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需要注意哪方面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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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处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需要注意哪方面问题带来帮助。
处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需要注意哪方面

一、处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需要注意哪方面

处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注意事项如下:

1、确定遗产的范围;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2、区分继承人所负下债务的性质;非法债务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3、明确清偿债务的具体程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继承人必须要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吗

继承人必须要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的。根据相关关法律规定,继承人接受继承的,必须在其继承的遗产价值范围内,就被继承人应缴纳的税款和应承担的债务予以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第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第三十三条

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

第三十六条

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三、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如何承担

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的承担方式: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即可。但若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其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第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第三十三条

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处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需要注意哪方面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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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要注意什么
1、先确定遗产。在现实生活中被继承人死亡时,属于被继承人的那部分财产,往往还处在家庭共有财产状态中,其遗产尚未确定。2、区分继承人所负下债务的性质。分清被继承人所负下债务的性质,只有在严格按照前文定义确认为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才必须依限定继承的原则办理清偿事务。3、明确清偿债务具体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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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时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时怎么处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时如何处理
一、先确定遗产
在现实生活中被继承人死亡时,属于被继承人的那部分财产,往往还处在家庭共有财产状态中,其遗产尚未确定。因此在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先要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属于被继承人的那份财产作为真正的遗产,以此作为清偿的依据。切忌不分青红皂白把被继承人家庭的财产都作为遗产并以这个“遗产”负责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二、区分继承人所负下债务的性质
分清被继承人所负下债务的性质,只有在严格按照前文定义确认为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才必须依限定继承的原则办理清偿事务,即清偿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反之,被继承人所欠下的债务,虽是以被继承人名义欠下,但是实际上是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生活的,就不能认定为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而应作为家庭债务,由家庭成员共同负担。
三、明确清偿债务具体的程序
通常是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应首先用属于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财产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后剩余的财产,才作为实际存在的遗产再按照遗嘱或法定继承来进行分割。当被继承人的遗产主要是实物或不动产,不便清偿债务时,应按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的原则,可以先行折价或变现,然后再清偿债务,也可以采取共有等方法偿还债务。
四、几种继承人的清偿责任分担问题
1、当只有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从原则上讲,应当依照继承人各自所得的遗产份额,按照比例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即多得者多还,少得者少还。当然这种清偿仍必须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也就是说继承人最多清偿数额不超过他的继承所得。
2、如果几个遗产接受者中既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时,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继承到的遗产清偿债务,如其所得遗产不足以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3、如果只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应当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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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要注意什么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处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要注意什么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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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法院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怎么处理
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纠纷的焦点很多都集中在对被继承人的债务的处理上。因此如何理解和处理被继承人的债务其意义事关重要。现实生活中,被继承人生前举债有的是为个人生产或生活需要所欠;有的是为了家庭的生产或生活的共同需要而所欠。这两种债务从其表面上看区别不大,但实质完全不同。法律上把前者定性为被继承人个人债务,简称为被继承人债务,后者则为家庭共同债务。这两种债务清偿的根据和方式是不同的。
一、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的含义。
所谓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是指以被继承人的名义欠下的,而且资金也是用于满足被继承人个人需要的债务。这又包括了两种情况,一种是由被继承人本人以自己的名义欠下的债务,另一种是家庭中其他成员以被继承人的名义代为欠下的债务。这两种情况不论其表现方式如何,只要所借用的债务是用于被继承人的个人需要,都应认定为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被继承人债务以其个人财产(遗产)负责清偿,财产不足的,他人无须代为清偿超出财产部分的债务。
二、如何确定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
1、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的范围。被继承人的债务是指被继承人个人生前依法应该缴纳的税款、罚金以及应由他个人偿还的合法的财产性债务。主要包括这样几类:
(1)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税收法规的规定应当缴纳的税款。
