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执行流程及时间
强制执行是指当一方拒绝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求法院采取措施迫使该方履行义务的过程。下面是强制执行的基本流程和相关时间规定。
强制执行流程
申请:
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人员执行。
法院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执行申请后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人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采取强制措施:
执行法院可以通过查询、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等强制措施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执行时间
通常情况下,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
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并且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二、申请强制执行能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条件
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股东存在抽逃出资或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
三、能否向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向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原则上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所需材料
申请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应提供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若为郑州两级法院外的生效判决,则需附带生效证明)。
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的,应提供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以及仲裁机构出具的关于仲裁生效和送达情况的函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申请执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的,提供公证债权文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四、结论
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强制执行的基本流程和时间规定,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以及如何向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获得更具体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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