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下落不明的会不会还要给抚养费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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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一方下落不明的会不会还要给抚养费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一方下落不明的会不会还要给抚养费

一、一方下落不明的会不会还要给抚养费

一方下落不明的,仍然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离婚不要小孩需要不要给抚养费

离婚不要小孩也是需要给抚养费的。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对于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法律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孩子抚养费标准:

(一)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决,对于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具体数额原则掌握在800~2000元/月。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二)对于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高于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3000元/月。

(三)对于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低于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较多其他财产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决,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如财产不多或无财产的,结合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于上述幅度判决,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四)对于无收入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如具有劳动能力的,原则上应支付子女抚养费,因抚养子女是父母的义务,不能因暂时无收入而免除其义务,应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五)对于子女患重病、出国读书(须经双方同意)等特殊情况,可超过上述幅度判决。

一般离婚后的孩子抚养问题会牵扯到抚养权和抚养费,这二者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概念,抚养权指的就是这个人,对这个孩子有职责和义务,抚养费用就是其中要给另一方以及孩子相应的生活费用。这个时候就可以申请法律的方式来解决以及认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三、离婚后女方不给抚养费会不会坐牢

离婚后女方不给抚养费不会坐牢。离婚后女方不支付抚养费的,男方可以在法院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女方有执行能力拒不支付判决的,法院会根据情况对其进行拘留、罚款的处罚,但是一般不会构成犯罪

除非女方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存在下列严重情节的,才会构成犯罪,会坐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一方下落不明的会不会还要给抚养费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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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如果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会怎么样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怎么处理 一、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一般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在案件审理前就下落不明的。比如一些离婚案件,由于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要求离婚的,只能按法律程序公告送达法律手续,缺席判决。到审理阶段和执行阶段都无法找到被执行人,致使案件无法得到执行。 第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下落不明的,比如有的被告在开庭审理时出庭应诉,但到送达法律文书时找不到其人的,这种情况往往是被告预见到将作出对其不利的判决裁定等而隐匿起来,以拖延法律文书生效的时间。 第三,在判决生效后执行过程中下落不明的,由于判决等法律文书对其不利,被执行人妄图逃避法律的责任,一躲了之,有的甚至全家一起外出,这种情况在执行案件中,占到了较大的比例。 第四,由于执行人员工作不细致,缺乏耐心,人为的造成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执行人员通过邮寄传票,因传票被退回,或者上门寻找没有结果,一时无法查明被执行人的住址,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住址的情况下,就认定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二、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给执行工作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第一,执行案件不能正常执结,损害了法律的威严,破坏了整个法制体系的建设。 第二,虽然被执行人由于下落不明可以发出中止裁定或由申请执行人申请,发放债权凭证,但权利人的权利得不到切实的维护,带来了一系列连锁性的反映,消减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和期待,人们可能就不再寻求公力救济,转而采取私力救济,甚至采取一些违法的的手段,有的还触犯了刑律。这种情况正愈演愈烈的进行着,严重破坏了社会的稳定。 第三,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多采取发出中止裁定或债权凭证的方式来结束本次案件的执行程序,日积月累,这种案件在整个执行案件中占到了很大部分,成了一块“肿瘤”,严重影响了的工作秩序和耗费了很大的精力,造成了执行难。 三、如何解决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案件的执行问题呢,应采取以下措施来解决: 第一,对具有人身性质的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案件的执行。比如对缺席审判离婚后抚育费案件的执行,权利人可以要求以被执行人离婚后分得的财产来抵偿孩子的抚育费,这种执行案件为数不多,但也应引起一定的重视。 第二,对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案件的执行。对此类案件,执行人员应在工商局详细调查其工商登记状况,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虽然被执行人住所地无法寻找,但这些公司往往存在出资不实的问题,依法可以追加出资不实者在不实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对公司及其他组织的调查是一项很细致的工作,这需要执行人员的耐心细致的工作,该追加的予以追加,从而避免一些人为的造成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情况,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对自然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案件的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主要是这类案件。这就需要执行人员在执行中采取灵活的执行措施,穷尽法律所允许的各种法律手段。 1、执行人员要向申请执行人讲清其有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的义务,充分调动申请执行人的积极性,让他们去找寻找执行人的下落,一经发现,就及时和执行人员联系,从而有效保护申请执行人的权利。 2、执行人员要重视做被执行人的家属的思想教育工作,使其认识到不履行义务的后果,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3、执行人员要善于运用法律,及时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及调查了解被执行人是否有到期债权等,及时予以保全。对被执行人的房产,更应查封,以避免其出卖。 4、在穷尽各种手段之后,如果仍然无法执行的,我们可以征得权利人的同意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发给权利人债权凭证或中止裁定书,等具备条件时再恢复执行。 第四,大力加强法律宣传,加大执行力度,对抗拒执行,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该拘留的拘留,该判刑的判刑,快不手软,以营造一个好的执法环境。使那些妄想采取外出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严重后果,敦促其能够主动履行。 第 五、充分发挥社会的力量,加强有奖举报措施的应用,将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的资料刊登在各种媒体上,并对发现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及时向提供信息的人员予以一定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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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婚生子女生父母主动承认亲子关系,并且自愿承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全部或一部分。此种情况一般是未婚男女生育子女的情况下较多,未婚男女生育子女后结婚,再通过合法程序将非婚生子女领回,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与其的亲子关系。
(二)女方生下非婚生子女后、男方不承认孩子与其有亲缘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生母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并提供有关证据和人证、物证等证据,确认非婚生子女与生父的父子女关系。必要时,也可通过“亲子鉴定”来确认。
(三)丈夫怀疑其妻所生子女非自己的亲生子女,而拒不承认其父母子女关系。这种情况下,应由丈夫举证证明妻子受胎时未与妻子同居,也可通过“亲子鉴定”来证明,如果能够证明丈夫与子女无血缘关系,则丈夫与该子女不构成父母子女关系,不承担法律上抚养教育该子女的义务,但如果丈夫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人民又无法查明的,认定为夫妻双方所生的子女。END二、非婚生子女有何权利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生活为止。该法条所说的“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俗称“私生子”。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其本身没有过错,因此,享有以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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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婚生子女的姓名权。在非婚生子女无认知能力时,由其生父生母协商确定。在其有认知能力时,自己可以做出选择;
(三)非婚生子女有受生父母保护的权利;
(四)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母的婚生子女有同等继承其生父母遗产的权利等。以上就是关于“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如何确认关系”、“非婚生子女有何权利”问题的解答。现实生活中,由于亲生父母没有婚姻关系,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往往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有些父母为了逃避对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对自己生育的子女也是矢口否认。也有人因对方是非婚生子女,而给与其不公正的待遇,肆意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实,面对以上几种情况时,非婚生子女要有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懂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直接的权益。在必要时,还可以寻求专业婚姻家庭律师的帮助,让他们从专业的视角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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