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担保人替被担保人还款
担保人替被担保人还款的情况应当是被担保人无法偿还到期欠款的时候,如果担保人是一般保证人,则应当是在主合同经过审判或仲裁,借款人的财产被强制执行仍没有清偿债务的时候。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替人担保借款人无力偿还的,担保人就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是连带担保的,则债务导致后,在借款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还款。
如果是一般担保的,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在判决书或者仲裁书下达后;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债务人确实无力偿还也无财产可执行的,则此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替债务人偿借款。
担保人在替债务人偿还了借款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贷款担保人连带责任承担多少,需要看双方的保证范围处理。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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