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与非法融资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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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与非法融资的区别是什么

一、股权众筹与非法融资的区别是什么

一、股权众筹与非法融资的区别如下:

1、定义区别。

2、实质性差别。

3、发行方式的区别。

4、风险控制的区别:

5、法律保护方面的区别。

二、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

非法融资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股权投资与借贷之法律区分是什么

股权投资与借贷之法律区分:

一、投资意图不同。

股权投资是为了履行出资义务,获得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行使股东权利,从而实际获得股权权益为目的。

借贷投资并非获得公司股权、行使股东权利,也无意承担公司经营风险,而是以不减损本金并获得利息收益为主要目的。

二、外在表现形式不同。

股权投资系以获得实际股权权益为目的,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名称、出资证明以及公司机关相关决议等内部文件可作为判断出资人真实意思表示之依据。因股权投资而投入的资本,通常在公司章程与工商注册证明均记载为入股资本,且投资公司与接纳投资的公司财务账面记载均为投资类科目,如对外长期投资或所有者权益;而且股权投资者也往往会以股东身份主张行使或参与公司经营等。

借贷投资系以获取债权为目的,且一般并无公司章程或工商注册证明文件等来证明股权存在,而往往却有关于债权发生的协议、借据、人证等等,且两方公司财务科目记载亦分别为应收、应付账款,同时债权投资者也往往并不会实质行使股东权利,其所关心的往往也只有还债及相关利息。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三、股权投资与借贷之法律区分是什么

股权投资与借贷之法律区分:

一、投资意图不同。

股权投资是为了履行出资义务,获得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行使股东权利,从而实际获得股权权益为目的。

借贷投资并非获得公司股权、行使股东权利,也无意承担公司经营风险,而是以不减损本金并获得利息收益为主要目的。

二、外在表现形式不同。

股权投资系以获得实际股权权益为目的,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名称、出资证明以及公司机关相关决议等内部文件可作为判断出资人真实意思表示之依据。因股权投资而投入的资本,通常在公司章程与工商注册证明均记载为入股资本,且投资公司与接纳投资的公司财务账面记载均为投资类科目,如对外长期投资或所有者权益;而且股权投资者也往往会以股东身份主张行使或参与公司经营等。

