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构成要件是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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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知识产权侵权构成要件是哪些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知识产权侵权构成要件是哪些

一、知识产权侵权构成要件是哪些

知识产权侵权构成要件是:

1.行为具有违法性;

2.侵权人侵权行为存在故意或过失的心理;

3.行为未经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

4.行为人实施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但并不要求造成损害结果。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民法典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

民法典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一)损害后果。损害后果的客观存在是确定侵权责任的首要的必要的条件。所谓损害,是指因人的行为或对象的危险性而导致人身财产方面的合法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后果。

(二)因果关系。这里所说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即行为是导致损害的原因,损害是行为的必然结果,所要解决的是侵权责任是否成立的问题。

(三)行为的违法性。行为的违法性包括形式的违法和实质的违法。所谓形式的违法是指行为与法律的明文规定相抵触。

所谓实质违法是指行为不是从形式上而是从实质上违法,这种行为虽然不能确定违反的具体法律规则,但它却违反了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

(四)过错。过错作为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一种主观条件,是行为人实施不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的主观态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有:

1.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2.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财产权、人身权受到侵犯,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者灭失的客观事实。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就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前因后果的联系,只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这种因果关系,说明损害是由违法行为所引起的,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4.主观过错。主观过错是构成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知识产权侵权构成要件是哪些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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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侵犯知识产权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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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构成要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和主观客观过错两个方面。侵权人因为故意或者是过失侵犯了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只要造成了实质的利益损害。都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
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和主观客观过错两个方面。侵权人因为故意或者是过失侵犯了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只要造成了实质的利益损害。都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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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形式。
网友咨询: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晋城律师为你讲解:
在我国以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为主体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针对侵权行为,主要规定了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形式。根据前文所述,违法性是侵权行为的唯一构成要件,但不同的责任形式则在违法性的前提之下,还有各自不同的构成要件。下面分别做简要分析。
1、停止侵害。只要构成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即同时构成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在这里,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相同。此外,我国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都分别对即发侵权做出了类似的规定:当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即将实施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对权利人来说,这类似于物权请求权中的妨害防止请求权,对义务人来说,则只要其行为具备违法性即构成侵权,即应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
2、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在目前的立法上,只有著作权法规定了这两种责任形式,而且对其构成要件没有明确规定,似乎可以认为只要构成侵犯著作权就要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在笔者看来,目前的立法至少存在以下疏漏:

一,关于消除影响。事实上,不仅在著作权法,而且在商标法、专利法领域,也存在因侵权行为对权利人造成不良影响的问题,如对商誉的破坏、对消费者的误导等。我国专利法第59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我理解,这里规定的由管理专利部门进行的“公告”,在性质上当然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但其目的却是消除影响,毫无疑问是应该由侵权人来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关于消除影响这一责任形式的要件,笔者认为除行为的违法性外,还应当包括在客观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以及侵权行为与不良影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关于赔礼道歉。毫无疑问,这一责任形式存在的根据是对人身权益保护的需要。我们知道,在知识产权中除商标权没有人身性权利外,著作权、专利权都包括人身权。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专利人身权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在
第三章“专利的申请”中规定专利申请应写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事实上承认了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署名权,这一权利毫无疑问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因而存在适用赔礼道歉这种责任形式的空间。其构成要件中,除行为的违法性外,还应当包括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这是因为只有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因素,才有在法律上对其进行价值判断的意义和前提,离开了这个前提,一切判断都只能是事实判断而非价值判断。易言之,只有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法律使其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才具有否定性评价的意义,才能达到预防损害而不仅仅是填补损害的目的。反之,如果仅是为了填补损害,那么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形式足矣。
3、赔偿损失。《专利法》第60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第63条第2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第3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可以看出,赔偿损失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是完整的“四要件”,即:损害事实、主观过错、行为的违法性以及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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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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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停止侵害。只要构成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即同时构成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在这里,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相同。此外,我国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都分别对即发侵权做出了类似的规定:当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即将实施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对权利人来说,这类似于物权请求权中的妨害防止请求权,对义务人来说,则只要其行为具备违法性即构成侵权,即应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
2、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在目前的立法上,只有著作权法规定了这两种责任形式,而且对其构成要件没有明确规定,似乎可以认为只要构成侵犯著作权就要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在笔者看来,目前的立法至少存在以下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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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赔礼道歉。毫无疑问,这一责任形式存在的根据是对人身权益保护的需要。我们知道,在知识产权中除商标权没有人身性权利外,著作权、专利权都包括人身权。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专利人身权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在
第三章“专利的申请”中规定专利申请应写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事实上承认了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署名权,这一权利毫无疑问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因而存在适用赔礼道歉这种责任形式的空间。其构成要件中,除行为的违法性外,还应当包括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这是因为只有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因素,才有在法律上对其进行价值判断的意义和前提,离开了这个前提,一切判断都只能是事实判断而非价值判断。易言之,只有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法律使其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才具有否定性评价的意义,才能达到预防损害而不仅仅是填补损害的目的。反之,如果仅是为了填补损害,那么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形式足矣。
3、赔偿损失。《专利法》第60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第63条第2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第3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可以看出,赔偿损失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是完整的“四要件”,即:损害事实、主观过错、行为的违法性以及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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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停止侵害。只要构成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即同时构成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在这里,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相同。此外,我国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都分别对即发侵权做出了类似的规定:当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即将实施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对权利人来说,这类似于物权请求权中的妨害防止请求权,对义务人来说,则只要其行为具备违法性即构成侵权,即应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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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消除影响。事实上,不仅在著作权法,而且在商标法、专利法领域,也存在因侵权行为对权利人造成不良影响的问题,如对商誉的破坏、对消费者的误导等。我国专利法第59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我理解,这里规定的由管理专利部门进行的“公告”,在性质上当然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但其目的却是消除影响,毫无疑问是应该由侵权人来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关于消除影响这一责任形式的要件,笔者认为除行为的违法性外,还应当包括在客观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以及侵权行为与不良影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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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专利的申请”中规定专利申请应写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事实上承认了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署名权,这一权利毫无疑问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因而存在适用赔礼道歉这种责任形式的空间。其构成要件中,除行为的违法性外,还应当包括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这是因为只有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因素,才有在法律上对其进行价值判断的意义和前提,离开了这个前提,一切判断都只能是事实判断而非价值判断。易言之,只有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法律使其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才具有否定性评价的意义,才能达到预防损害而不仅仅是填补损害的目的。反之,如果仅是为了填补损害,那么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形式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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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停止侵害。只要构成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即同时构成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在这里,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相同。此外,我国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都分别对即发侵权做出了类似的规定:当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即将实施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对权利人来说,这类似于物权请求权中的妨害防止请求权,对义务人来说,则只要其行为具备违法性即构成侵权,即应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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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消除影响。事实上,不仅在著作权法,而且在商标法、专利法领域,也存在因侵权行为对权利人造成不良影响的问题,如对商誉的破坏、对消费者的误导等。我国专利法第59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我理解,这里规定的由管理专利部门进行的“公告”,在性质上当然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但其目的却是消除影响,毫无疑问是应该由侵权人来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关于消除影响这一责任形式的要件,笔者认为除行为的违法性外,还应当包括在客观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以及侵权行为与不良影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关于赔礼道歉。毫无疑问,这一责任形式存在的根据是对人身权益保护的需要。我们知道,在知识产权中除商标权没有人身性权利外,著作权、专利权都包括人身权。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专利人身权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在
第三章“专利的申请”中规定专利申请应写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事实上承认了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署名权,这一权利毫无疑问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因而存在适用赔礼道歉这种责任形式的空间。其构成要件中,除行为的违法性外,还应当包括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这是因为只有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因素,才有在法律上对其进行价值判断的意义和前提,离开了这个前提,一切判断都只能是事实判断而非价值判断。易言之,只有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法律使其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才具有否定性评价的意义,才能达到预防损害而不仅仅是填补损害的目的。反之,如果仅是为了填补损害,那么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形式足矣。
3、赔偿损失。《专利法》第60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第63条第2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第3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可以看出,赔偿损失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是完整的“四要件”,即:损害事实、主观过错、行为的违法性以及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大家好,我朋友写了一篇文章发到杂志社,没想到那篇文章被发表了,但作者署名不是我朋友,请问知识产权侵权构成要件有哪些呢?这种情形算不算?
[律师回复] 你好,知识产权侵权构成要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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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停止侵害。只要构成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即同时构成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在这里,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相同。此外,我国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都分别对即发侵权做出了类似的规定:当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即将实施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对权利人来说,这类似于物权请求权中的妨害防止请求权,对义务人来说,则只要其行为具备违法性即构成侵权,即应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
2、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在目前的立法上,只有著作权法规定了这两种责任形式,而且对其构成要件没有明确规定,似乎可以认为只要构成侵犯著作权就要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在笔者看来,目前的立法至少存在以下疏漏:

一,关于消除影响。事实上,不仅在著作权法,而且在商标法、专利法领域,也存在因侵权行为对权利人造成不良影响的问题,如对商誉的破坏、对消费者的误导等。我国专利法第59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我理解,这里规定的由管理专利部门进行的“公告”,在性质上当然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但其目的却是消除影响,毫无疑问是应该由侵权人来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关于消除影响这一责任形式的要件,笔者认为除行为的违法性外,还应当包括在客观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以及侵权行为与不良影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关于赔礼道歉。毫无疑问,这一责任形式存在的根据是对人身权益保护的需要。我们知道,在知识产权中除商标权没有人身性权利外,著作权、专利权都包括人身权。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专利人身权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在第三章“专利的申请”中规定专利申请应写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事实上承认了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署名权,这一权利毫无疑问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因而存在适用赔礼道歉这种责任形式的空间。其构成要件中,除行为的违法性外,还应当包括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这是因为只有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因素,才有在法律上对其进行价值判断的意义和前提,离开了这个前提,一切判断都只能是事实判断而非价值判断。易言之,只有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法律使其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才具有否定性评价的意义,才能达到预防损害而不仅仅是填补损害的目的。反之,如果仅是为了填补损害,那么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形式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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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赔偿损失。专利法第60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第63条第2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第3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可以看出,赔偿损失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是完整的“四要件”,即:损害事实、主观过错、行为的违法性以及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但笔者以为,现有立法似存在两点不足:第
一,著作权法中没有类似规定,在赔偿损失责任的认定上是否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无疑问。第
二,关于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如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在著作权法、商标法中均有类似规定。请注意其中的“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是否等于权利人的损失?笔者认为并不等同,权利人的损失与侵权人的获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判令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归于权利人,这完全是一种与赔偿损失不同的责任形式。
4、返还不当得利。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十种责任形式,其中第四种为返还财产。而在整个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条文中并没有出现这种责任形式,其原因何在?是因为这种责任形式不适用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吗?笔者认为并非如此。实事上,刚才谈到被作为赔偿损失计算方法的“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是完全不同于赔偿损失的另一种责任形式——返还不当得利。《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第45条第1款规定“司法部门应有权责令侵权者向权利所有人支付适当的损害赔偿费,以便补偿由于侵犯知识产权而给权利所有者造成的损害,其条件是侵权者知道或应该知道他从事了侵权活动。”这就是损害赔偿的过错责任原则,紧接着该条第2款规定“司法部门应有权责令侵权者向权利所有者支付费用,其中可以包括适当的律师费。在适当的情况下,即使侵权者不知道或者没有正当的理由应该知道他从事了侵权活动,缔约方也可以授权司法部门,责令返还其所得利润或支付预先确定的损害赔偿费。”这一款规定的责令返还的“所得利润”,即类似我国的“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不同的是,TRIPS协议规定的“返还所得利润”是一种责任形式,而我国则是作为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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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责任形式上的区别,而在于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之不同。TRIPS协议第45条第2款规定的“返还所得利润”,其适用的前提是“即使侵权者不知道或者没有正当的理由应该知道他从事了侵权活动”,明明白白地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仅要求行为违法及行为人因侵权活动获得了利润。反观我国,将其作为赔偿损失的一种计算方法对待,而赔偿损失适用的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求具备完整的“四要件”,因此在没有过错、未给权利人造成事实损害的情况下,侵权人就没有责任返还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这就在客观上形成了侵权人只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权利人对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的利益不能主张任何权利的不合理状态。
因此个人认为,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应确立返还不当得利的侵权责任,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首先,在立法例上,各国民事立法中不当得利的成立均不考虑受益人的主观因素,使其负有返还义务。
其次,从法理上考查,
①侵权人返还的利益系因侵权所得,如无侵权行为则不应获此利益;
②此既得利益是权利人知识信息价值的体现,本应由权利人通过行使其知识产权获得;
