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转让债权怎么样确认原保证合同效力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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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债权人转让债权怎么样确认原保证合同效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债权人转让债权怎么样确认原保证合同效力

一、债权人转让债权怎么样确认原保证合同效力

债权人转让债权要确认原保证合同的效力应当通知保证人,如果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转让,则需要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如果没有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对于转让的债权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债权人申请债务人怎么样破产怎么样举证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举证责任较轻,应当提供债务人到期未清偿的证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以及清算义务人也可以申请破产。法院经过实际审查后认为确实符合破产条件的才会宣告破产。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三、债权人转让债权是否经债务人同意

债权人转让债权不是必须经债务人同意,但是债务人有知情权。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将部分或者全部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从而达到债权的转让,但是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并且债务的性质要符合允许转让、不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等要件。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债权人转让债权怎么样确认原保证合同效力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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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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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原值怎么确认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股权转让原值怎么确认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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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债权人通过协议方式,将其债权转移全部或者部分给第三方,这就叫做债权转移,请问债权转让纠纷管辖法院的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如何确定债权转让纠纷管辖法院
1、受让人将取代原债权人即转让人的地位而成为诉讼当事人,原法律关系消灭,而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新的债权人提起的诉讼,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特殊原则。所谓债权转让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诉讼标的或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管辖,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规定,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特殊原则,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合同履行地也是法官审查确定管辖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
3、债权转让协议管辖的原则。协议管辖也叫约定管辖,是反映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前双方解决争议管辖问题的真实意思。由此可见,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遵循双方协议约定。也就是说债权转让转让人与债权转让债务人之间签订的管辖协议,同样也适用转让人与受让人。因此,这样就更能体现我国民诉法双方当事人约定协议管辖的原则。
二、债权转让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转让的债权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除了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及抚恤金、抚养费、赔偿金等债权不得转让外,其他债权都可以转让。
(二)签订债权转让合同。
债权转让根据需要可以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也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由转让人直接向债务人发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转让。特别是冲抵债务的债权转让更需要签订书面的债权转让合同。受让方(转让方的债权人)应向转让方了解债务人可能提出的抗辩(涉及货款转让中的货物质量、售后服务及发票等),以及转让的债权是否有抵押、担保,并查看相关的抵押合同、保证合同是否有影响相关从权利转让的特别约定,并根据情况要求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或重新保证。
(三)债权转让通知。
不论是否签订债权转让合同,一项债权转让都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具体操作应由债权人出具书面的《债权转让通知》,并由债权人通知债务人,或由债权人委托受让人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一经通知就产生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的法律效果。
我的哥哥身上有债务,所以我想咨询一下债权债务确认合同是什么样子的呢,有什么效力吗
[律师回复] 甲方(债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债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甲乙双方特签订本确认书。
甲乙双方确认:
一、乙方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向甲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乙方确认已经收到甲方的出借款项,甲方对乙方享有债权;
二、经甲乙双方确认,截止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乙方尚欠甲方本金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尚欠利息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
