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形具体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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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形具体有什么?问题带来帮助。
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形具体有什么?

一、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形具体有什么?

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形有:

1.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2.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3.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的行为;

4.干涉寡妇再婚的行为;

5.干涉男方到女家落户结婚的行为;

6.干涉非近亲属结婚的行为;

7.干涉或强迫他人离婚的行为;

8.干涉老年人再婚的行为;

9.干涉他人复婚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构成要件有什么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结婚和离婚自由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和身体自由权。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首先,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即实施捆绑、殴打、禁闭、抢掠等对人身行使有形力的行为。

其次,实施暴力行为是为了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干涉婚姻自由主要表现为强制他人与某人结婚或者离婚,禁止他人与某人结婚或者离婚,这里的某人包括行为人与第三者。

实施暴力不是为了干涉婚姻自由,或者干涉婚姻自由而没有使用暴力的,均不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就是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三、什么婚姻是可撤销的婚姻的

我国法律规定,只有一种可撤销的婚姻,就是被胁迫的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形具体有什么?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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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形具体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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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形具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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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怎么办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结婚自由或离婚自由的行为。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其他罪的界限以及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一般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界限。如果仅以暴力相威胁,或者以非暴力方式干涉婚姻自由(非法拘禁除外),属于一般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不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但主要是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利,而故意罪、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
2.在客观方面,使用暴力程度不同,本罪虽然也会使被害人遭受身体上的伤害和精神上的痛苦,但伤害程度一般不会很严重,而对于那种因干涉婚姻自由的目的不能实现,公然故意伤害或杀害被害人的,由于犯罪故意的内容和行为的性质都已发生了变化,应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罪论处;
3.在主观方面虽然都是直接故意,但故意的内容不同,本罪出于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目的,不具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直接故意,而故意伤害罪、故意罪则具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这种转化从法理上来说属于牵连犯的范畴。

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抢亲行为的界限。对某些地区延续的抢亲习俗,不能视为犯罪,不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论处;如果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按罪论处。

四,若犯罪嫌疑人以非法拘禁的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如果以非法拘禁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被害人未向司法机关告发的,不宜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由于本法规定了告诉才处理的原则,在处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竞合时,如果当事人未告诉,就不宜按通常的处理原则适用非法拘禁罪;如果当事人已告诉,则应按想象竞合犯处理,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如果以非法拘禁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应以想象竞合犯的原则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这是因为,本法第257条规定,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不在“告诉的才处理”之列。因此,出现这种情况的,应以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处理。不过本条规定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法第257条规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法定刑为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者相比较,前者为重,因此应适用非法拘禁罪的条款。但是,考虑到前者重得多,而且考虑到本法第257条的立法精神,在适用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法定刑时,可适当取其轻者。
)以非法拘禁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人重伤的,应视当事人是否告诉而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向司法机关告诉的,应按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以非法拘禁罪的基本构成的法定刑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不能以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法定刑处理。这时因为本法第257条虽未指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重伤的应如何处理,但从该条第2款的规定看,只把“致使被害人死亡”这一情节作为加重构成,所以根据其立法原意,致人重伤的,也包括在本法第257条第1款即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基本构成中,属于“告诉的才处理”的范畴,

二,如果当事人未告诉的,就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家人干涉婚姻自由,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结婚自由或离婚自由的行为。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其他罪的界限以及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一般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界限。如果仅以暴力相威胁,或者以非暴力方式干涉婚姻自由(非法拘禁除外),属于一般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不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但主要是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利,而故意罪、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
2.在客观方面,使用暴力程度不同,本罪虽然也会使被害人遭受身体上的伤害和精神上的痛苦,但伤害程度一般不会很严重,而对于那种因干涉婚姻自由的目的不能实现,公然故意伤害或杀害被害人的,由于犯罪故意的内容和行为的性质都已发生了变化,应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罪论处
3.在主观方面虽然都是直接故意,但故意的内容不同,本罪出于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目的,不具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直接故意,而故意伤害罪、故意罪则具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这种转化从法理上来说属于牵连犯的范畴。

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抢亲行为的界限。对某些地区延续的抢亲习俗,不能视为犯罪,不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论处如果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按罪论处。

