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私了后的再次索赔怎么样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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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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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交通事故私了后的再次索赔怎么样处理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交通事故私了后的再次索赔怎么样处理

一、交通事故私了后的再次索赔怎么样处理

交通事故私了后的再次索赔的可以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规定,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交通事故私了后的再次索赔的可以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法的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三、交通事故后报警不处理怎么处理

交通事故报警了不处理,可以到交警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受理案件后,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交通事故私了后的再次索赔怎么样处理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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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后的再次索赔怎么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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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后的再次索赔如何处理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交通事故私了后的再次索赔如何处理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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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工伤判定第二次还能再次索赔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具体案例
十几年前,劳动者在工作中挫伤腰部经鉴定为8级伤残,在得到相关补偿后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十年后,劳动者对工伤等级进行了重新鉴定,由8级升至6级,并再次提讼,索要赔偿。不过,这一次,没有支持他的诉求。
据了解,当时周某是在工作中挫伤腰部,被送到医院后诊断为L2轻度压缩骨折。经鉴定,周某伤残等级为8级。之后,周某通过诉讼方式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得到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医疗费、一次性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共计
1.8万余元。5月,周某对自己的伤残等级申请了复查鉴定。同年9月,鉴定结论认定周某的伤残等级为6级。为此,周某再次向,要求原单位赔偿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共计
18.7万元。
审理
一审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周某诉求。宣判后,原单位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提起上诉。
重庆市中级人民二审后,认为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终审改判,驳回了员工要求原单位补偿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的诉讼请求。
伤情复查以劳动关系存续为前提
二审认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是工伤职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基本条件,由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与工伤保险待遇紧密相关,如果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后,还可以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那么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将永远处于一种变化的不稳定状态,这也与劳动者通过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并以此获取一次性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立法目的相悖,因此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民四庭庭长宋勇进一步解释称,《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权应以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尚保留劳动关系为前提。而本案中,周某在10年前就已与原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领取了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其不能再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此外,周某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也再未对其进行劳动管理,其伤情变化是否与原先的工伤事故之间具有关联性也无法确定,即使鉴定机构作出了复查鉴定结论,也不宜根据该鉴定结论主张其工伤保险待遇差额。
宋勇还提示,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职业危害引起后,工伤职工如果准备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需要特别慎重。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应在劳动能力鉴定一年后进行,并且是在保留了劳动关系的前提之下。因此,建议劳动者待病情稳定以及伤残等级不会再发生新的变化之后,再行解除劳动关系。否则,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如果伤残等级提高也不能再次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差额。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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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第二次还能再次索赔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伤认定第二次还能再次索赔吗问题解答如下, 具体案例
十几年前,劳动者在工作中挫伤腰部经鉴定为8级伤残,在得到相关补偿后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十年后,劳动者对工伤等级进行了重新鉴定,由8级升至6级,并再次提讼,索要赔偿。不过,这一次,没有支持他的诉求。
据了解,当时周某是在工作中挫伤腰部,被送到医院后诊断为L2轻度压缩骨折。经鉴定,周某伤残等级为8级。之后,周某通过诉讼方式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得到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医疗费、一次性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共计
1.8万余元。5月,周某对自己的伤残等级申请了复查鉴定。同年9月,鉴定结论认定周某的伤残等级为6级。为此,周某再次向,要求原单位赔偿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共计
18.7万元。
审理
一审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周某诉求。宣判后,原单位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提起上诉。
重庆市中级人民二审后,认为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终审改判,驳回了员工要求原单位补偿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的诉讼请求。
伤情复查以劳动关系存续为前提
二审认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是工伤职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基本条件,由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与工伤保险待遇紧密相关,如果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后,还可以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那么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将永远处于一种变化的不稳定状态,这也与劳动者通过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并以此获取一次性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立法目的相悖,因此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民四庭庭长宋勇进一步解释称,《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权应以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尚保留劳动关系为前提。而本案中,周某在10年前就已与原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领取了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其不能再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此外,周某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也再未对其进行劳动管理,其伤情变化是否与原先的工伤事故之间具有关联性也无法确定,即使鉴定机构作出了复查鉴定结论,也不宜根据该鉴定结论主张其工伤保险待遇差额。
