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能取消股东资格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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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股东大会能取消股东资格吗?股东资格非经股东自愿或法律规定不可被剥夺。在没有经股东本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章程规定及股东会决议强行转让其股权的行为,是对股东合法权益的一种侵害。
股东大会能取消股东资格吗

一、股东大会能取消股东资格吗

在没有经股东本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章程规定及股东会决议强行转让其股权的行为,是对股东合法权益的一种侵害。章程多数决的效力仅应及于公司经营管理的事项和股东共同利益的事项,而不应及于股东个人利益的事项。因此,股东资格非经股东自愿或法律规定不可被剥夺。

对瑕疵出资股东进行除名的合规程序建议:

1.首先,公司各股东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应作出一份有效的限期出资的股东会决议;

2.在出资期限到期前,发起人及其他股东应当视情况协助瑕疵出资股东,例如寻找股权受让人、协助转让股权等;

3.应当注意的是,如在此阶段有新股东进入公司的,应当向新股东充分披露公司经营及股东出资情况,避免后续纠纷

二、不同类型的股东资格认定标准

1、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东资格认定

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东资格认定又分为:现有股东与公司之间及股权转让人(公司股东)、受让人(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

现有股东与公司之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相反证据除外。

(1)一般原则:现有股东与公司之间因未履行出资义务、瑕疵出资等发生股东资格争议的,以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的记载为准;

(2)实际出资并行使股东权利: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未记载,但已履行实际出资并以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的,应认定其具有股东资格;

(3)瑕疵股东出资:如果瑕疵股东出资并不导致公司设立无效,一般情况下不宜轻易否定瑕疵股东的资格。

股权转让人(公司股东)、受让人(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实质主义标准为辅。

(1)一般原则:股权转让人、受让人与公司之间因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以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为认定标准。

(2)实质参与管理并行使股东权利:公司没有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但受让人已经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行使股东权利的,应认定受让人为股东,并责令公司将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

(3)遵从合同约定:如果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者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手续之后,股权才转移的,未办理之前,仍认定转让人为股东。

2、股东与股东之间的股东资格认定

股东与股东之间的股东资格认定,主要指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隐名持股协议(股权代持)。

(1)一般原则: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

(2)但存在实际股东时,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合同如无规定情形的,应认定为有效;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的,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不予支待。

3、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股东资格认定

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股东资格认定又分为:出让股东与受让人之间、股东与债权人之间。

出让股东与受让人之间:以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为准,实质主义标准为辅。同上述“股权转让人、受让人与公司之间”的处理原则。

股东与债权人之间: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准。以名义股东为公司股东,对外承担股东义务,其承担义务后可依约定向应当承担义务的实质股东追偿。

股东大会能取消股东资格吗?根据规定是不能的,除非是股东自己放弃了股东资格,或者股东资格依法被剥夺了,否则的话公司内部的任何组织是不能取消股东资格的。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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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没有经股东本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章程规定及股东会决议强行转让其股权的行为,是对股东合法权益的一种侵害。章程多数决的效力仅应及于公司经营管理的事项和股东共同利益的事项,而不应及于股东个人利益的事项。因此,股东资格非经股东自愿或法律规定不可被剥夺。公司以章程多数决的效力作出对你退股决议,非你的真实意思表示,该退股决议应属无效。因此,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不能剥夺你的股东资格。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推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7、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8、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本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特有的职权)。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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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在公司经营中,经常存在大股东通过行使其表决权的方式侵犯小股东权利的情况。我国《公司法》对小股东权益规定了特别的保护机制维权方式为::
一、股权回购请求权
当大股东通过其持股比例控制公司决策机构,作出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转移公司主要财产等情况,持反对票的小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要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
二、股东代表诉讼,
是指在公司的利益受到因公司机关成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或违反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时的损害而,而相关内部机构或人员公司不能或怠于追究其责任时,为了维护公司利益,也是为了维护小股东自身利益,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小股东可,依据法定程序以自己名义向前述人员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提讼的要件是: 

一,
1、原告股东需符合法律规定要件。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作限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均可提讼,;对股份有限公司则要求只有是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讼。

二,
2、原告股东必须在诉前用尽穷尽公司内部救济。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讼;监事有类似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可书面请求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提讼。只有在前述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才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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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代表的变更有着严格的程序,如果大股东想要变更法人,需要看大股东的股权比例是多少。是否有足够的决定权。
除非法定代表人出现了禁止担任的情形,变更法定代表人需要50以上投票通过的。
如果大股东的股权是51以上,可以直接提请召开股东会变更法定代表人,然后去工商局备案。
如果是不足51,那么就需要联合其他的股东一起投票变更法定代表人才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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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显名股东)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即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的合同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合法有效。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签订的合同仅在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有效,一般不能对抗公司。

二、实际出资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满足合同有效的条件时,隐名股东应实际出资。

三、符合人合性
基于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人合兼资合的法律属性,隐名股东要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必须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的同意,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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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条 公司系依照《珠海市股份有限公司试行办法》和《公司法》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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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珠海市工业委员会珠工复(1989)033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分行珠
银管[1989]141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于一九八九年在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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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是指以根本不存在的人(死人或者虚构的人)的名义出资登记,或者盗用真实的人的名义出资登记的出资人。因此,股东包括以根本不存在的人的名义出资登记和盗用真实的人的名义出资登记两种情形。股东与隐名股东虽然都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出资,但两者还是存在明显的区别,一是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都是具有真实意思表示能力,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而在出资中,被者是出资人虚构或者盗用的主体。二是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利义务处于不完全确定状态,须根据其在公司中的状况或者其与显名股东的约定确定在出资情形中,被者是根本不存在的自然人或法人,不可能成为真正的股东,而者则实际上行使着股东权利。三是隐名股东通常依据其与显名股东的合同约定而产生,在出资情形中,股东则多为规避法律而产生。因此,在出资情形下对股东资格的认定与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具有显著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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