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的审查要点分为借款合意和资金交付,那么作为诉讼双方的当事人要想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就要围绕这两点要素展开。
对于原告(出借人)来说,需要证明其与被告(借款人)之间存在借款之合意,且原告已经向被告交付了借款,简单来说,就是需要提供借款合同 转账凭证。但是在自然人之间发生借贷关系时,往往因当事人法律意识不足,产生形式要件瑕疵,经常出现借款人无法提供书面借款依据或者无法证明现金交付的情况。此时,有以下情形的,原告可以提供相应证据完善举证:
1.双方在日常的短信、微信等文字聊天记录中有反映或者透露出彼此之间存在借款合意,且被告对借款金额、利息等进行过确认。
2.被告表示过还款承诺或者在其他场合作出过具有法律效力的陈述。
3.存在其他合理理由不需要贷款人专门出借款项。
4.符合日常生活逻辑的小额现金交付。
对于被告来说,若不同意承担原告诉请的还款责任,则需要证明原告所提供的双方未达成一致的借款合意是无效的,或者双方之间的款项往来是基于其他法律关系。
首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受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约束,若被告能够证明借贷合意的达成欠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或者行为人欠缺基本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则原告依然需要对双方之间就诉请款项存在借贷合意进行举证。
其次,若原告提供了客观的转账凭证证明其向被告支付了款项,并据此要求被告还款的,若被告能够举证证明已经归还的,原告依然需要对自己的诉请承担举证责任。
再次,若被告能够举证证明双方之间的款项系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原告依然需要对自己的诉请承担举证责任。
综上,被告可以通过举证来反驳原告的主张,若被告有效完成了自己的举证,则原告依然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若原告举证不能,则应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对于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也可以尽快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在民事诉讼中及时说明。
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受诉讼时效的约束,对于存在保证人的借贷关系,还应受到保证期间的规制。
民诉法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原告的诉请如果超过诉讼时效,被告对此提出抗辩的,原告的胜诉权即归于消灭。对于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确定,可以从以下几点来看:
1.借贷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借贷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出借人可随时要求还款,自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还款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但借款人在出借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就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从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算。
3.出借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向借款人主张权利、借款人同意履行还款义务的,均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
4.虽然出借人的诉请超过诉讼时效,但是借款人在诉讼中明确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得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请。
如果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意约定有保证人的,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保证期间,但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该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保证分为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认定为一般保证,两种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不同。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因保证人可以要求出借人先向借款人主张权利,故在借款人不能清偿时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而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则自出借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算。
民间借贷中的举证责任是怎么分配?根据民事案件“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应当先由原告方举证证明存在借贷关系。当然诉讼过程中,如果被告有提出什么主张的,自然也就应当由其进行举证。如果在这方面有需要帮助的,可以直接点击页面下方的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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