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工程合同价款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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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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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什么叫工程合同价款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什么叫工程合同价款

一、什么叫工程合同价款

工程合同价款是指在工程招投标阶段通过签订总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合同,以及技术和咨询服务合同确定的价格。同时,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建筑工程合同价款怎么约定

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约定采用以下方式: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1)固定价格合同。

(2)可调价格合同。

(3)成本加酬金合同。

三、什么叫工程措施费

措施费是为了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措施费可以分为施工技术措施费和施工组织措施费。

其中,施工技术措施费包括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脚手架费;施工排水、降水费、其它施工技术措施费等;施工组织措施费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夜间施工费、缩短工期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已完工程设备保护费、其他施工组织措施费等。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什么叫工程合同价款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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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价证券指什么所谓有价证券,是指以票面货币价值表示的财产权利凭证,并被作为替代货币使用的信用工具或代表持有者资本所有权和资本收益要求权,在特定范围和条件下,进行支付、汇兑、信贷、清算等融资活动的凭证。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是有价证券必须以财产权利为内容、表明一定的财产价值。

2)是有价证券必须以一定的票面货币价值加以表示。某些证券虽然是以财产权利为内容的,但其本身未以票面价值加以表示,如物品寄存凭证、运输部门的行李托运单和提单等,都不是有价证券。

3)是有价证券是支付、汇兑、信贷、清算等融资活动的工具。发行有价证券的目的就在于,以有价证券为手段进行支付、汇兑、信贷、清算等金融活动,方便经济往来,提高结算效率,加速货币流通、这是有价证券最重要和最本质的特征。
二、有价证券诈骗与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的区别有价证券诈骗罪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区别在于:
1、犯罪客体不同。有价证券诈骗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有价证券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而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侵害的仅仅是国家有价证券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不同。有价证券诈骗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主要是使用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进行诈骗,目的是利用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获得被害人的钱财;而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则只是实施伪造、变造行为。司法实践中往往行为人先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然后使用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进行诈骗,这种情况在认定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按刑法牵连犯的理论,选择一重罪进行认定处理。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如果行为人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后,自己并不直接进行诈骗,而是仅出售、转让他人的,由于我国《刑法》未将出售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则仅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如果行为人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后,不仅自己直接利用其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实施诈骗行为,同时又将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出售、转让他人的,则行为人同时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和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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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计价方式有哪些
即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总价合同又包括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值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包括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和纯单价合同;而成本加酬金合同包括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成本加固定金额酬金合同、成本加奖罚合同、最高限额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合同以上是工程合同计价方式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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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工程造价比工程造价比是多少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根据不同行业的风险程度实行差别费率,具体分类及缴纳费率情况如下:
1、一类:冶炼、采掘、化学原料及化学品、装卸搬运业、生产、储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等;按1.5%缴纳。
2、二类:航空、铁路、电力、水上运输、汽车运输业、建筑安装业、轧制、压延加工等;按1.2%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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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四类:一般机械加工业、造纸及纸制品加工业、农林牧渔业、电子、仪器仪表操作修理业、印刷业、医药、日用化工制造业、加剧制造业、粮食及其副产品加工业等;按0.8%缴纳。
5、五类: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纺织业、皮革制品业、餐饮业、邮电业、水利管理也、科学、气象、测绘、工程设计业等;按0.5%缴纳。
6、六类:商业、贸易、金融、保险、文化、教育、服务等;按0.3%缴纳。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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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价款包括哪些项目
工程合同价款中具体包括了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保证金。而划分这些主要是以支付阶段的不同为标准。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支付价款的时候,需要保留好相应的支付凭证。若遇到实际价款高于合同价款的情况,也应当与对方当事人及时作出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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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简易程序审理什么叫普通程序审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什么叫简易程序审理什么叫普通程序审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简易程序是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设的审判程序,这是我国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也是世界多数国家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发展的大趋势。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审判组织上简化。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2.公诉案件出庭公诉的简化。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3.庭审程序的简化。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普通程序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4.审理期限的缩短。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适用简单程序审理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这些简化的目的即在于提高办案效率,但在诉讼中切不可一味追求简化而忽略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如被告人享有的申请回避、提供新的证据。进行辩论、自诉案件中申请撤诉、最后陈述、提起上诉等诉讼权利决不可因程序简化而被任意限制甚至剥夺。关于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两方面:1.只有基层人民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2.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依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有三类:

1)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应注意这里所指的刑罚是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根据此条款之规定,人民检察院、人民对是否适用简易程序都有否决权。联系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公诉人可以不出庭的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以及人民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全部卷宗材料移送人民,这和此次刑事诉讼法对庭前审查方式的修改从表面上看是相背离的,但却是适用简易程序的特殊性的要求。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对于这两类自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决定权在自然不言而喻。关于简易程序与普遍程序的关系问题,我们对此应有正确认识。它们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除法律对简易程序所作的特别规定外,其他程序仍应按普通程序办理,如果发现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应及时变更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这里应强调的是:已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即使发现适合用简易程序审理,也不可再变更为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中最基本的程序,也是其他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第一审普通程序,主要包括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判决和裁定几个阶段。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区别
(一)适用范围不同  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除此之外的案件都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二)当事人方式不同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时到请求解决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在时应当向递交状,只有在书写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  
(三)举证期限不同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举证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的,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举证期限一般为三十日。  
(四)审判人员组成不同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由审判人员一人独任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并在合议庭人员确定后于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五)庭审流程不同  相对于普通程序庭审流程来说,简易程序简化很多,对庭审前的准备、庭审顺序没有严格的限定,传唤当事人和证人也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时到请求解决纠纷的,可以当即审理;而普通程序有严格的庭审流程规定,且明确规定了传唤当事人的法律效果,对于开庭时间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还应对外公告。  
(六)审理期限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且审理期限不得延长;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  
(七)不可相互转变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案情复杂等条件下,可以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但“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也就是说,除当事人自愿选择审判程序的情况外,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的转化是单向的,只能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  由此可见,简易程序比较灵活、简便,而普通程序必须严格按庭审流程来进行操作。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存在较为明显地差异,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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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破产程序终结?什么叫破产程序终结?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 破产程序的终结,是指当债权人的债权通过破产程序的实施得到全部或部分清偿,或者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使破产的继续已无意义,由人民作出裁定,最终结束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的终结,有三种情况: (一)破产企业经过和解与整顿,扭亏为盈,获得复苏,从而按照和解协议偿还了债务。这时企业破产的原因已不存在,人民应当终结破产程序。 (二)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再进行破产程序已毫无意义。这时,应由清算组织向人民提出申请,宣告终结,人民也可以依职权宣告终结。 (三)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债权人的债权已得到全部或部分满足,从而达到了破产程序的实施目的。在这种情况下,由破产清算组织提请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应由人民作出裁定,并将裁定书副本送达有关单位。裁定书的内容应予公告。 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后果是:因企业整顿成功而终结破产程序的,企业恢复活力,继续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因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或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而终结破产程序的,企业的法人资格消灭,由破产清算组织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债权人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二、破产程序有哪些 1、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递交破产申请及相关材料,提出申请; 2、接受材料后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决定受理后,指定管理人,通知已知债权人,同时予以公告; 4、管理人履行相关职责,如接管企业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登记、审核申报债权,追回属于债务人财产等; 5、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指定债权人会议,选举债权人委员会,管理人制定相关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 6、管理人实施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方案等; 7、宣告破产; 8、管理人制定财产变价和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按方案实施; 9、破产程序终结; 10、注销企业。 