③使侵权人返还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并没有对侵权人施以额外的惩罚。也就是说,返还不当得利并不是基于对侵权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也不具有惩罚性,仅仅是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冲突,校正不具合法性的利益归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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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构成要件是什么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知识产权侵权构成要件是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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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最近同学提了一个问题,那个问题比较难,所以不知道该怎么回答,所以请问侵犯知识产权罪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是指的什么呢?
[律师回复] 就知识产权本身而言,无论是商标权、专利权还是著作权,其均属于一种无形产权。其客体与所有权的客体尽管性质相同,但是,其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所有权的客体是一定的动产或不动产这种有形物体,而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物体。作为所有权客体的动产或不动产,不仅存在于理念之中;而且作为一种物理现象也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其独占性是完整的,即一个主体使用的时候,其他主体无法同时同样使用。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产权,在客体存在于抽象的理念中,并不完全表现为物理现象上占有、使用等,当一个主体使用时,并不能同时必然排斥其他主体的使用。因此,知识产权极容易被侵犯,而且对侵权行为的发现也相对困难。由此可见,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犯罪客体与其他传统的侵犯财产犯罪尽管有相似之处,但其差异也是泾渭分明的,正是这种客体的差别,使得两类犯罪的犯罪构成、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以及法定刑均有较大的出入。
但是,同样作为一种无形产权,同样是作为一种“诉讼中的物权”,知识产权的各类下位权利的核心内容各具有自身特点。如日本学者纹谷所言;“版权的人格色彩极浓,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发展精神文化;但工业产权的竞争色彩较浓,其目的是为了发展物质文化。”但是,在分析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客体时候,应以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权利为核心;如果具体细化为财产权或人身权等,这实际上是分割了以上各种权利的完整性。因为,作为知识产权的各项权利,其本身就兼备了这种属性。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否定对各种权利不同侧重点的研究。恰恰相反;其对分析犯罪构成的其他要素以及量刑不无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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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能构成犯罪吗?
侵犯知识产权能构成犯罪的,侵犯知识产品的行为表现有多种,情节严重的不仅涉及民事侵权,还会构成犯罪,对应不同的罪名,比如虚假注册商标犯罪,假冒专利犯罪等。在被法院起诉判刑后,作为受害人可以提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侵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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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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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违法性这个要件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必不可少的;在知识产权侵权构成中,损害事实(结果)已经不再是必需的构成要件,这也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不同点之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并不是以主观过错为必备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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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我有个同学,大学毕业出来工作有几年了,现在是自己开了一家报社,但是前几日是因为侵犯别人是知识产权被抓了,但是他自己又不懂这个罪,那侵犯知识产权罪构成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无形产权
就知识产权本身而言,无论是商标权、专利权还是著作权,其均属于一种无形产权。其客体与所有权的客体尽管性质相同,但是,其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所有权的客体是一定的动产或不动产这种有形物体,而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物体。作为所有权客体的动产或不动产,不仅存在于理念之中;而且作为一种物理现象也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其独占性是完整的,即一个主体使用的时候,其他主体无法同时同样使用。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产权,在客体存在于抽象的理念中,并不完全表现为物理现象上占有、使用等,当一个主体使用时,并不能同时必然排斥其他主体的使用。因此,知识产权极容易被侵犯,而且对侵权行为的发现也相对困难。由此可见,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犯罪客体与其他传统的侵犯财产犯罪尽管有相似之处,但其差异也是泾渭分明的,正是这种客体的差别,使得两类犯罪的犯罪构成、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以及法定刑均有较大的出入。
核心内容
但是,同样作为一种无形产权,同样是作为一种“诉讼中的物权”,知识产权的各类下位权利的核心内容各具有自身特点。如日本学者纹谷所言;“版权的人格色彩极浓,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发展精神文化;但工业产权的竞争色彩较浓,其目的是为了发展物质文化。”但是,在分析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客体时候,应以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权利为核心;如果具体细化为财产权或人身权等,这实际上是分割了以上各种权利的完整性。因为,作为知识产权的各项权利,其本身就兼备了这种属性。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否定对各种权利不同侧重点的研究。恰恰相反;其对分析犯罪构成的其他要素以及量刑不无裨益。
以上就是对侵犯知识产权罪构成是怎么样的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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