四,若犯罪嫌疑人以非法拘禁的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a)如果以非法拘禁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被害人未向司法机关告发的,不宜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由于本法规定了告诉才处理的原则,在处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竞合时,如果当事人未告诉,就不宜按通常的处理原则适用非法拘禁罪如果当事人已告诉,则应按想象竞合犯处理,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如果以非法拘禁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应以想象竞合犯的原则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这是因为,本法第257条规定,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不在“告诉的才处理”之列。因此,出现这种情况的,应以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处理。不过本条规定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法第257条规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法定刑为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者相比较,前者为重,因此应适用非法拘禁罪的条款。但是,考虑到前者重得多,而且考虑到本法第257条的立法精神,在适用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法定刑时,可适当取其轻者。
c)以非法拘禁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人重伤的,应视当事人是否告诉而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向司法机关告诉的,应按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以非法拘禁罪的基本构成的法定刑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不能以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法定刑处理。这时因为本法第257条虽未指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重伤的应如何处理,但从该条第2款的规定看,只把“致使被害人死亡”这一情节作为加重构成,所以根据其立法原意,致人重伤的,也包括在本法第257条第1款即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基本构成中,属于“告诉的才处理”的范畴,

二,如果当事人未告诉的,就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家人干涉婚姻自由,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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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其他罪的界限以及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一般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界限。如果仅以暴力相威胁,或者以非暴力方式干涉婚姻自由(非法拘禁除外),属于一般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不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但主要是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利,而故意罪、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
2.在客观方面,使用暴力程度不同,本罪虽然也会使被害人遭受身体上的伤害和精神上的痛苦,但伤害程度一般不会很严重,而对于那种因干涉婚姻自由的目的不能实现,公然故意伤害或杀害被害人的,由于犯罪故意的内容和行为的性质都已发生了变化,应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罪论处
3.在主观方面虽然都是直接故意,但故意的内容不同,本罪出于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目的,不具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直接故意,而故意伤害罪、故意罪则具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这种转化从法理上来说属于牵连犯的范畴。

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抢亲行为的界限。对某些地区延续的抢亲习俗,不能视为犯罪,不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论处如果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按罪论处。

四,若犯罪嫌疑人以非法拘禁的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a)如果以非法拘禁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被害人未向司法机关告发的,不宜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由于本法规定了告诉才处理的原则,在处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竞合时,如果当事人未告诉,就不宜按通常的处理原则适用非法拘禁罪如果当事人已告诉,则应按想象竞合犯处理,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如果以非法拘禁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应以想象竞合犯的原则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这是因为,本法第257条规定,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不在“告诉的才处理”之列。因此,出现这种情况的,应以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处理。不过本条规定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法第257条规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法定刑为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者相比较,前者为重,因此应适用非法拘禁罪的条款。但是,考虑到前者重得多,而且考虑到本法第257条的立法精神,在适用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法定刑时,可适当取其轻者。
c)以非法拘禁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人重伤的,应视当事人是否告诉而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向司法机关告诉的,应按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以非法拘禁罪的基本构成的法定刑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不能以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法定刑处理。这时因为本法第257条虽未指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重伤的应如何处理,但从该条第2款的规定看,只把“致使被害人死亡”这一情节作为加重构成,所以根据其立法原意,致人重伤的,也包括在本法第257条第1款即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基本构成中,属于“告诉的才处理”的范畴,

二,如果当事人未告诉的,就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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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形具体有什么的呢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形具体有什么的呢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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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家人干涉婚姻自由,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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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其他罪的界限以及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一般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界限。如果仅以暴力相威胁,或者以非暴力方式干涉婚姻自由(非法拘禁除外),属于一般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不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但主要是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利,而故意罪、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
2.在客观方面,使用暴力程度不同,本罪虽然也会使被害人遭受身体上的伤害和精神上的痛苦,但伤害程度一般不会很严重,而对于那种因干涉婚姻自由的目的不能实现,公然故意伤害或杀害被害人的,由于犯罪故意的内容和行为的性质都已发生了变化,应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罪论处
3.在主观方面虽然都是直接故意,但故意的内容不同,本罪出于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目的,不具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直接故意,而故意伤害罪、故意罪则具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这种转化从法理上来说属于牵连犯的范畴。

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抢亲行为的界限。对某些地区延续的抢亲习俗,不能视为犯罪,不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论处如果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按罪论处。

