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伤亡后家属按怎样的标准进行索赔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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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因工伤亡后家属按怎样的标准进行索赔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因工伤亡后家属按怎样的标准进行索赔

一、因工伤亡后家属按怎样的标准进行索赔

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来支付,配偶每月是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二、因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因工伤死亡的赔偿标准具体如下: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三、工伤赔偿的标准是怎样的呢

工伤赔偿的标准是:

(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四)康复治疗费。

(五)辅助器具费。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七)生活护理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因工伤亡后家属按怎样的标准进行索赔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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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伤亡后家属按怎样的标准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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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伤亡后家属按如何的标准进行索赔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因工伤亡后家属按如何的标准进行索赔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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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因遭受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怎样进行索赔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因遭受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怎样进行索赔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因遭受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如何进行索赔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具体计算方法
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8、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丧葬费:
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0、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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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因遭受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应该如何进行索赔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因遭受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应该如何进行索赔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具体计算方法
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8、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丧葬费:
  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0、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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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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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死亡如何索赔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因交通事故死亡如何索赔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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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因遭受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应该怎么进行索赔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因遭受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如何进行索赔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具体计算方法
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8、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丧葬费:
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0、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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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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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死亡单位不进行工伤赔偿家属要如何向单位索赔
[律师回复] 民事诉讼法中的,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因自己的或依法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予以审判保护的诉讼行为。
申请劳动仲裁条件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公司职工死亡的赔偿标准分为因公死亡和非因公死亡,标准分别为:
1、公司职工死亡赔偿标准及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公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公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能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因工死亡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规定: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的,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2、公司职工非因公死亡赔偿标准及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因工伤死亡赔偿如何索赔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因工伤死亡赔偿如何索赔
1、合法用工单位发生工伤事故造成劳动者死亡,其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用工单位给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统筹机构向死者亲属支付,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向死者亲属支付。
2、非法用工单位造成劳动者工伤死亡,按劳动部2020年19号令《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由非法用工单位按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没有划分具体的赔偿项目,该办法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制定的,该赔偿应属工伤死亡赔偿金。有些省级人民政府(如河北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煤矿发生工伤死亡事故一次性赔偿不低于20万元,其他矿山不低于15万元,也属工伤死亡赔偿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3、个人(含自然人合伙)雇工非法开采发生的矿难,由于个人非法私挖乱采,不属于合法的用工主体,矿主与遇难人员之间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而属于雇佣法律关系,此时的赔偿金应属人身损害赔偿。由于各级人民政府对小煤矿、私营煤矿、个人私挖乱采的管理和打击力度逐年加大,个人私挖乱采的现象很少存在。
工伤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案件中,原告是自认为有权分配死亡赔偿金的死者亲属,被告是持有死亡赔偿金的死者亲属。因用人单位与死者亲属之间签订的工伤事故死亡赔偿协议,多数未明确某一亲属获得赔偿的具体数额。因此死亡赔偿金在未分割前,无论由谁持有,该款项都属于有权获得赔偿的亲属共有,该共有实质是未明确份额的按份共有,当事人要求人民对其应有的份额予以分割明确。
案件性质决定案由名称,司法实践中,在确定案由时多数以“抚恤金分割纠纷”立案,该案由过于笼统模糊,抚恤就是抚慰救助,一般是指慰问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并给以物质上的资助,具有道义性质。而工伤死亡赔偿是用工方必须向劳动者亲属支付的,在确定案由时,笔者以为以“工伤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立案较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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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死亡怎么索赔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因交通事故死亡怎么索赔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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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因工伤死亡赔偿怎么索赔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因工伤死亡赔偿如何索赔
