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他人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归谁所有?
1、在他人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一般归属于宅基地的使用权人
因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建筑用房的材料(动产)与他人的宅基地 (不动产)发生附合,所建房屋的所有权应归宅基地使用权人所有。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应返还因取得他人之物所有权所新增的利益。
2、满足条件可以申请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家庭没有宅基地的,因自然灾害,政策性拆迁等需要重新选址建设住宅的子女结婚确需分户居住,现有宅基地又无法满足分户居住需求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农村村民是可以申请宅基地的。
宅基地的分配必须遵循成员申请、集体审议、按户取得、一户一宅、面积限定、规划管控的原则。
二、城镇户口可以在农村有宅基地吗?
1、城镇户口一般不可以在农村有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区别于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允许像商品房一样进行二级市场自由流转。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仅限于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流转,也就是在本村村民间调转。当然,即使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也不等同于完全自由流转,受限于户内人口数对应的宅基地面积总额。
2、只有两种情况下,城镇居民可以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1)城镇居民如果原来户口在农民且有农房,之后户口迁出农村的,可以通过确认农房间接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奉行的是地随房走的原则。房子是谁的,宅基地使用权就可以随房确认,因为房地本来不能分开,只是在政策上将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分分开,土地管理部门又分为林业、农业、国土等部门分头管理。
在宅基缺乏方面,这种情况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2)城镇居民通过继承农房而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如果父母在农村,子女户口在城镇,那么子女可以通过继承父母的房子而间接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上通过继承取得的宅基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三、如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若是想要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需要向当地乡镇政府提出收回申请,具体需要遵守以下的流程:
(1)村委会提出收回申请
(2)乡镇政府意见
(3)国土局组织听证后出具意见
(4)附听证纪要报市政府,市政府出具审批意见
(5)以政府名义发宅基地使用权收回通知,当事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国土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由政府进行注销登记。
(6)接到通知三十日内未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告注销土地登记。
(7)未交回《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公告废止。
农村闲置的宅基地不是土地,政府不会随意无偿收回,只能是自愿退出或者是置换,并且有相关文件规定可以允许宅基地所有人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出售、置换、退回。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2)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3)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4)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5)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者实施城市、集镇和村庄规划进行旧城、旧镇、旧村改造,经依法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地上建筑物,可根据其实际情况予以合理补偿。
3、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福利性。
权利人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应积极予以利用。对于权利人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长期闲置不用的,应视为其对权利的放弃。为有效利用土地,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对于收回的宅基地,如已经办理过确权登记,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农户再申请宅基地建房时,重新依照审批程序批准,待房屋建成并实地检查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发证。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对在他人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归谁所有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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