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江西盗窃罪如何量刑?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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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江西犯了盗窃罪的公民,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管在什么地方实施盗窃行为,只要构成了盗窃罪,就有可能被判刑。对江西盗窃罪如何量刑依旧不清楚的,可以选择继续阅读这篇文章。
根据规定江西盗窃罪如何量刑?

一、根据规定江西盗窃罪如何量刑?

1、在江西犯了盗窃罪的公民,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被误判为盗窃罪可以在既定的期限内上诉

(1)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2)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二、盗窃罪有没有法院退回重审的?

1、盗窃案件可能会被法院发回重审

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第二审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原审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

三、可以请律师对盗窃物的价值进行评估吗?

1、律师不能对盗窃无的价值进行评估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盗窃案件中,对赃物应当估价的,应当委托有鉴定权的机构进行评估。根据通知规定,各级物价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是赃物鉴定的法定机关。一般来讲应当委托价格事务所进行评估。但对一些特殊赃物,如文。物等,也可委托文物部门等其他有评估权的单位评定。但不能委托不具有评估权的单位评估。

2、应当由具有评估权的人评估。

受委托单位接到委托评估书后,应当交由具有评估该项赃物权的人进行评估,评估人必须是熟悉赃物性能,并具有一定技术职称的专业人才。对于没有估价资格的人,或者虽有估价资格但专业不对口的人,都不能对赃物进行评估。

3、要严格按照程序估价。

需要估价的赃物,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出具《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委托书》,委托书一般应当载明赃物的品名、牌号、数量、来源、购置时间以及违法犯罪获得赃物的时间、地点等情况。接受委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赃物的性质,按照要求的程序和步骤进行评估,需要多人或组成评估小组评估的,应当由多人或评估小组评估。受委托评估单位除另有约定外,一般应在七日内作出评估鉴定结论,并出具统一制作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由估价人员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委托单位应当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进行审查。如果对同级价格事务所出具有赃物估价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退回价格事务所重新估价或者委托上一级价格事务所复核。对赃物估价结论没有异议的,应当随案移送并存档,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无论是在江西,还是在其他地方,都最好不要实施盗窃行为,否则一旦被法院认定为犯了盗窃罪,通常是会被判处刑事处罚的。对江西盗窃罪如何量刑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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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盗窃东西判几年?
盗窃行为人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盗窃金额巨大可能会被判处的刑事处罚,如果盗窃金额特别巨大,被判处的主刑处罚可能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如果对盗窃东西判几年依旧不清楚,可以选择继续查阅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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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的好朋友因为犯罪被抓了,但是不知道应该怎么办,所以我想知道一些有关于江西省盗窃罪量刑标准2018的相关信息
[律师回复]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朔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下同)。
2、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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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盗窃东西怎样判刑?
盗窃东西若是构成盗窃罪,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当然这是盗窃数额较大可能会受到的处罚,若是没有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受到的处罚为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若是对盗窃东西怎样判刑依旧不清楚的,可以选择继续阅读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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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盗窃罪最新证据标准包括哪些
江西盗窃罪最新证据标准包括主体证据,行为证据,主观证据,情节证据以及结果证据五类,在盗窃案件中,能证明盗窃事实的证据也非常多,像证人证言,录音录像以及物证书证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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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朋友涉嫌盗窃罪,但是我不知道盗窃罪量刑标准,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江西盗窃量刑标准2017年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1、对于犯罪情节一般,盗窃数额达到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可以分别在下列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盜窃数额超过数额较大起点,并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三分之一的,量刑起点为一年有期徒刑。盗窃数额超过或者低于数额巨大起点的三分之一的,可以相应地增加或者减少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三年有期徒刑。盜窃数额超过数额巨大起点的,可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盗窃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人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十年有期徒刑。盗窃数额超过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可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因其他犯罪情节构成犯罪的,可以分别在下列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盜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三分之一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可以根据盗窃的次数或者盗窃数额的大小,相应地增加或者减少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盜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可以根据盜窃数额和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相应地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盜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可以根据盜窃数额和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相应地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1)入户盜窃的;
(2)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3)盜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财物的;
(4)流窜盜窃作案的;
(5)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6)盜窃生产资料、未严重影响生产的;
(7)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而盗窃的。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适当减少基准刑:
()确因生活、学习、治病急需而盗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在案发前主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3)盗窃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80%。
以上就是江西盗窃量刑标准2017,希望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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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盗窃五万东西如何判刑
盗窃五万会被法院判处3年以上到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五万属于数额巨大,但盗窃五万东西如何判刑的这个问题还需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盗窃的场合、盗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及其他的情节才能准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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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们好,请问盗窃罪量刑标准江西的内容是什么呢?我一个朋友涉嫌盗窃被查,现在我希望他平安
[律师回复]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南昌运输铁路两级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lt;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gt;实施细则》经省法院2015年5月15日第10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人身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请及时层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确保量刑规范化工作全面、顺利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刑法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事项量刑公正,依据刑法和刑事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的刑事审判实践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个人应负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一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优先适用的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确定拟宣告刑;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根据确定宣告刑的方法对拟宣告刑进行调整,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整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
  对于具有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活着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优先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同时具有前述两种以上优先适用量刑情节的,应采用连乘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再次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的所应判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切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调节结果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当调节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确定宣告刑。
  