1、合法用工单位发生工伤事故造成劳动者死亡,其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用工单位给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统筹机构向死者亲属支付,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向死者亲属支付。
2、非法用工单位造成劳动者工伤死亡,按劳动部2020年19号令《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由非法用工单位按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没有划分具体的赔偿项目,该办法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制定的,该赔偿应属工伤死亡赔偿金。有些省级人民政府(如河北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煤矿发生工伤死亡事故一次性赔偿不低于20万元,其他矿山不低于15万元,也属工伤死亡赔偿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3、个人(含自然人合伙)雇工非法开采发生的矿难,由于个人非法私挖乱采,不属于合法的用工主体,矿主与遇难人员之间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而属于雇佣法律关系,此时的赔偿金应属人身损害赔偿。由于各级人民政府对小煤矿、私营煤矿、个人私挖乱采的管理和打击力度逐年加大,个人私挖乱采的现象很少存在。
工伤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案件中,原告是自认为有权分配死亡赔偿金的死者亲属,被告是持有死亡赔偿金的死者亲属。因用人单位与死者亲属之间签订的工伤事故死亡赔偿协议,多数未明确某一亲属获得赔偿的具体数额。因此死亡赔偿金在未分割前,无论由谁持有,该款项都属于有权获得赔偿的亲属共有,该共有实质是未明确份额的按份共有,当事人要求人民对其应有的份额予以分割明确。
案件性质决定案由名称,司法实践中,在确定案由时多数以“抚恤金分割纠纷”立案,该案由过于笼统模糊,抚恤就是抚慰救助,一般是指慰问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并给以物质上的资助,具有道义性质。而工伤死亡赔偿是用工方必须向劳动者亲属支付的,在确定案由时,笔者以为以“工伤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立案较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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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伤死亡赔偿要如何索赔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因工伤死亡赔偿如何索赔
1、合法用工单位发生工伤事故造成劳动者死亡,其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用工单位给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统筹机构向死者亲属支付,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向死者亲属支付。
2、非法用工单位造成劳动者工伤死亡,按劳动部2020年19号令《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由非法用工单位按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没有划分具体的赔偿项目,该办法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制定的,该赔偿应属工伤死亡赔偿金。有些省级人民政府(如河北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煤矿发生工伤死亡事故一次性赔偿不低于20万元,其他矿山不低于15万元,也属工伤死亡赔偿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3、个人(含自然人合伙)雇工非法开采发生的矿难,由于个人非法私挖乱采,不属于合法的用工主体,矿主与遇难人员之间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而属于雇佣法律关系,此时的赔偿金应属人身损害赔偿。由于各级人民政府对小煤矿、私营煤矿、个人私挖乱采的管理和打击力度逐年加大,个人私挖乱采的现象很少存在。
工伤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案件中,原告是自认为有权分配死亡赔偿金的死者亲属,被告是持有死亡赔偿金的死者亲属。因用人单位与死者亲属之间签订的工伤事故死亡赔偿协议,多数未明确某一亲属获得赔偿的具体数额。因此死亡赔偿金在未分割前,无论由谁持有,该款项都属于有权获得赔偿的亲属共有,该共有实质是未明确份额的按份共有,当事人要求人民对其应有的份额予以分割明确。
案件性质决定案由名称,司法实践中,在确定案由时多数以“抚恤金分割纠纷”立案,该案由过于笼统模糊,抚恤就是抚慰救助,一般是指慰问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并给以物质上的资助,具有道义性质。而工伤死亡赔偿是用工方必须向劳动者亲属支付的,在确定案由时,笔者以为以“工伤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立案较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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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中因病死亡属不属于工伤
上班期间突发疾病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按照工伤处理。处理时,应对工伤伤害人员进行赔偿,按照当地的经济水平和工伤劳动者的实际情况进行办理。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的亲属,按照法律规定申请工伤赔偿保护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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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因工伤死亡赔偿应该如何索赔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因工伤死亡赔偿应该如何索赔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因工伤死亡赔偿如何索赔
1、合法用工单位发生工伤事故造成劳动者死亡,其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用工单位给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统筹机构向死者亲属支付,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向死者亲属支付。
2、非法用工单位造成劳动者工伤死亡,按劳动部2020年19号令《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由非法用工单位按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没有划分具体的赔偿项目,该办法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制定的,该赔偿应属工伤死亡赔偿金。有些省级人民政府(如河北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煤矿发生工伤死亡事故一次性赔偿不低于20万元,其他矿山不低于15万元,也属工伤死亡赔偿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3、个人(含自然人合伙)雇工非法开采发生的矿难,由于个人非法私挖乱采,不属于合法的用工主体,矿主与遇难人员之间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而属于雇佣法律关系,此时的赔偿金应属人身损害赔偿。由于各级人民政府对小煤矿、私营煤矿、个人私挖乱采的管理和打击力度逐年加大,个人私挖乱采的现象很少存在。
工伤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案件中,原告是自认为有权分配死亡赔偿金的死者亲属,被告是持有死亡赔偿金的死者亲属。因用人单位与死者亲属之间签订的工伤事故死亡赔偿协议,多数未明确某一亲属获得赔偿的具体数额。因此死亡赔偿金在未分割前,无论由谁持有,该款项都属于有权获得赔偿的亲属共有,该共有实质是未明确份额的按份共有,当事人要求人民对其应有的份额予以分割明确。
案件性质决定案由名称,司法实践中,在确定案由时多数以“抚恤金分割纠纷”立案,该案由过于笼统模糊,抚恤就是抚慰救助,一般是指慰问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并给以物质上的资助,具有道义性质。而工伤死亡赔偿是用工方必须向劳动者亲属支付的,在确定案由时,笔者以为以“工伤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立案较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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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因病因病死亡,给其遗属葬葬补助金,是按基本养老保险金和
[律师回复] 职工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应享受以下待遇:1.丧葬费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山东省标准调整为1000元)2.一次性救济金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280元、250元、220元(博兴)、200元、180元(详见20079号下文件) (一)建国前参加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 (一)、 (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供养直系亲属条件: (1)、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母(包括养母)、妻未从事固定报酬的工作;(不满50周岁,有劳动能力,可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能够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不应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如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收入来源,确系由职工本人提供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龄未满l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龄未满l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5)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费、个体经营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6)一次性处理,父母通常计算至72岁(中国人平均寿命),孩子计算至18周岁。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六章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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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属于因工死亡
因工死亡包括以下情况:1、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中毒直接导致死亡2、工伤或职业病停工留薪期间死亡3、工伤旧伤复发或职业病旧病复发死亡4、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享受伤残补助金期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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