(2)被继承人因合同之责欠下的债务。
(3)被继承人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损害赔偿的债务。
(4)被继承人因不当得利而承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5)被继承人因无因管理而承担的补偿管理人必要费用的债务。
(6)其他属于被继承人个人的债务,如合伙债务各属于被继承人应当承担的债务,被继承人承担的保证债务等。
2、确定被继承人的债务应注意的问题。
(1)应区别被继承人的债务与其家庭共同债务。家庭共同债务是指为了家庭成员共同利益而形成的债务,这种债务应由家庭的共有财产来清偿,不能以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全部清偿。家庭共同债务中应由被继承人清偿的部分应确定为被继承人的债务。
(2)应区别被继承人的债务与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欠下的债务。现实生活中,并非所有以被继承人的名义欠的债务都是其个人债务,以下两种债务虽以被继承人的个人名义形成但不应完全归为被继承人的债务:
①以被继承人名义欠下的家庭债务。
②因继承人不尽扶养、赡养义务,被继承人迫于生活需要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债务,这种债务应先用遗产清偿,对不足部分继承人仍然负有清偿义务。
(3)应区别被继承人债务与继承费用,继承费用应当从遗产中支付,而不属于被继承人债务。
三、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原则
清偿被继承人债务应遵循下列原则:
1.以接受继承为前提的原则。继承人只有在接受继承时,才依法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
2.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应以其取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部分可以不予偿还。
3.保留必留份原则。如果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这是养老育幼原则的体现,也是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
4.连带责任原则。虽然我国继承法没有规定各继承人对遗产债务承担何种责任,但由于遗产在分割之前属于各继承人共同所有,所以,每个继承人应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有序清偿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
(1)在多种取得遗产的方式并存的情况下,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受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清偿。
(2)在多种被继承人债务并存的情况下,应按一定顺序清偿。首先清偿具有优先权的债权,比如工人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用遗产进行了担保的债权等;然后才能清偿普通债权。
四、处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时应注意的问题
1、先确定遗产。在现实生活中被继承人死亡时,属于被继承人的那部分财产,往往还处在家庭共有财产状态中,其遗产尚未确定。因此在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先要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属于被继承人的那份财产作为真正的遗产,以此作为清偿的依据。切忌不分青红皂白把被继承人家庭的财产都作为遗产并以这个“遗产”负责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2、区分继承人所负下债务的性质。分清被继承人所负下债务的性质,只有在严格按照前文定义确认为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才必须依限定继承的原则办理清偿事务,即清偿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反之,被继承人所欠下的债务,虽是以被继承人名义欠下,但是实际上是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生活的,就不能认定为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而应作为家庭债务,由家庭成员共同负担。
3、明确清偿债务具体的程序。通常是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应首先用属于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财产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后剩余的财产,才作为实际存在的遗产再按照遗嘱或法定继承来进行分割。当被继承人的遗产主要是实物或不动产,不便清偿债务时,应按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的原则,可以先行折价或变现,然后再清偿债务,也可以采取共有等方法偿还债务。
4、几种继承人的清偿责任分担问题。
(1)当只有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从原则上讲,应当依照继承人各自所得的遗产份额,按照比例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即多得者多还,少得者少还。当然这种清偿仍必须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也就是说继承人最多清偿数额不超过他的继承所得。
(2)如果几个遗产接受者中既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时,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继承到的遗产清偿债务,如其所得遗产不足以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3)如果只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应当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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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判决书怎么写?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按照什么原则怎么清偿?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判决书的问题,请参考以下内容:
按照我国国家法律规定,个人遗产既包括积极遗产(如物权、债权),也包括消极财产(如债务),继承人在继承积极遗产时也必须继承消极遗产,也就是说继承人必须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清偿。在国际上,清偿的责任有两种,一是概括继承制度,即继承人概括的继承被继承人的全部财产权利,同时必须承担全部财产义务,即便继承人继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也不得拒绝履行还债义务;二是限定继承制度,即继承人只在其继承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如果继承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则超出部分的债务无需偿还。我国现行《继承法》采取的是限定继承制度,并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偿还责任有如下规定:
(一)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不得因债务清偿受到影响
(二)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如有多个遗产继承人,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应按照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的,不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如有多个同级继承人则即继承人之间依其得到的积极财产的比例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知道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负有限定集成责任,但必须要注意只对其合法债务或未缴纳税费等负有责任,对其非法债务可以不予清还,如需了解更多关于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清还责任的信息,可以向专业律师咨询。
如果是关于被继承债务清偿纠纷要怎么处理?一个朋友遇到这样的事情要处理,要先了解。
[律师回复]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条文主要有两条,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3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62条。《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继承法意见》第6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从上述条文内容来看,我国《继承法》及其适用意见关注的重点在于债务应否清偿、由谁清偿、清偿的范围问题,而对于审判实践中所关注的重点,包括清偿债务与遗产分割的时间顺序、清偿保障制度、清偿责任形式等问题均未涉猎。法律规范不健全、法律制度缺位,导致审判实践中遇到以下问题:
  
