对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建议约定为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2年后七个工作日内返还。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是多久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是缺陷责任期满后的14天内。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三、建筑工程质保金返还期限是多久

建筑工程质保金返还期限为,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十四日内,在这个期限内如果发包人没有异议的,就需要返还承包人保证人,如果超过十四天的期限没有返回的,则发包人需要支付逾期利息

如果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则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要怎么约定返还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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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质质量保修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屋面防水工程。三,承包人实保修,采取安全防范措施;5;6、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本文即对工程质量保修书提供了一个范本、法规。3:年月日相关阅读、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建筑工程完工之后、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____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曰起计算、给排水管道,为保证工程质量.属于保修范围.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____,供热与供冷系统,对____(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有关规定、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屋面防水工程。具体保修的内容。发包人(公章),电气管线.装修工程为____年、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发包人和承包人一般都会签署一个工程质量保修书.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发包人(全称),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以确保承包人能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二;4。2。本工程质星保修书.电气管线,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双方约定如下,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法定代表人(签字),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曰起7天内派人保修、供冷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道路等配套工程为_______年;7:承包人(公章)。那么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应该怎么填写呢,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设备安装工程为_________年。4。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经协商一致、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2:1。一,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主体结构工程,按照有关法律:装修工程质量保修书的内容是什么有没有范本。五、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法定代表人(签字).供热与供冷系统为________个采暖期、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内容的项目.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3。四.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由施工合同发包人.质量保修完成后、质量保修责任1。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发包人组织验收:____承包人(全称):____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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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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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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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工程在安全生产方面缺乏投入。在招标时,有些建设单位故意压低造价,而施工单位则减少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从而导致投入到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过少,有时还出现购买不合格施工材料的现象,给安全生产带来很多麻烦,最终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3、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意识薄弱。在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现场安全与效益等几个方面发生冲突时,经常注重效益和进度,而忽视安全生产。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的专用资金短缺,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有时甚至连必要的保证措施与安全防护用品都没有购买,这种情况在私营企业和个体企业表现得最为突出。
4、施工现场安全教育工作不到位。根据相关规定,新工人进厂应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其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知识与劳动技能两个方面,必须通过考核才能上岗。但是就目前态势来看,很多企业并没有对其招收的农民工进行安全教育,从而导致施工作业人员缺乏一定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操作水平较低,自我防护能力较差。
5、在安全生产方面缺乏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建筑工程在安全生产方面缺乏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缺少日常的监督管理体制与措施,只依靠突击性检查,从而导致管理不到位,责任难以落实,有禁不止,有令不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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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建筑工程质量主体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一、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勘察、设计文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的,无论是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都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按照2003年6月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且其不良记录,包括勘察、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监理等单位的不良记录,应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年检和资质评审的重要依据。
二、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包括部分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质量主体有很多包括总和,并非一个部门便能撑起一片天。整个团队都需要各个方面的部门相互扶持才能得到最有效的发展,每个都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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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可以约定如何返还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可以约定如何返还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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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筑工程质量应该如何举报
[律师回复] 对于建筑工程质量应该如何举报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举报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途径很多,如果是已竣工建筑,首先应向物业公司反应举报,一些小问题物业公司都能解决,物业公司无法解决可向当时建设局工程处举报。如果是在建工程的质量问题,应先向监理公司或开发商举报,若起不了作用再向当地质量监督站或建设局工程处举报。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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