三、破产清算的基本程序 1、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取决于破产程序的开始,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 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公司所在地提交破产申请; 其次,人民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2、成立清算组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人民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指定,由相关人员包括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刻制清算组图章;在银行开立帐号;、明确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并进行内部分工: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清理,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会议或召开债权人会议。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批准执行。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对破产企业于受理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程序终结的期间,其进行的 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于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清算组有权向申请追回财产。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提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决定破产企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是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其中律师工作:包括:产企业债权的审查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审查破产企业财产的产权界定对破产企业投资,包括项目投资及投资形成的法人实体进行权益比例和股权比例的界定,并负责起草权益转让和股权转让协议书代理破产企业进行和应诉负责财产所有人行使取回权的审核工作;负责审核破产企业所签定并正在履行中的合同,并决定是否继续履行;负责抵销权、别除权内容的审核。 3、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 清算组正式成立,并进驻破产企业后,清算组便正式替代破产企业以其自身名义进行运作,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包括破产企业印章的接收;破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接收;破产企业重要文件、合同的接收;破产企业财务的接收;破产企业财产的接收。清算组作为替代破产企业运作的实体,还须对破产企业进行必要的管理,包括:对破产企业的人事管理,如留守人员的确定,员工的安置及人事档案的管理;对破产企业生产经营的管理;对破产企业的资产管理,如固定资产的管理,流动资产的管理,无形资产的管理,投资资产的管理,在建工程的管理;对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如财务帐册、财务凭证的管理,银行帐号的管理,日常开销的管理和控制。 4、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 对破产企业的财务进行审计,:破产企业公司的基本情况,如公司注册登记情况、股东情况及股权比例情况,破产企业注册资本情况及到位情况;破产企业财务管理情况:破产企业财务人员情况和变动情况,财务凭证及帐册保存情况,帐目记录情况,财务审批情况,如负责人、支出程序等,财务帐册及原始凭证的真实和完整情况;破产企业负债情况;破产企业涉诉案件情况,包括破产企业作为原、被告正于诉讼中的情况,败诉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破产企业原、被告,但为其他公司提供财产抵押或经营担保而涉诉的案件。破产企业的主要资产流向,作为债权人非常关注的问题,一般应对其作专项说明: 破产企业历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人员责任的审计情况; 破产企业现有职工情况、集资情况、保险情况、缴交税款情况;破产企业有无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六个月的无效行为的情况。 5、破产财产的清理、清算、 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这主要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 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 破产财产产权归属的确定。破产企业财产范围的确认。破产企业财产自然状况的核实;破产企业财产的评估。为破产财产的处理作准备,提供参考价格和底价。由专业的评估师进行。破产企业财产的处理。一般指清算组对破产财产货币财产变现为货币财产的过程,一般由清算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先估价再公开 最后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程序,在债权调查完结后,以不公开变卖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 对外投资的清算:企业的对外投资包括项目投资、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三种形式,因此对破产企业的对外投资的清算也相应的分为:对破产企业项目投资的清算。对破产企业证券投资的清算。对破产企业股权投资的清算。 对外债权的清算:将真正的对外债权清理出来,将所谓的对外债权清理出去;对已确认的对外债权进行实际追讨。 破产债权的清理:破产企业合同的清理;破产企业涉诉案件的清理。 6、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进行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包括的内容:破产财产总额及构成;应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总额及构成;破产企业所欠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总额及构成;破产企业所欠税款总额及构成;提留款(暂不分配的款项)总额及构成;用于破产债权分配的财产总额及构成; 破产财产分配的步骤:由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裁定后执行;清算组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确认后三日内制作分配表;清算组执行分配方案,并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未领取,可以提存。追加分配。 7、制定破产清算报告 制作一份破产清算报告,提交债权人会议和。破产清算报告的内容包括:破产清算组的成立情况;清算组完成的主要清算工作;破产企业大宗资金的走向及回收情况;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营管理人员的离职在职审计情况;企业破产原因分析;破产清算案待研究和待完善、待解决的问题。 注销原破产企业登记,提请终结破产程序,清算组正式撤消。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正式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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