三、该笔借款的利息按照甲乙双方先前的约定,利率为人民币________元/月,不足一个月的按照每月30天折算成日利率计算,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四、还款和付息方式:乙方承诺按照以下方式偿还所有欠款和利息:
1、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前偿还本金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利息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前再偿还本金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利息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效力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效力怎么认定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是,在未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债权转让的约定应约束原债权人和新债权人,即原债权人在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后,必须再转交给新债权人,否则就是违约。
【案情】
2005年9月20日,甲和乙银行签订了一份,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合同到期后,甲拒不还款,乙诉至。经主持调解,甲、乙达成协议,约定甲在3个月之内将本金100万元和利息还清,并向双方当事人发送了调解书。但3个月后,甲仍不按调解书的约定向乙履行还款义务。乙无奈,不得不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将甲的房产和汽车一辆拍卖,共得款项60万,剩余款项则未能执行到位。2007年1月,乙见甲还款无望,便在未通知甲的情况下和丙资产管理公司约定,将调解书确定的债权(扣除已执行到位的60万元,还余本金50万元)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2008年1月,丙和甲交涉还款无果后诉至,要求甲清偿欠款。甲则辩称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其理由为:
1.调解书确定的债权不能随便转让;
2.债权转让应通知债务人,而乙在转让债权时并没有通知甲,因而债权转让应无效;
3.如果乙在转让时通知了甲,则甲当时也可以以10万元的价格买下该债权,而无须再像现在那样还需按照调解书继续承担50万元的本金及利息。丙资产管理公司只支付了10万元就取得了50万元的债权,对甲而言显失公平。
【评析】
此案的关键问题有两个:一是调解书确定的债权能否转让二是债权人转让债权时未通知债务人是否会导致债权转让无效对
第一个问题,笔者认为,调解书确定的债权是可以转让的。其理由为:
首先,就调解书的制作过程而言,先是由当事人达成协议,
然后再由制作调解书,通过调解书对当事人的协议予以确认,赋予协议强制执行力。由此可见,调解书本质上不过是对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的一种确认。既然没有强制执行力的协议中确定的债权都可以转让,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协议中确定的债权理应也可以转让。
其次,该调解书确定的纯属一种金钱债务,而金钱债务不像一些具有人身关系的债务那样不能转让。
最后,法律并没有规定不能转让调解书确定的债权。
关于
第二个问题,笔者认为,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并不导致债权转让无效,其理由为:
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合同法如此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债务人重复履行以及方便债务人履行债务。依此规定,在债务人不知道债权已经转让的情况下,其可以仍然按照原合同的约定继续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而不必向新债权人履行。当然,在债务人得知新债权人之后就必须向新债权人履行债务。但是,在未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债权转让的约定应约束原债权人和新债权人,即原债权人在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后,必须再转交给新债权人,否则就是违约。具体到本案,因乙在转让债权时并未通知甲,在程序上确有瑕疵,但并不必然导致债权转让无效,只是该债权转让的约定不能对甲发生效力,甲仍然可以向乙履行。而乙接受甲的履行后就必须向丙转交。而在丙通知甲之后,甲即知道了新的债权人,此时即需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不得以债权转让未通知为由不向丙履行债务;再者,该债权转让并没有加重甲的负担。
至于甲所主张的显失公平问题则并不能成立。甲的义务就是按照调解书的约定履行债务,至于债权人怎么处理债权是其权利,只要没有加重债务人的负担,债务人就不能干涉。与此类似,如继承人无偿从被继承人处继承了一笔债权,此时,债务人就不能以继承人是无偿继承到该笔债权为由而拒绝履行债务。丙继受的是乙原来的权利,既然原来甲与乙之间并无显失公平的情况,那么甲主张显失公平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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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转让原因有哪些?
1、依法律规定而转让1、支付转让型企业在采购时,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货款支付给销货方,销货方销售货物收到的是应收账款,但是对方债务人不是购货方,而是第三方即原来与购货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2、债务重组型3、非货币型4、有负债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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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怎么认定预设债务转让的效力
[律师回复] 对于怎么认定预设债务转让的效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怎么认定预设债务转让的效力
1.合同的本身无瑕疵,履行后所形成的法律后果与合同约定相一致。
2.合同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存在会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
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方在书面确立债务形成后转让为第三方履行时,首要的条件是合同的本身无瑕疵,履行后所形成的法律后果与合同约定相一致。因为预设债务转让约定并非是的合同,而是依附在其他的合同中,如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的债务由第三方承担,此债务是预设性的,只有在借款合同履行完毕后,对第三方才有约束力。其次是合同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存在会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如出现这种情况,风险责任最终会归责于债权人,使债权人利益受损。
故合同的三方在确立债务转让时,应当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严格的审查,确认合同内容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实施后的法律后果与合同内容的约定相一致,这样才能使债权人的利益得以维护。