(一)事实要点不清,审理难
  案件的审理过程,即是对法律规范的适用条件进行前提批判进而得出结论、分配法律责任的过程。存在明确的、可供“批判”的前提,才能形成清晰的审理思路。我国法律规范体系中,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制度不完善,导致审判所依赖的规范前提不明确,审判中对要点的把握无统一尺度。以遗产分割情况是否应在审判中查明为例,遗产分割前后,遗产的所有权人不同,遗产分割,使得所有继承人共有遗产的状态打破,遗产分归各继承人分别所有,清偿债务的责任主体由所有继承人变为实际继承遗产的继承人。可见,遗产分割的情况对清偿责任的承担具有重要的影响,应当作为案件审理的要点之一,类似的问题还包括被继承人债务的认定、遗产的实际状况等,对案件的裁判结果都有重要的影响,但就案例来看,审判实践中并非均对上述问题进行审理。
  
(二)责任形式不明,裁判难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责任有三种立法例:先清偿债务后分割遗产的共同责任主义或称连带责任主义,即共同清偿方式,继承人根据其应继份额,分配债务清偿过后的剩余遗产,债权人可向共同继承人中的任何一人请求清偿全部债务;先分割遗产后清偿债务的分割责任主义,即分别清偿方式,继承人首先按照应继份额分割遗产,同时分摊债务,然后由各继承人根据自己的分摊额向债权人清偿;折中主义,即介于上述立法例之间,债权人主张清偿债权在遗产分割前的,适用共同责任主义或连带责任主义,主张在遗产分割后的,适用分割责任主义。
  无论采取上述哪种立法例,均在立法中有明确规定,司法裁判也有章可循。而我国立法对此并无明确规定,有些案件中的裁判结果只要求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未明确责任形式,每一责任人应当承担多少清偿责任,责任人之间是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审判实践中做法不一。
  
