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并存的债务承担有哪些生效条件
并存的债务承担生效条件为第三人和债务人进行约定,加入债务的承担,并通知债权人的,或者是第三人向债权人说明其加入债务的承担,债权人没有明确拒绝。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二、抵消债权债务需要有哪些条件
抵消债权债务需要的条件有:一是协商一致的抵销,即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可以抵销,二是不需要协商一致的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债的抵销。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三、承担保证债务的形式有哪些
一、承担保证债务的形式如下:
1、连带共同保证,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没有份额的保证责任。
2、按份共同保证,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约定份额的保证责任。
3、最高额保证,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一个总的保证合同,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同种类其他债权提供保证。
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2、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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