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款工程款谁有优先权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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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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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款工程款谁有优先权

一、房款工程款谁有优先权

房款工程款承包人有优先权,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人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预期利润和违约金工程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当事人申请保全后针对该财产的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工程款是不是优先债权

工程是属于优先的债权,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我国民法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

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工程款是优先债权吗

工程款属于优先债权。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优先债权是指可以先于一般债权得到清偿的债权。优先债权的范围一般包括:税收、雇员工资破产程序的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等。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房款工程款谁有优先权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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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婚姻法,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离婚房产如何分割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一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房产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对方无权请求分割该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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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协议优先的原则,如果双方对房产达成协议的,离婚时可以按照协议分割房产,没有达成协议的,房产证上写的谁的名字,一般就会给谁,再由该方补偿另一方。当然,如果产权证上名字的一方是过错方,有可能给另一方。还有种情况是看是否有小孩,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得房产的可能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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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婚姻法,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离婚房产如何分割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双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的,该房产科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占有。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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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开发商一房两卖谁优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上述的法律问题要区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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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质押权与抵押权谁优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所以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必须有个前提,即抵押权有效设立且依法登记。按照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
第三人的原则:未经登记的抵押不能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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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七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然而按照物权效力的一般原理,同一财产上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由于抵押权和质权均为担保物权,抵押权和质权具有相同的效力,原则上应以抵押权和质权设定的先后顺序受偿,抵押权和质权顺序相同的,按照抵押权和质权各自担保的债权比例清偿。
有人认为,在质权先于抵押权设定的情况下适用《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虽然会使质权人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甚至有因为质押人将质物恶意再进行抵押而使其质权落空的危险,但其实质上体现了立法上鼓励抵押的价值选择,因为抵押较质押更能在满足担保之外发挥物的经济效益。也有人认为,质权以转移占有为公示方法,而何时转移占有难以确定,即质权设定的时间难以认定,而抵押以登记为公示方法更为明确,更具有公信力,因此抵押权有优先于质权的效力。
笔者认为,《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的适用范围应当仅为抵押权设定在先而质权设定在后的情况。因为质权的设定必须转移占有,债权人一般不会接受已设定了质权的财产为其债权作抵押担保,所以质权设定在先、抵押权设定在后的情况非常罕见。然而如上述案例中,抵押人已无其他财产担保,债权人接受先有质权负担的财产抵押时,是否按抵押和质押设定的先后顺序进行清偿,也值得讨论。
有学者认为动产抵押登记的对抗力,不能影响成立在前、具有完全效力之质权,其理由在于动产抵押登记的对抗力“仅能向后发生”。笔者基本同意这一观点,但笔者认为已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能对抗成立在先的质权,并不是其对抗力只能向后发生的缘故,而是因为质权以占有为公示方法,质权人占有标的物的效力应等同于抵押权人进行抵押登记的效力。
对上述第一种意见,笔者认为,诚然抵押被誉为“担保之王”,一方面可以担保债务履行,另一方面又可以发挥物的最大经济效益。但质押作为动产担保方式,是针对动产的特性而设计,在我国动产抵押制度并不健全的情况下为鼓励抵押而牺牲质权人的利益欠妥。