(三)裁判流于形式,执行难
  既无法律的明文规定,亦无司法实务统一的指导性意见,实践中常见对遗产状况、遗产分割情况等内容并不审查、对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不加区分的情况,笼统要求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且有共同债务的场合,要求共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此裁判,在继承人自愿履行债务清偿义务的情况下无太大争议。若进入执行程序,凭借这一句话的判决如何执行?无异于形式上裁判了,实质上的问题没有审查,执行没有确切的依据,等于将审判程序中的问题推给了执行程序,而上述问题又是在执行中无法解决的,从而导致该类型纠纷的裁判流于形式,执行难度大。
  被继承人的债务应当在其遗产范围内进行清偿。债权人通过诉讼途径主张债权保护、清偿债务,在其证据证明力足以支撑其诉请时,应当裁判支持诉请。然在被继承人遗产资不抵债情形下如何裁判执行?被继承人可能存在多项债务,当债务总额超过遗产时,同一顺序的债权应当按照比例予以清偿。若有通过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已获清偿后,另有债权人起诉且被继承人剩余的遗产不足以清偿后起诉之债,后起诉的清偿之诉应当仅以遗产余额还是以应保护的债权总额作为裁判依据?若是前者,则后起诉的债权人利益受到侵害,且违背了同等债权按比例清偿的债务清偿原则;若是后者,则先起诉并已经执行而受清偿的债权人获得的利益中有部分当属不当得利,是否需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裁定执行回转或者经不当得利之诉要求其返还超过其所应得利益的部分,从而使后起诉的债权人按照比例获得债务清偿?若采取执行回转或不当得利之诉的形式,除非法律明确规定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时间限制,否则会陷入一个循环执行或诉讼的怪圈,司法权威无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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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时要要怎样进行处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时要怎么进行处理
一、先确定遗产
在现实生活中被继承人死亡时,属于被继承人的那部分财产,往往还处在家庭共有财产状态中,其遗产尚未确定。因此在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先要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属于被继承人的那份财产作为真正的遗产,以此作为清偿的依据。切忌不分青红皂白把被继承人家庭的财产都作为遗产并以这个“遗产”负责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二、区分继承人所负下债务的性质
分清被继承人所负下债务的性质,只有在严格按照前文定义确认为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才必须依限定继承的原则办理清偿事务,即清偿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反之,被继承人所欠下的债务,虽是以被继承人名义欠下,但是实际上是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生活的,就不能认定为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而应作为家庭债务,由家庭成员共同负担。
三、明确清偿债务具体的程序
通常是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应首先用属于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财产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后剩余的财产,才作为实际存在的遗产再按照遗嘱或法定继承来进行分割。当被继承人的遗产主要是实物或不动产,不便清偿债务时,应按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的原则,可以先行折价或变现,然后再清偿债务,也可以采取共有等方法偿还债务。
四、几种继承人的清偿责任分担问题
1、当只有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从原则上讲,应当依照继承人各自所得的遗产份额,按照比例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即多得者多还,少得者少还。当然这种清偿仍必须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也就是说继承人最多清偿数额不超过他的继承所得。
2、如果几个遗产接受者中既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时,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继承到的遗产清偿债务,如其所得遗产不足以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3、如果只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应当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父亲公司破产了,欠了很多债务来着,不知道怎么办,那么继承人清偿债务纠纷处理的规定是什么的呢
[律师回复]
一、被继承人所负债务的性质要分清。被继承人死亡时,属于被继承人的那部分财产,往往还处在家庭共有财产状态中,其遗产尚未确定。因此在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先要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属于被继承人的那份财产作为真正的遗产,以此作为清偿的依据。不能把被继承人家庭的财产都作为遗产并以此“遗产”负责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只有在严格确认为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才必须依“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这一限定继承的原则办理清偿事务,即清偿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反之,被继承人所欠下的债务,虽是以被继承人名义欠下,但是实际上是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生活的,就不能认定为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而应作为家庭债务由家庭成员共同负担。被继承人个人债务主要包括这样几类:
1、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税收法规的规定应当缴纳的税款;
2、被继承人因合同之债欠下的债务;
3、被继承人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损害赔偿的债务;
4、被继承人因不当得利而承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5、被继承人因无因管理而承担的补偿管理人必要费用的债务;
6、其他属于被继承人个人的债务,如合伙债务中属于被继承人应当承担的债务,被继承人承担的保证债务等。另外还应区别被继承人债务与继承费用,继承费用应当从遗产中支付,而不属于被继承人债务。
二、继承人之间的清偿顺序要分清。通常是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应首先用属于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财产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后剩余的财产,才作为实际存在的遗产再按照遗嘱或法定继承来进行分割。当被继承人的遗产主要是实物或不动产,不便清偿债务时,应按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的原则,可以先行折价或变现,然后再清偿债务,也可以采取共有等方法偿还债务。可以从以下几种情况来划分:
1、当只有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从原则应当依照继承人各自所得的遗产份额,按照比例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当然这种清偿仍必须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的清偿数额不超过他的继承所得。
2、如果几个遗产接受者中既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时,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继承到的遗产清偿债务,如其所得遗产不足以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3、如果只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应当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同时还需要明确的是:已结束继承的,以实际的继承人及继承份额确定清偿责任;尚未结束的,债权人应针对有继承资格的全部继承人提起诉讼。实际的继承人及继承份额可以确定的,由其在继承份额范围内担责。不能确定继承份额且没有放弃继承权的,由全部继承人在遗产价值范围内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即使所有的继承人放弃继承并最终不承担清偿责任,但作为遗产代管人或现实占有人的继承人,仍要以代管或占有的遗产对债权人清偿。
