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予以的条件都是什么,有没有法律依据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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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予以的条件都是什么,有没有法律依据

一、商标权予以的条件都是什么,有没有法律依据

1、法律规定中授予商标权的条件为:

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不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二、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商标权予以的条件是什么

商标权予以的条件主要是:

(1)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这是注册商标的基本条件,因为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有区别性,只有商标具有显著特征,才能使人们借助于商标识别商品的来源。

(2)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就是通过商标注册取得的商标专用权不得与他人依法在先取得的权利相冲突。

(3)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商标权予以的条件都是什么,有没有法律依据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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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判决不准离婚后,6个月内是否一定就不能再起诉的法律规定及案例
有婚姻问题的人在咨询律师时,经常会听到“6个月后第二次起诉”这一说法,这“6个月”的来源即是《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七项之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根据这条规定,如果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没有得到法院支持,那么通常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原告是不能再提起离婚之诉的。 但此条规定的前提情况是“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假设在这6个月内又出现了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就可以不受该条的限制,在不足6个月的时候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二、关于 6个月后再起诉是否法院就一定会判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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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古有“宁拆十座桥,不毁一桩婚”的说法,所以如果没有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法定离婚理由,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一般都是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一般需要等待6个月后再行起诉,除非有新情况、新理由。但6个月以后再起诉,是否判离,还要根据具体情况判定,最终还是要考虑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只能说,有的法官可能会觉得当事人一而再的起诉离婚,态度比较坚决,由此推定夫妻已无法接受共同生活,感情破裂。所以会判决离婚。实践中,一而再再而三起诉离婚,都被法官判不离的也大有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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