(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缓刑、免刑的,应当依法适用。
  
4、其他规定
  
(1)对于数罪并罚,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自首、坦白等量刑情节只适用于本罪;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适用于全案。对于同种数罪,可以根据上述量刑情节在整个案件中的具体地位等因素确定适当的调解比例
  
(2)数罪中个罪的量刑均为法定刑的起点刑或接近起点刑,数罪并罚时一般应采用个罪最高刑以上总和刑以下的中线之下量刑
  
(3)宣告刑以月为单位计算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在确定从宽副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具体确定哥哥量刑情节的调解比例时,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量的关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一)优先使用的量刑情节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对同案犯中的多个未成年人,在适用从宽幅度时应考虑案件的均衡,不同被告人之间因年龄导致的刑期差异不宜过大。
  
2、对于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综合考虑犯罪的动机和目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过失犯罪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对于六十五周岁以上不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过失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20%以下。
  
3、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综合考虑犯罪性质、精神疾病的严重程度以及犯罪时精神障碍影响辨认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40%以下。
  
4、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以及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时的控制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认知程度、是否初犯、悔罪表现和一贯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一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意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5、对于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危险来源的性质、程度、过当程度、过当原因、造出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6、对于预备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性质、实施程度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7、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8、对于中止犯,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中止犯罪的动机和目的、中止犯罪的阶段、自动放弃犯罪原因、造成的危害后果大小、阻止危害后果的发生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造成较重损害结果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60%
  
(2)造成较轻损害结果的,可以减少基准刑50%-80%
  
(3)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9、对于从犯、胁从犯,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具体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对于从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2)对于胁从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6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0、对于教唆犯,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被教唆的对象,以及被教唆的人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的呢过情况,确定从宽或者从严处罚幅度。
  
(1)对于从犯的一般教唆,按照本节第9条第
(1)项的规定,确定从宽处罚的比例。
  
(2)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对于教唆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以下。
  
(二)其他量刑情节
  1
1、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1)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办案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40%以下;
  
(2)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办案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30%以下;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一自首论处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30%以下;
  
(5)罪行尚未被办案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办案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30%以下;
  
(6)其他类型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20%以下;
  
(7)犯罪较轻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
2、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阶段、程度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20%一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较重的,可以减少基准刑10%-30%
  
(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4)如实供述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一下
  1
3、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可以减少,根据犯罪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1
4、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
5、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于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30%以下。
  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较大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10%以下。
  对于抢劫的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退赃、退赔的,在决定是否从宽及从宽的幅度时应从严掌握,减少的基准刑不得超过10%,并不得超过1年
  1
6、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1
7、对于当事人根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
8、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刑期
  1
9、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较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20、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犯罪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20%以下
  2
1、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疾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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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为进行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实施其他犯罪的。综合考虑违法、犯罪性质、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10%以下。
  
四、常见犯罪量刑
  
(一)交通肇事罪
  
1、构成交通肇事罪,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四十万元并无能力赔偿,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重伤一人,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第六项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负责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或者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八十万并无能力赔偿,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可以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扥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每增加财产损失五万元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该情形未被作为定罪条件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一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增加基准刑的比例累计不得超过50%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交通肇事后及时报案,或者在现场积极抢救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但依法认定为自首的除外。
  
(二)故意伤害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值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20%以下:
  
(1)适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实施伤害行为的
  
(2)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
  
(1)因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
  
(2)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三)强奸罪
  
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强奸罪,具有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法定量刑情形中的一种情形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以上的,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造成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造成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造成问成年被害人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当同事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增加基准刑的比例累计不得超过100%
  
(1)利用教养、监护、职务、亲属关系强奸的
  
(2)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强奸的
  
(3)持凶器或采取非法拘禁、捆绑、虐待的方法强奸的
  
(4)强奸二次以上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强奸未成年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增加基准刑的比例累计不得超过100%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犯罪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犯罪的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节
  
(四)非法拘禁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非法拘禁一人,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一个月至六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非法拘禁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非法拘禁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非法拘禁之、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被拘禁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非法拘禁的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一年
  
(3)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
  
(5)每增加一人重伤,可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每增加一人死亡,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7)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增加基准刑的比例累计不得超过100%: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非法拘禁的
  
(3)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其他恶劣手段的
  
(4)非法拘禁次数大二次以上的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拘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五)抢劫罪
  
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犯抢劫罪,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六)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在下列相应幅度内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抢劫二次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抢劫三次以上的,每再增加抢劫一次,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抢劫数额在一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每增加三千元,可以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抢劫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每增加二万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
  
(3)造成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造成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每增加刑法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持械(不含枪支)或使用危险性工具抢劫的
  
(2)为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二实施抢劫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抢劫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转化型抢劫,仅以轻微暴力或语言相威胁的
  
(2)确因生活所迫、治病急需而实施抢劫的
  
(3)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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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盗窃罪量刑标准
在江西省,盗窃罪的量刑主要依据盗窃财物的价值以及其他相关情节。具体来说,如果盗窃财物的价值在1000元至3万元之间,被视为数额较大;在3万元至10万元之间,被视为数额巨大;在30万元至50万元之间,被视为数额特别巨大。在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或者扒窃的情况下,无论盗窃财物的价值多少,都构成盗窃罪。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以及犯罪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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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盗窃5000元东西和盗窃1900元东西的量刑区分
[律师回复] 前是量刑比后者少些。 涉嫌盗窃犯罪,数额较大,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量刑看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3.8)  (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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