三、举证责任的承担要分清。司法实践中,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以判决形式结案的,很多都援引《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主文表述为“被告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支付或赔偿原告”。此种判决看似遵法循理,但其最大的问题在于生效判决的不确定性并影响案件的执行。而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就在于对债权人举证责任范围的认识模糊,造成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范围这一关键的待证事实不明。债权人的诉求包括债权债务关系及继承人继承了被继承人的遗产两个方面,按照“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原则的要求,债权人的举证应除了针对其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一基础事实外,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同样属于其举证责任范围,同时是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性和执行力、具备可操作性的需要。因此,在必要时可以行使释明权引导债权人进行举证,并在此基础上明确继承人应承担的债务数额。  
这类案件中债权人最大的风险其实来自于对被继承人遗产的举证。对此,在债权人依法提出申请的情况下,要充分发挥调查取证的职权作用,以弥补当事人举证能力的欠缺。另一方面,还应当考虑债权人举证明能力上的客观限制,可结合具体案情灵活把握对债权人的证明要求,适当降低证明标准或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的方式,在强调债权人举证责任的同时,适时将举证责任转移给更有举证能力的继承人承担,以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保护。
四、被继承人配偶及其他继承人之间的清偿责任要分清。按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及最高法院民一庭(2014)民一他字第10号答复,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如主张不属于共同债务的,应举证证明所欠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被继承人的配偶如不能举证证明所欠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其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继承人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承担的是共同清偿责任。因此,在处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中,在被继承人的配偶和其他法定继承人并存的情形下,还应区分被继承人配偶和其他法定继承人之间的偿债责任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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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转继承纠纷出现转继承纠纷应注意什么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什么是转继承纠纷出现转继承纠纷应注意什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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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你好,我们公司和其他公司有债务纠纷,我想问问继承清偿债务纠纷怎么办,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在现实生活中被继承人死亡时,属于被继承人的那部分财产,往往还处在家庭共有财产状态中,其遗产尚未确定。因此在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先要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属于被继承人的那份财产作为真正的遗产,以此作为清偿的依据。切忌不分青红皂白把被继承人家庭的财产都作为遗产并以这个“遗产”负责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通常是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应首先用属于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财产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后剩余的财产,才作为实际存在的遗产再按照遗嘱或法定继承来进行分割。当被继承人的遗产主要是实物或不动产,不便清偿债务时,应按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的原则,可以先行折价或变现,然后再清偿债务,也可以采取共有等方法偿还债务。
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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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遗产往往是由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人保管,如果希望不承担债务,保管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并尽快通知其他继承人和债权人,就遗产和债务的清理达成一致意见,以免日后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如果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的,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希望我对继承清偿债务纠纷怎么办 这个问题的回答能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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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时要应该如何进行处理
[律师回复]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时要怎么进行处理
一、先确定遗产
在现实生活中被继承人死亡时,属于被继承人的那部分财产,往往还处在家庭共有财产状态中,其遗产尚未确定。因此在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先要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属于被继承人的那份财产作为真正的遗产,以此作为清偿的依据。切忌不分青红皂白把被继承人家庭的财产都作为遗产并以这个“遗产”负责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二、区分继承人所负下债务的性质
分清被继承人所负下债务的性质,只有在严格按照前文定义确认为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才必须依限定继承的原则办理清偿事务,即清偿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反之,被继承人所欠下的债务,虽是以被继承人名义欠下,但是实际上是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生活的,就不能认定为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而应作为家庭债务,由家庭成员共同负担。
三、明确清偿债务具体的程序
通常是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应首先用属于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财产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后剩余的财产,才作为实际存在的遗产再按照遗嘱或法定继承来进行分割。当被继承人的遗产主要是实物或不动产,不便清偿债务时,应按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的原则,可以先行折价或变现,然后再清偿债务,也可以采取共有等方法偿还债务。
四、几种继承人的清偿责任分担问题
1、当只有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从原则上讲,应当依照继承人各自所得的遗产份额,按照比例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即多得者多还,少得者少还。当然这种清偿仍必须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也就是说继承人最多清偿数额不超过他的继承所得。