四,若犯罪嫌疑人以非法拘禁的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a)如果以非法拘禁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被害人未向司法机关告发的,不宜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由于本法规定了告诉才处理的原则,在处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竞合时,如果当事人未告诉,就不宜按通常的处理原则适用非法拘禁罪如果当事人已告诉,则应按想象竞合犯处理,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如果以非法拘禁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应以想象竞合犯的原则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这是因为,本法第257条规定,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不在“告诉的才处理”之列。因此,出现这种情况的,应以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处理。不过本条规定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法第257条规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法定刑为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者相比较,前者为重,因此应适用非法拘禁罪的条款。但是,考虑到前者重得多,而且考虑到本法第257条的立法精神,在适用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法定刑时,可适当取其轻者。
c)以非法拘禁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人重伤的,应视当事人是否告诉而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向司法机关告诉的,应按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以非法拘禁罪的基本构成的法定刑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不能以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法定刑处理。这时因为本法第257条虽未指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重伤的应如何处理,但从该条第2款的规定看,只把“致使被害人死亡”这一情节作为加重构成,所以根据其立法原意,致人重伤的,也包括在本法第257条第1款即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基本构成中,属于“告诉的才处理”的范畴,

二,如果当事人未告诉的,就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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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区分暴力与口头阻止或暴力相威胁干涉婚姻自由的界限。
在干涉婚姻自由当中,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仅以口头阻挠或者以暴力威胁及书面威胁等,则属于一般的违反婚姻法的行为,不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2、区分暴力严重与暴力轻微干涉婚姻自由的界限。根据我国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并非使用暴力即构成犯罪。只有使用暴力严重,阻碍他人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才构成犯罪。如果暴力轻微,对涉者争取婚姻自由的威胁不大,或者暴力行为对涉者的人身危害程度轻微,则不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3、区分本罪与地区抢婚的界限。在,有抢婚的习俗,这是一种结婚的方式。对于这种抢婚方式,不应当作犯罪处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人问女方求婚,遭到拒绝,于是纠集多人,用暴力手段把女方抢到自己家中,其情节严重或引起严重后果的,应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论处。
4、从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无干涉婚姻自由的故意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才构成犯罪。所以,在处理案件时,必须查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有的案件表面上是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但实际上行为人并没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故意。
本罪与故意罪的界限
一般来讲,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罪,由于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和侵害的客体有明显区别,所以是容易区分的。但是,如果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造成他人死亡的,就不易区分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还是故意罪。我们认为,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主观要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观故意是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而故意罪的主观故意则是剥夺他人的生命。
1、如果在实施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过程中,过失地引起了被害人死亡,或者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造成他人自杀死亡的,由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所以,这种情况仍属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而不应定故意罪。本条第二款对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专门规定较高的量刑幅度。
但对于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必须在深人调查基础上,具体分析。仔细查明暴力干涉与自杀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暴力不严重,由于涉着心胸狭隘,一时想不开,感情脆弱,悲观失望,而轻生自杀的,则不构成本罪,更不能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定罪判刑。
2、如果行为人以故意的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或者因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目的不能实现而故意杀害被害人的,由于其主观上具有的故意,并且其侵害人身权利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远远超过了对婚姻自由的干涉。这种情况,对行为人就应当以故意罪定罪量刑。
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伤害罪,应从主观方面来区分。如果行为人出于干涉婚姻自由的故意而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并过失地造成被告人身体伤害的,仍应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如果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把他人打成重伤或者重伤致死的,则又同时触犯了故意伤害罪,则应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以一重罪即故意伤害罪(包括故意伤害致死)定罪量刑,
本罪与罪的界限
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中,常常有行为人用暴力将被害人强行奸污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是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还是构成罪,应从主观故意和侵害的客体来区分二者的界限。从主观故意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观故意是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罪的主观故意则是强行与被害妇女。从侵犯的客体来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而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为了达到强行与被害人结婚的目的,而使用暴力强行与被害人的应定罪。这种行为尽管也侵犯了被害人的婚姻自由,但其侵犯的主要是被害人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并且行为人具有明显的故意。所以,这种行为构成罪,不应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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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形具体有哪些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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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家长干涉婚姻自由如何办
[律师回复] 对于家长干涉婚姻自由如何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结婚自由或离婚自由的行为。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其他罪的界限以及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一般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界限。如果仅以暴力相威胁,或者以非暴力方式干涉婚姻自由(非法拘禁除外),属于一般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不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但主要是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利,而故意罪、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
2.在客观方面,使用暴力程度不同,本罪虽然也会使被害人遭受身体上的伤害和精神上的痛苦,但伤害程度一般不会很严重,而对于那种因干涉婚姻自由的目的不能实现,公然故意伤害或杀害被害人的,由于犯罪故意的内容和行为的性质都已发生了变化,应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罪论处
3.在主观方面虽然都是直接故意,但故意的内容不同,本罪出于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目的,不具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直接故意,而故意伤害罪、故意罪则具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这种转化从法理上来说属于牵连犯的范畴。