第二种意见,应当注意到在《解释》的上述规定中,经法定登记的抵押权和质权可以并存的“财产”应指动产。因此这就涉及到我国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我国现行的动产抵押担保制度不够完善,
首先是配套登记制度,因登记上的随意,登记本身往往没有什么公信力;
其次,关于动产抵押权在登记后的对抗效力,法律未规定其对抗效力的内容,能够对抗什么以及对抗的结果是什么。在我国,动产抵押登记的主管部门五花八门,工商局动产抵押登记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8年12月3日修订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其中除了规定提交抵押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外,对于动产抵押物本身权利状况,仅有该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应审查用作抵押的动产是否重复登记,对于动产抵押物上无需登记的其他权利状况再无审查义务。因此笔者认为,很难说在实践中动产抵押登记的公信力就一定强于质押中质物转移的公信力。
按照物权的一般原理,成立在先的物权优于成立在后的物权,因此在同一财产上先设定质权的,原则上应当依质权在先、抵押权在后的顺序清偿。但是抵押权登记公示的时间是确定的,而质权的设定时间难以认定,担保人有可能在设定抵押后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以质权设定在先为由,对抗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然而要推定担保人恶意必须有一定标准,笔者认为可以比照担保法
第四十九条关于抵押物转让时告知义务的规定,规定动产抵押时若抵押物上有质权负担的,担保人对债权人有告知的义务,否则便可以推定其是恶意的,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赔偿抵押权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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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优先权
《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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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商标注册优先权怎么办理商标注册优先权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商标注册优先权流程怎么走(以广东为例子) (一)广东商标注册优先权需要提交的文件材料 1)应提供的申请书件: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2)具体要求:申请书件应当打字或印刷;申请人应在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上加盖其印章。 (二)广东商标注册优先权申请规费的缴纳 每件优先权申请应缴纳规费100元。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申请规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申请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三)《优先权证明书》的领取 申请书件齐备,申请手续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优先权证明书》。 二、什么情况下申请商标注册有优先权 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要求国际展会临时保护优先权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须是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商品使用的商标; (2)享有优先权的法定期限是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超过了法定期限,不得再行使优先权; (3)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享有优先权的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机构认证(展出商品的国际展览会是在中国境内举办的无需认证)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超过3个月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如果夫妻离婚房屋谁优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果夫妻离婚房屋谁优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尽管我国的房价,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是非常高的,但是为了结婚,大家可能会通过多种方式购得一套房子。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在结婚以后,没能很好的处理好婚姻生活当中的一些问题,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离婚。离婚以后,房子的产权肯定是大家争夺的一部分,那么如果夫妻离婚房屋谁优先呢如果夫妻离婚房屋谁优先
一、婚前房产离婚如何分割,房子归谁
1、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离婚房产归谁根据新婚姻法。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离婚房产归登记一方。因此,该种情况下,登记的房产如何分割有法可依。未偿还的贷款为获得房产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于婚后是夫妻共同还贷,在离婚房产分割时,需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当然,根据协议优先的原则,如果双方对房产达成协议的,离婚时可以按照协议分割房产。
2、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离婚房产归谁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婚后采取得房产证的,不能简单的认为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一方婚前出资购房,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房产证只是对购买方对房子产权的确定。因此,离婚房产分割时,该房屋属于一方婚前财产,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3、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离婚房产归谁若婚前购房时,一方父母全额资助自己的子女买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房产就属于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已经登记的房产。如果婚前购房时,父母资助子女买房,只出了部分购房款,剩余购房款由婚内夫妻双方共同按揭偿还贷款的,离婚房产分割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等机房所有,对于婚内共同偿还的贷款及房子产生的增值,由得到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4、婚前双方出资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房产归谁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双方出资购买房屋,男方为了讨好女方,将房产登记在女方一方名下。离婚房子归谁此种情况比较麻烦,如果登记一方不承认对方有出资行为,或是认定对方的出资属于赠与行为的,就很难支持未登记方的请求,也就是说离婚未登记方除非有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且出资不属于赠与的,才可能请求分割房产,否则最后可能会人财两空。
5、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取得房产证的,离婚房产归谁根据婚姻法及物权法的规定,婚前一方全额出资购房且取得房产证的,毫无疑问房产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不计入在夫妻共同财产内,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房产。
二、婚后房产离婚如何分割,房子归谁
1、新婚姻法,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离婚房产如何分割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双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的,该房产科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占有。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
2、新婚姻法,婚后按揭购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的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房产如何分割这种情况,首付款可以认定为只赠与出资方的子女,离婚时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对首付部分应认定为出资子女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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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婚姻法,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买房,取得房产证的,应该属于购房者一方的财产,离婚分割房产时,另一方无权请求分割;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如何认定以个人财产买房,需要证据的支撑。以一方个人财产购房的,需要证明购房款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因此,特别需要保留认定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5、新婚姻法,婚后一方或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买房,取得房产证的,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房,不管房产证登记在哪方名下,该房产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房产分割,法官会按照实际情况判决哪方拥有房子,获得房产的一方根据实际情况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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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优先权是什么?
工程款的优先权是指,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相对于其他债权,承包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工程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同样,优先于当事人申请保全后针对该财产的债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人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预期利润和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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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的执行流程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这一规定承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时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由于规定的程序不够明确,造成实践中产生了一个矛盾。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但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又可能与现行的拍卖程序相冲突。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形式。
我国《拍卖法》规定:“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竞买人。”当竞买人的最高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定后,股东又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呢?
通说认为,在股东保留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对股权的处分可审慎地采取拍卖方式转让。在采取拍卖方式时,根据我国《拍卖法》规定:“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公司股东可以以拍卖底价行使优先购买权。但股东未行使优先购买权,非股东竞拍成交后,公司股东不能以拍卖成交价行使优先购买权。只有在重新确定底价的公司股东才可以以新确定的底价主张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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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优先权的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商标注册优先权流程怎么走(以广东为例子) (一)广东商标注册优先权需要提交的文件材料 1)应提供的申请书件: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2)具体要求:申请书件应当打字或印刷;申请人应在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上加盖其印章。 (二)广东商标注册优先权申请规费的缴纳 每件优先权申请应缴纳规费100元。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申请规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申请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三)《优先权证明书》的领取 申请书件齐备,申请手续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优先权证明书》。 二、什么情况下申请商标注册有优先权 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要求国际展会临时保护优先权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须是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商品使用的商标; (2)享有优先权的法定期限是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超过了法定期限,不得再行使优先权; (3)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享有优先权的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机构认证(展出商品的国际展览会是在中国境内举办的无需认证)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超过3个月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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