2、如果几个遗产接受者中既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时,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继承到的遗产清偿债务,如其所得遗产不足以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3、如果只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应当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企业债务纠纷应该注意什么,企业债务纠纷应该要注意哪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债务纠纷有什么要注意的 作为债权方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重视审查债务方的主体资格。 2、审查债务方的经营范围。 3、审查双方所经营内容是否合法。 4、审查债务方的偿债能力。 5、审查债务方是否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6、审查有无必要签订合同或协议,准备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条款是否齐备,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确。 7、审查有关条据是否规范,比如若债务方出具的是应收票据(债务方能出具应收票据的,则要尽量采用该方式,因为应收票据的风险远远小于欠条之类的条据),则要严格审查所开票据是否规范。 8、能采取担保措施的,要尽可能要求债务方提供担保,因为经担保后的债权优于其他债权优先受偿,这是降低风险的有效方法,当然在设立担保时要注意担保在法律上的有效性。 要注意欠款产生后对债务方经营状况的监测 债权方往往在欠款产生后忽视对债务方的经营状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和监测,以为欠款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只要欠款到期收钱就行了,导致很多欠款到期后不是债务方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恶化、面临倒闭,就是债务方早已人去楼空,在这种情况下要将全部欠款顺利收回,其难度可想而知。债权方如果在欠款产生后对债务方的经营状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和监测,一旦发现债务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出现转移财产、抽逃资金,或有丧失、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等情况,则应当采取必要的因应措施。 每个企业尽管在应收欠款管理方面的方法各不一样,但对相关法律缺乏了解这一点却带有很大的普遍性,企业如果能有效地从法律角度加强对应收欠款的管理,则可防患于未然,即使产生欠款纠纷不可避免,也可将企业应收欠款的风险降到最小. 欠款纠纷看似简单,但实际上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如何才能迅速收回欠款更是一门艺术,虽然作为当事人不可能象专业人士那样了解得那么多,但具备一点法律意识是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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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遗产不清怎么处理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继承纠纷遗产不清怎么处理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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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纠纷可以调解吗,遗产继承纠纷调解注意
[律师回复]
一、遗产继承纠纷能够调解吗继承纠纷主要通过三种途径来解决,分别是:自行协商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向人民提讼。所谓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继承纠纷时主要依据继承法和有关法规调解,坚持男女平等、养老育幼、互助团结、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发扬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道德风尚,巩固新型的家庭关系。因此遗产纠纷是能够调解的。
二、遗产继承纠纷调解注意什么
1、坚持男女平等原则,这是我国法制的一个重要原则。《继承法》第斗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为此,在调解工作中应注意掌握:
①在同一继承顺序中,男女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②男女双方互有继承权,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③维护寡妇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法律允许寡妇带产再嫁。
2、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即从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的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情况,决定其继承权的取得或丧失,继承份额的有无、多寡。坚持这一原则,在调解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对被继承人尽了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割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割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③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④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⑤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⑥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3、在调解中要遵循养老育幼、团结互助的原则。为此,在调解分割遗产时,除了各继承人的情况相同实行平均分割外,
首先应当考虑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的赡养和对无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抚育。在法定继承中,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力的老年人在分配遗产时,在一般情况下,应得到较多的份额;在遗嘱继承中,遗嘱人不能遗嘱剥夺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力人的继承权;在清偿继承人债务时,亦应留下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人的应得继承份额,
然后再清还债务。
其次再考虑每个成员对家庭生活贡献大小,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对被继承人生前有虐待、遗弃行为的继承人,应依法不准其继承。但要向他讲明道理,增强公民的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稳定家庭关系和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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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应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债务纠纷有什么要注意的 作为债权方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重视审查债务方的主体资格。 2、审查债务方的经营范围。 3、审查双方所经营内容是否合法。 4、审查债务方的偿债能力。 5、审查债务方是否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6、审查有无必要签订合同或协议,准备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条款是否齐备,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确。 7、审查有关条据是否规范,比如若债务方出具的是应收票据(债务方能出具应收票据的,则要尽量采用该方式,因为应收票据的风险远远小于欠条之类的条据),则要严格审查所开票据是否规范。 8、能采取担保措施的,要尽可能要求债务方提供担保,因为经担保后的债权优于其他债权优先受偿,这是降低风险的有效方法,当然在设立担保时要注意担保在法律上的有效性。 要注意欠款产生后对债务方经营状况的监测 债权方往往在欠款产生后忽视对债务方的经营状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和监测,以为欠款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只要欠款到期收钱就行了,导致很多欠款到期后不是债务方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恶化、面临倒闭,就是债务方早已人去楼空,在这种情况下要将全部欠款顺利收回,其难度可想而知。债权方如果在欠款产生后对债务方的经营状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和监测,一旦发现债务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出现转移财产、抽逃资金,或有丧失、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等情况,则应当采取必要的因应措施。 每个企业尽管在应收欠款管理方面的方法各不一样,但对相关法律缺乏了解这一点却带有很大的普遍性,企业如果能有效地从法律角度加强对应收欠款的管理,则可防患于未然,即使产生欠款纠纷不可避免,也可将企业应收欠款的风险降到最小. 欠款纠纷看似简单,但实际上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如何才能迅速收回欠款更是一门艺术,虽然作为当事人不可能象专业人士那样了解得那么多,但具备一点法律意识是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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