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别人的债务做担保有哪些风险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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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作为担保人,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或者完全违约,您可能需要承担全部或部分的债务责任。2、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如果借款人违约,您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3、作为担保人,您的个人财务状况可能受到影响。关于为别人的债务做担保有哪些风险,我们将通过下文进行具体了解。
为别人的债务做担保有哪些风险

一、为别人的债务担保有哪些风险

为别人借钱做担保涉及一定的风险,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风险:

1、作为担保人,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或者完全违约,您可能需要承担全部或部分的债务责任。在担保前,要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进行充分评估。

2、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如果借款人违约,您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这可能包括承担债务、支付罚金、利息或其他相关费用等。确保在签署担保合同之前,理解并接受自己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3、作为担保人,您的个人财务状况可能受到影响。如果您无法承担债务,可能导致您的信用记录受损,甚至影响到您的个人资产和信用评级。

二、为别人借钱做担保要注意什么

为别人借钱做担保,以下是一些需要注意的方面:

1、在签署担保合同之前,了解担保范围的具体限制和条件。有些担保可能只覆盖特定金额或特定期限的债务,而不包括可能的延期或增加的债务。

2、仔细审查和理解担保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和条件,确保自己明确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如果需要,可以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保护自身权益。

3、在决定是否为别人提供担保之前,评估借款的目的和用途,以及相应的风险。确保借款人有能力和意愿按时偿还债务,并且借款用途合法和可靠。

4、在提供担保时,可以考虑选择不同的担保方式,例如抵押质押保证等。不同的担保方式具有不同的风险和保障程度,需谨慎选择。

三、保证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是什么

民间借贷中,借款保证人需要承担的责任主要是当借款人不履行还款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还款的责任。法律对保证人规定了两种保证责任,一种是一般保证,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这两种保证是不同的保证,它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是不一样的。

1、一般保证

当事人保证合同中约定,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借款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借款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借款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借款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2、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借款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保证责任。

为他人借钱做担保,其实就是把自己变成了债务关系中的一环,成为其中的担保人。那么,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履行自己的担保责任。通常在债务人无力还债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偿还欠债。由此也可以看出,做担保人是有风险的。那究竟,为别人的债务做担保有哪些风险?上文已经进行了讲解,若你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点击页面下方的按钮,直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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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买车让我去做担保请问有风险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可以明确的告诉你。牵扯到贷款方面的问题。如果做担保,你就要和他共同承担风险。即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
1)关于一般保证责任,不能直接向保证人主张其承担保证责任,必须先对债务人提讼,在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或者在强制执行其财产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方可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2)关于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与债务人处于同一顺序,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人首先履行债务,也可以一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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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到中期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收原则,使缓刑不再执行),中期和长期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另: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通常称为“死缓”,是收监,注意区分。
其一是被判处拘役或者短期有期徒刑;
其二是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认为暂不执行所判刑罚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
其三是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也就是说,适用缓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经被判处刑罚的前提下,再考虑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认定其放在社会上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是否执行刑罚。如何准确把握适用,关键在于怎样来认定已被判刑的罪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审判实践中,是否适用缓刑完全由人民作出决定,由于“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没有统一的考量标准,因而有的考虑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和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受害人的态度等等,在认定悔罪表现方面也大都将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如自首、立功、从犯、未成年人)、是否退赃退赔或赔偿受害人损失、是否缴纳罚金等作为考量因素,有的甚至将被告人不适宜监禁的因素(如疾病)、家庭因素(如需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一些与被告人相关联的不合法的客观因素作为适用缓刑因素考虑。只注重被告人的悔罪主观意识,缺乏对被告人的平时表现的调查了解,忽略了对适用缓刑罪犯的监管、帮教、改造等客观条件的考虑。正因如此,有些被告人亲属为了能使被告人适用缓刑,免受监禁,表示愿意多交罚金、多赔偿损失,以金钱的付出来体现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以至使之成为缓刑的交换条件;有些单位组织出于被告人亲属的种种关系,碍于情面,不切实际地乱出证明,一概证明被告人表现良好;有的帮教组织也停留在纸面上,形同虚设,少数帮教成员甚至不知道被帮教的对象;等等。这些现实存在的情况,并不能表明被告人悔罪的真实性,也不能如实反映适用缓刑的客观条件,给法官提供了种种假象,导致了法官在考虑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时出现偏差。因此说,对被告人归案后是否诚心悔过,适用缓刑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实质上都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有待在日后的考察中予以确定。而现行的缓执行制度将这种待定状态交由法官提前认定,确实难于准确把握,以至缓刑期间重新犯罪的时有发生,有的甚至是报复性犯罪。也容易导致法官,盲目地适用缓刑,造成重罪轻判,使得某些罪犯逃避了应得的惩罚,有损法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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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人做担保有什么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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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租赁物部分灭失毁损时,承租人的租金减少请求权何时发生,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只能在租赁物修缮不能时始得发生,如修缮可能,则以承租人对于出租人请求修缮义务的履行为限,不得为租金减少的请求;出有学者认为,减少租金的请求,不限于修缮不能的情形,在修缮可能时,承租人可以选择请求修缮义务的履行或请求减少租金。我们认为,两种观点都有不妥之处,请求修缮义务的履行,并不妨碍请求使用、收益不完全期间租金的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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