借贷投资系以获取债权为目的,且一般并无公司章程或工商注册证明文件等来证明股权存在,而往往却有关于债权发生的协议、借据、人证等等,且两方公司财务科目记载亦分别为应收、应付账款,同时债权投资者也往往并不会实质行使股东权利,其所关心的往往也只有还债及相关利息。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股权众筹与非法融资的区别是什么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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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股权众筹现状
p2p金融最近几年在中国发展的风生水起,由于属于一个新生的行业,兼具了金融与互联网两种属性。每一种新事物,都需要通过时间来检验,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也就必然的遇到正面与反面的评价。在所有正面的评价里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改变了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对于融资业务的绝对,特别是在中国这种金融环境下,中小企业似乎寻找到了新的路径来获得融资。或许这种新的渠道所提供的融资成本稍高于传统金融,但至少这个渠道是可以尝试的,并且利率是有希望去改变的。
而从竞争的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已经通过资金的需求方面明显的抢走了银行的存款资源,大量的储户开始将自己的资金从银行存款和理财产品中抽出来转而投向互联网金融,这些人有的是激进的看着投资回报的投资人,有的则是看重投资平台兼顾收益的稳健投资人。这些都构成了互联网金融早期最为重要的客户基础,他们的流失也不得不让许多人惊呼互联网金融就是“银行杀手”。
但是,互联网金融并不可能终结银行,首先在中国非法集资监管甚严的环境下,一般的p2p企业不敢于自己建立资金池;另外像银行那样以短借长投的方式经营资金要承担极大的风险:一是这些新生企业缺少足够多的自有资本、准备金和风险拨备,二是他们无法有足够的经验来应对债权错配造成的资金流动性压力;第三则是p2p企业无法向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一样在现有法律理论和实务体系中得到应有的制度保障;当然对于投资者来说也更希望能够出现新的法律制度来规范这个新生行业也是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股权众筹融资含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股权众筹融资含义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众筹融资解析
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是,股权众筹融资是通过互联网开展的小额、公开、大众的股权融资。
股权众筹的特征:
(一)低门槛:无论身份、地位、职业、年龄、性别,项目方都可发起项目。
(二)解决初创型企业融资难:帮助初创型项目方融资。
(三)依靠大众的力量:投资人通常是普通草根民众。
(四)对人才的高要求:对项目初步的尽职调查团队、分析师团队、法务团队协助投资者成立合伙企业及投后管理。
(五)带动社会经济良好发展。
中国股权众筹现状
p2p金融最近几年在中国发展的风生水起,由于属于一个新生的行业,兼具了金融与互联网两种属性。每一种新事物,都需要通过时间来检验,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也就必然的遇到正面与反面的评价。在所有正面的评价里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改变了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对于融资业务的绝对,特别是在中国这种金融环境下,中小企业似乎寻找到了新的路径来获得融资。或许这种新的渠道所提供的融资成本稍高于传统金融,但至少这个渠道是可以尝试的,并且利率是有希望去改变的。
而从竞争的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已经通过资金的需求方面明显的抢走了银行的存款资源,大量的储户开始将自己的资金从银行存款和理财产品中抽出来转而投向互联网金融,这些人有的是激进的看着投资回报的投资人,有的则是看重投资平台兼顾收益的稳健投资人。这些都构成了互联网金融早期最为重要的客户基础,他们的流失也不得不让许多人惊呼互联网金融就是“银行杀手”。
但是,互联网金融并不可能终结银行,首先在中国非法集资监管甚严的环境下,一般的p2p企业不敢于自己建立资金池;另外像银行那样以短借长投的方式经营资金要承担极大的风险:一是这些新生企业缺少足够多的自有资本、准备金和风险拨备,二是他们无法有足够的经验来应对债权错配造成的资金流动性压力;第三则是p2p企业无法向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一样在现有法律理论和实务体系中得到应有的制度保障;当然对于投资者来说也更希望能够出现新的法律制度来规范这个新生行业也是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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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与非法集资区别如何区分?
1、发行方式的区别:非法集资采用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发行方式,股权众筹利用互联网最阳光、正能量的一面。2、投资的风险控制程度不一样:非法集资信息做的随时可查,创业者做到随时保持沟通联系,大大降低了其中风险。股权众筹最终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去投项目,受到法律保护。3、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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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融资模式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众筹融资解析 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是,股权众筹融资是通过互联网开展的小额、公开、大众的股权融资。 股权众筹的特征: (一)低门槛:无论身份、地位、职业、年龄、性别,项目方都可发起项目。 (二)解决初创型企业融资难:帮助初创型项目方融资。 (三)依靠大众的力量:投资人通常是普通草根民众。 (四)对人才的高要求:对项目初步的尽职调查团队、分析师团队、法务团队协助投资者成立合伙企业及投后管理。 (五)带动社会经济良好发展。 中国股权众筹现状 p2p金融最近几年在中国发展的风生水起,由于属于一个新生的行业,兼具了金融与互联网两种属性。每一种新事物,都需要通过时间来检验,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也就必然的遇到正面与反面的评价。在所有正面的评价里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改变了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对于融资业务的绝对,特别是在中国这种金融环境下,中小企业似乎寻找到了新的路径来获得融资。或许这种新的渠道所提供的融资成本稍高于传统金融,但至少这个渠道是可以尝试的,并且利率是有希望去改变的。 而从竞争的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已经通过资金的需求方面明显的抢走了银行的存款资源,大量的储户开始将自己的资金从银行存款和理财产品中抽出来转而投向互联网金融,这些人有的是激进的看着投资回报的投资人,有的则是看重投资平台兼顾收益的稳健投资人。这些都构成了互联网金融早期最为重要的客户基础,他们的流失也不得不让许多人惊呼互联网金融就是“银行杀手”。 但是,互联网金融并不可能终结银行,首先在中国非法集资监管甚严的环境下,一般的p2p企业不敢于自己建立资金池;另外像银行那样以短借长投的方式经营资金要承担极大的风险:一是这些新生企业缺少足够多的自有资本、准备金和风险拨备,二是他们无法有足够的经验来应对债权错配造成的资金流动性压力;第三则是p2p企业无法向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一样在现有法律理论和实务体系中得到应有的制度保障;当然对于投资者来说也更希望能够出现新的法律制度来规范这个新生行业也是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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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股权众筹与非法集资的关系是什么?现在在股票这一块也有非法集资的现象出现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股权众筹与非法集资的关系是什么的问题,解释如下:
股权众筹的非法集资的概念
一:判断股权众筹和非法集资还有一实质的标准是:是否承诺规定的回报。非法集资正常都以承诺一定的期限还本付息为标准,且承担利息往往远高于银行的利息。而股东众筹则是召集一批有共同兴趣和价值观的朋友一起投资创业,它没有承担固定的回报,而是享受股东权利也承担股东风险。
二、判断是否合法的股权众筹是否非法集资,这有一个重要标准就是非法集资干扰的是金融机构的管理秩序。---《刑法学》权威教授(张明楷)认为。而股权众筹只有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经营时(如发放贷款)才能认定扰乱金融秩序,才能认本罪论。而众筹募集的资金往往是投向一个实体项目,不是进行投资经营,这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
三、股权众筹是一个新生事物。无疑对现行的法律带来一定的挑战。国家领导人曾经讲过“法不禁止即可为”。因此我们简单的否定它,而是应该鼓励扶持引导这个新生事物。
四、注:在实际操作时也不要偏离现行法律太远,领先一步是创新,领先太多步,可能走向法律的禁区。这一点有至于股权众筹的小伙伴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股权众筹和股票融资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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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股权众筹?什么叫股权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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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与非法融资的区别是什么有没有法律规定?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股权众筹与非法融资的区别是什么有没有法律规定?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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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融资的方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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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融资有什么法律法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股权众筹融资有什么法律法规问题解答如下,
一、股权众筹融资有哪些法律法规
1、股权众筹不得向社会公开或采用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融资者或融资者发起设立的融资企业的股东人数应当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股权众筹融资平台应当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对参与其业务的投资者设置准入条件。应当在明显位置公示警示风险底线,充分揭示产品的风险,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3、股权众筹融资平台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保证投资者可以按照投资合同约定的时间,获取约定的融资项目信息,不得出现误导性或虚假信息披露。
二、众筹出资人有哪些法律上的保护
目前,从国内外众筹平台运行的状况看,尽管筹资人和出资人之间属于公司和股东的关系,但在筹资人与出资人之间,出资人显然处于信息弱势的地位,其权益极易受到损害。
众筹平台一般会承诺在筹资人筹资失败后,确保资金返还给出资人,这一承诺是建立在第三方银行托管或者“投付宝”类似产品基础上。但众筹平台一般都不会规定筹资人筹资成功但无法兑现对出资人承诺时,对出资人是否返还出资。当筹资人筹资成功而却无法兑现对出资人承诺的回报时,既没有对筹资人的惩罚机制,也没有对出资人权益的救济机制,众筹平台对出资人也没有任何退款机制。
严格来说,既然是股权投资,就不应该要求有固定回报,否则又变成了“明股实债”。但筹资人至少应当在项目融资相关资料中向出资人揭示预期收益。一旦预期收益不能实现,实践中又会形成一定的纠纷。
出资人作为投资股东,在投资后有权利获得公司正确使用所筹资金的信息,也有权利获得公司运营状况的相关财务信息,这是股东权利的基本内涵。
虽然行业内规定众筹平台有对资金运用监管的义务,但因参与主体的分散性、空间的广泛性以及众筹平台自身条件的限制,在现实条件下难以完成对整个资金链运作的监管,即使明知筹资人未按承诺用途运用资金,也无法有效对其进行有效制止和风险防范。
股权众筹和股权资金融资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众筹融资解析 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是,股权众筹融资是通过互联网开展的小额、公开、大众的股权融资。 股权众筹的特征: (一)低门槛:无论身份、地位、职业、年龄、性别,项目方都可发起项目。 (二)解决初创型企业融资难:帮助初创型项目方融资。 (三)依靠大众的力量:投资人通常是普通草根民众。 (四)对人才的高要求:对项目初步的尽职调查团队、分析师团队、法务团队协助投资者成立合伙企业及投后管理。 (五)带动社会经济良好发展。 中国股权众筹现状 p2p金融最近几年在中国发展的风生水起,由于属于一个新生的行业,兼具了金融与互联网两种属性。每一种新事物,都需要通过时间来检验,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也就必然的遇到正面与反面的评价。在所有正面的评价里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改变了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对于融资业务的绝对,特别是在中国这种金融环境下,中小企业似乎寻找到了新的路径来获得融资。或许这种新的渠道所提供的融资成本稍高于传统金融,但至少这个渠道是可以尝试的,并且利率是有希望去改变的。 而从竞争的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已经通过资金的需求方面明显的抢走了银行的存款资源,大量的储户开始将自己的资金从银行存款和理财产品中抽出来转而投向互联网金融,这些人有的是激进的看着投资回报的投资人,有的则是看重投资平台兼顾收益的稳健投资人。这些都构成了互联网金融早期最为重要的客户基础,他们的流失也不得不让许多人惊呼互联网金融就是“银行杀手”。 但是,互联网金融并不可能终结银行,首先在中国非法集资监管甚严的环境下,一般的p2p企业不敢于自己建立资金池;另外像银行那样以短借长投的方式经营资金要承担极大的风险:一是这些新生企业缺少足够多的自有资本、准备金和风险拨备,二是他们无法有足够的经验来应对债权错配造成的资金流动性压力;第三则是p2p企业无法向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一样在现有法律理论和实务体系中得到应有的制度保障;当然对于投资者来说也更希望能够出现新的法律制度来规范这个新生行业也是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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