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抢亲行为的界限。对某些地区延续的抢亲习俗,不能视为犯罪,不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论处如果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按罪论处。

四,若犯罪嫌疑人以非法拘禁的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如果以非法拘禁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被害人未向司法机关告发的,不宜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由于本法规定了告诉才处理的原则,在处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竞合时,如果当事人未告诉,就不宜按通常的处理原则适用非法拘禁罪如果当事人已告诉,则应按想象竞合犯处理,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如果以非法拘禁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应以想象竞合犯的原则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这是因为,本法第257条规定,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不在“告诉的才处理”之列。因此,出现这种情况的,应以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处理。不过本条规定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法第257条规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法定刑为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者相比较,前者为重,因此应适用非法拘禁罪的条款。但是,考虑到前者重得多,而且考虑到本法第257条的立法精神,在适用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法定刑时,可适当取其轻者。
)以非法拘禁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人重伤的,应视当事人是否告诉而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向司法机关告诉的,应按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以非法拘禁罪的基本构成的法定刑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不能以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法定刑处理。这时因为本法第257条虽未指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重伤的应如何处理,但从该条第2款的规定看,只把“致使被害人死亡”这一情节作为加重构成,所以根据其立法原意,致人重伤的,也包括在本法第257条第1款即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基本构成中,属于“告诉的才处理”的范畴,

二,如果当事人未告诉的,就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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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形具体有什么样的?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形具体有什么样的?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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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父母干涉婚姻自由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对于父母干涉婚姻自由该怎么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结婚自由或离婚自由的行为。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其他罪的界限以及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一般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界限。如果仅以暴力相威胁,或者以非暴力方式干涉婚姻自由(非法拘禁除外),属于一般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不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但主要是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利,而故意罪、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
2.在客观方面,使用暴力程度不同,本罪虽然也会使被害人遭受身体上的伤害和精神上的痛苦,但伤害程度一般不会很严重,而对于那种因干涉婚姻自由的目的不能实现,公然故意伤害或杀害被害人的,由于犯罪故意的内容和行为的性质都已发生了变化,应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罪论处
3.在主观方面虽然都是直接故意,但故意的内容不同,本罪出于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目的,不具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直接故意,而故意伤害罪、故意罪则具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这种转化从法理上来说属于牵连犯的范畴。

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抢亲行为的界限。对某些地区延续的抢亲习俗,不能视为犯罪,不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论处如果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按罪论处。

四,若犯罪嫌疑人以非法拘禁的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如果以非法拘禁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被害人未向司法机关告发的,不宜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由于本法规定了告诉才处理的原则,在处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竞合时,如果当事人未告诉,就不宜按通常的处理原则适用非法拘禁罪如果当事人已告诉,则应按想象竞合犯处理,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如果以非法拘禁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应以想象竞合犯的原则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这是因为,本法第257条规定,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不在“告诉的才处理”之列。因此,出现这种情况的,应以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处理。不过本条规定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法第257条规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法定刑为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者相比较,前者为重,因此应适用非法拘禁罪的条款。但是,考虑到前者重得多,而且考虑到本法第257条的立法精神,在适用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法定刑时,可适当取其轻者。
)以非法拘禁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人重伤的,应视当事人是否告诉而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向司法机关告诉的,应按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以非法拘禁罪的基本构成的法定刑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不能以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法定刑处理。这时因为本法第257条虽未指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重伤的应如何处理,但从该条第2款的规定看,只把“致使被害人死亡”这一情节作为加重构成,所以根据其立法原意,致人重伤的,也包括在本法第257条第1款即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基本构成中,属于“告诉的才处理”的范畴,

二,如果当事人未告诉的,就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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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结婚自由或离婚自由的行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用暴力手段强行干涉他人结婚和离婚自由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妨害婚姻、家庭罪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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