宋勇还提示,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职业危害引起后,工伤职工如果准备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需要特别慎重。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应在劳动能力鉴定一年后进行,并且是在保留了劳动关系的前提之下。因此,建议劳动者待病情稳定以及伤残等级不会再发生新的变化之后,再行解除劳动关系。否则,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如果伤残等级提高也不能再次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差额。
第二次工伤赔偿,还可以再次索赔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具体案例 十几年前,劳动者在工作中挫伤腰部经鉴定为8级伤残,在得到相关补偿后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十年后,劳动者对工伤等级进行了重新鉴定,由8级升至6级,并再次提讼,索要赔偿。不过,这一次,没有支持他的诉求。 据了解,当时周某是在工作中挫伤腰部,被送到医院后诊断为L2轻度压缩骨折。经鉴定,周某伤残等级为8级。之后,周某通过诉讼方式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得到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医疗费、一次性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共计 1.8万余元。5月,周某对自己的伤残等级申请了复查鉴定。同年9月,鉴定结论认定周某的伤残等级为6级。为此,周某再次向,要求原单位赔偿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共计 18.7万元。 审理 一审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周某诉求。宣判后,原单位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提起上诉。 重庆市中级人民二审后,认为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终审改判,驳回了员工要求原单位补偿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的诉讼请求。 伤情复查以劳动关系存续为前提 二审认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是工伤职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基本条件,由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与工伤保险待遇紧密相关,如果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后,还可以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那么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将永远处于一种变化的不稳定状态,这也与劳动者通过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并以此获取一次性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立法目的相悖,因此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民四庭庭长宋勇进一步解释称,《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权应以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尚保留劳动关系为前提。而本案中,周某在10年前就已与原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领取了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其不能再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此外,周某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也再未对其进行劳动管理,其伤情变化是否与原先的工伤事故之间具有关联性也无法确定,即使鉴定机构作出了复查鉴定结论,也不宜根据该鉴定结论主张其工伤保险待遇差额。 宋勇还提示,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职业危害引起后,工伤职工如果准备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需要特别慎重。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应在劳动能力鉴定一年后进行,并且是在保留了劳动关系的前提之下。因此,建议劳动者待病情稳定以及伤残等级不会再发生新的变化之后,再行解除劳动关系。否则,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如果伤残等级提高也不能再次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差额。
工伤第二次鉴定后,能否再次申请索赔?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具体案例 十几年前,劳动者在工作中挫伤腰部经鉴定为8级伤残,在得到相关补偿后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十年后,劳动者对工伤等级进行了重新鉴定,由8级升至6级,并再次提讼,索要赔偿。不过,这一次,没有支持他的诉求。 据了解,当时周某是在工作中挫伤腰部,被送到医院后诊断为L2轻度压缩骨折。经鉴定,周某伤残等级为8级。之后,周某通过诉讼方式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得到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医疗费、一次性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共计 1.8万余元。5月,周某对自己的伤残等级申请了复查鉴定。同年9月,鉴定结论认定周某的伤残等级为6级。为此,周某再次向,要求原单位赔偿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共计 18.7万元。 审理 一审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周某诉求。宣判后,原单位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提起上诉。 重庆市中级人民二审后,认为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终审改判,驳回了员工要求原单位补偿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的诉讼请求。 伤情复查以劳动关系存续为前提 二审认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是工伤职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基本条件,由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与工伤保险待遇紧密相关,如果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后,还可以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那么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将永远处于一种变化的不稳定状态,这也与劳动者通过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并以此获取一次性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立法目的相悖,因此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民四庭庭长宋勇进一步解释称,《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权应以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尚保留劳动关系为前提。而本案中,周某在10年前就已与原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领取了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其不能再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此外,周某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也再未对其进行劳动管理,其伤情变化是否与原先的工伤事故之间具有关联性也无法确定,即使鉴定机构作出了复查鉴定结论,也不宜根据该鉴定结论主张其工伤保险待遇差额。 宋勇还提示,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职业危害引起后,工伤职工如果准备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需要特别慎重。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应在劳动能力鉴定一年后进行,并且是在保留了劳动关系的前提之下。因此,建议劳动者待病情稳定以及伤残等级不会再发生新的变化之后,再行解除劳动关系。否则,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如果伤残等级提高也不能再次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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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后伤亡可否再次索赔?
交通事故赔偿后伤亡可以再次索赔,只要证明死亡的事实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关系的,那么此时就可以再次提出希望获得赔偿金的请求。由于肇事的受害方已经死亡,那么此时可以由家属来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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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可以再次起诉索要抚养费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异地。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是一方拒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另外一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另外一方支付,原告可以在被告户籍所在地,或者被告常住地区提出诉讼。
原来抚养费是经过人民判决或者经过人民调解达成协议的,一方拒绝履行,抚养的一方可以代为未成年子女请求人民按照《婚姻法》第四十八条执行,即:“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讼的,人民应当受理。”你可以向,经过作出的法律文书的确认,离婚协议中小孩抚养费的承担约定就具有了法律强制力。一旦不主动履行,你就可以据此向申请强制执行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田某要求谭某支付女儿抚养费是合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1、由父母双方协议
父母通过平等自愿协商,就抚养费的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应予准许。但是,协议应当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得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父母双方损害子女利益的发生,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应当认真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能力、子女的需要、当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进行审查,如果协议不利于子女的,就不应准许。
2、由人民判决
双方协议不成,或者其协议不予准许时,应由人民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做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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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赔偿后还能再次索赔吗
交通事故受伤后,已获得伤残赔偿的受害者仍有权提出二次赔偿要求。依据相关法律解释,医疗费用等具体赔偿需参考医疗机构开具的收款凭证、病历及诊断证明。如有争议,赔偿义务主体需承担举证责任。后续康复费等费用,实际发生后,受害人可单独诉讼索赔。如有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证实必然支出,可与已发生费用一并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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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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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私了后悔会不会再次报警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发生交通事故后私了后悔会不会再次报警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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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发生交通事故后,私了后悔能再次报警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真实有效,不能后悔,如果反悔的,对方可以向要求履行。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能够协商赔偿数额的,可以达成一致协议。如果达成协议后当事人不履行的,从原来的侵权责任变成了合同责任。双方之间形成了合同之债,赔偿义务人不履行协议上的赔偿约定的,合同不存在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况,必须按协议履行。
在以下八种情况下,要报警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处理,比如机动车没有号牌、没有保险的、没有检验合格标志、司机没有驾照、驾驶员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或品的,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或成因有争议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其他设施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轻伤的,财产损失较大的,必须报警,在交警的调解下达成一致赔偿协议的,任何一方不按照协议履行的,另外一方可以提讼要求履行协议。
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赔偿协议是可以被“推翻”的,比如一次性补偿协议约定的数额过低,无法弥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而受害人当时急需医疗费用救治的,属于受胁迫签订的协议,可以撤销。另外,就当事人当时的医疗常识或者医院诊断无法预测,比如容某当时细微血管出血,B超没有发现脑部出血,不能料到将来的巨额医疗费和残疾补偿金,所以一次性了断协议是显失公平的,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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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私了后悔是否能再次报警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发生交通事故后私了后悔是否能再次报警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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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发生交通事故,已私了,但对方反悔以报警为理由再索要赔偿
[律师回复] 一般来讲,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应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当自觉履行。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三是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若不存在以上兰个方面的条件,应当认定各方当事人签订的损害赔偿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协议的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协议的内容应受法律保护。即使赔偿数额与法律规定有出人,也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行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各方当事人应受赔偿协议的约束,不得“出尔反尔”,随意反悔。所以对于交通事故私了后反悔能二次报警么这个问题的答案是不可以二次报警。但也有例外情况。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及当事人处分原则,一般来说当事人达成的赔偿协议不能反悔。但当事人如果存在上述两种情形之一的,法律允许撤销,即可以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法律赋予当事人撤销权,是为了恢复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你好,车辆擦碰事故,我全责,保险程序完毕后,车主再次索赔
[律师回复] 首先先了解一下车辆事故保险理赔的大致流程,做到对汽车保险如何理赔,如何与保险公司进行交涉心中有数,这样才不会忙中出乱。
1、事故发生后,保留事故现场,并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责任明确,可以撤离现场直接去理赔中心处理
2、如第三方损失为道路设施或者第三方损失为车辆,需向交警部门报案
二、现场处理
1、保险公司人员到达现场,并出具《查勘报告》
2、交警部门到达现场,并现场出具《事故认定书》
提醒:一般情况下,如果在向保险公司报案时,保险公司要求向交警报案时,保险公司人员无需到现场处理!
三、第三者修理
1、如果第三者非机动车,则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第三者、保险公司、车主)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当场不能核定损失,则在进行第三者损失核定的时候或者过程中,要求保险公司给出核损价格。
2、如果第三者是机动车,则要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如果第三者同意与车主一同前往车主选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则当场不必支付第三者任何现金!

二、如果第三者要求去自己选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也就是说第三者将与车主去不同的修理厂进行车辆修理时,则第三者可能要求车主在事故现场先支付一部分修理费用,或称押金或定金,(因为担心事后找不到车主或者事后车主不认账),切记:
一、现场掏钱,一定要立收据
二、支付一半的修理费用比较适当(因为也有可能发生事后第三者不认账的情况)
提醒
1:第三者车辆修理完毕后,车主必须先将修理费交付给第三者或者第三者选择的修理厂,然后拿到第三者的修理发票及维修明细才能进行保险索赔的,如果事后第三者不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找不到第三者时,第三者的维修费用保险公司是不能赔付的
提醒
2:虽然上文提到在现场掏钱时,要第三者立收据,虽说这种收据是不能作为赔偿依据的,但是这种收据至少可以避免第三者事后不认账的情况。因为第三者修理完毕后,车主必须先将修理费交付给第三者或者第三者选择的修理厂,如果没有这个收据,第三者万一不认账的情况下,车主到底应该在第三者车辆修理完毕后,支付多少钱呢?
四、车辆定损修理
1、将车辆送抵定损中心并同时通知保险公司,定损
2、修理厂修车
3、车主提车。
五、提交单证进行索赔
理赔:收集索赔资料交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六、损失理算
保险公司收到齐备的索赔单证后进行理算,以确定最终的赔付金额。
保险公司财务人员会根据理赔人员理算后的金额,向车主指定帐户划拨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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