所确立的合同中,在实施的各个环节有多处约束和监督,其中一个环节出现了错误,则易导致合同瑕疵,使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如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所应严格确立的施工主体资质,施工工程质量、进度、验收、交付使用、工程款的支付等各个环节均应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第三方才应承担还款义务。而在实施过程中,其中一个环节出错,则易使债权人利益受损,而对所损失部分则三方未作约定,导致第三方对合同的损失部分不承担责任,三方所确立的预设债务转让也不再对第三方有约束力。
因此,在预设债务的合同中,应当是法律关系相对简单,容易理清的借贷合同或事实比较清楚的货款合同,对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建筑工程合同或其他较易引起争议的合同,则不易适用。
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是双务合同的一项重要原则,但当事人在债务转让合同所确立第三方承担责任,则是为了便于债权实现的最大化。在合同签订时,三方当事人往往错误地理解了债务转让,认为债务人只有在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由第三方承担还款义务。从法律关系上讲,这种约定应是第三方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担保,而对于债务人并无免责权,第三方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如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在无法偿还的情况下,由第三方进行偿还。
该种约定显然不是预设债务转让,是事实担保关系,尽管约定的并不明确,但法律上仍视这种情形不是加入行为,而是担保行为。故在审判实践中,应严格区分这两种法律关系,以免混淆而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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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因为赌博输了很多钱,欠下了很多债务,请问债权人转让协议确认书是怎么写的,主要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债权人转让协议确认书签字是两方. 不论是哪种情况的转让协议,出让方都应当精心设计转让方案,就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理、企业的发展等问题和受让方反复协商,达到双方都比较满意的结果,尤其是涉及职工利益的,一定要通过职代会讨论,形成职代会决议. 国有产权转让协议中,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评估报告是双方协商价格的基础,转让价格一般不低于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中明确的转让价格.转让应当依据资产评估结果,同时要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资产质量、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等,合理确定转让协议价格,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专业咨询机构就转让价格提出咨询意见.成交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报有批准权限的机构批准. 转让协议应在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下进行,出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产权转让中所涉及的职工劳动关系调整、债务和或有债务承继、离退休职工管理、职工安置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以及担保措施等相关事项,达成协议后草签《转让产权合同》和相关担保合同;按 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由出让方履行决策程序后,合同生效. 产权交易中心根据《转让产权合同》,完成交割付款凭证,出具《产权交易成交确认书》.交易双方凭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转让产权合同》和《产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和国有资产注销登记.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效力该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效力怎么认定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是,在未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债权转让的约定应约束原债权人和新债权人,即原债权人在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后,必须再转交给新债权人,否则就是违约。
【案情】
2005年9月20日,甲和乙银行签订了一份,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合同到期后,甲拒不还款,乙诉至。经主持调解,甲、乙达成协议,约定甲在3个月之内将本金100万元和利息还清,并向双方当事人发送了调解书。但3个月后,甲仍不按调解书的约定向乙履行还款义务。乙无奈,不得不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将甲的房产和汽车一辆拍卖,共得款项60万,剩余款项则未能执行到位。2007年1月,乙见甲还款无望,便在未通知甲的情况下和丙资产管理公司约定,将调解书确定的债权(扣除已执行到位的60万元,还余本金50万元)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2008年1月,丙和甲交涉还款无果后诉至,要求甲清偿欠款。甲则辩称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其理由为:
1.调解书确定的债权不能随便转让;
2.债权转让应通知债务人,而乙在转让债权时并没有通知甲,因而债权转让应无效;
3.如果乙在转让时通知了甲,则甲当时也可以以10万元的价格买下该债权,而无须再像现在那样还需按照调解书继续承担50万元的本金及利息。丙资产管理公司只支付了10万元就取得了50万元的债权,对甲而言显失公平。
【评析】
此案的关键问题有两个:一是调解书确定的债权能否转让二是债权人转让债权时未通知债务人是否会导致债权转让无效对
第一个问题,笔者认为,调解书确定的债权是可以转让的。其理由为:
首先,就调解书的制作过程而言,先是由当事人达成协议,
然后再由制作调解书,通过调解书对当事人的协议予以确认,赋予协议强制执行力。由此可见,调解书本质上不过是对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的一种确认。既然没有强制执行力的协议中确定的债权都可以转让,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协议中确定的债权理应也可以转让。
其次,该调解书确定的纯属一种金钱债务,而金钱债务不像一些具有人身关系的债务那样不能转让。
最后,法律并没有规定不能转让调解书确定的债权。
关于
第二个问题,笔者认为,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并不导致债权转让无效,其理由为:
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合同法如此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债务人重复履行以及方便债务人履行债务。依此规定,在债务人不知道债权已经转让的情况下,其可以仍然按照原合同的约定继续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而不必向新债权人履行。当然,在债务人得知新债权人之后就必须向新债权人履行债务。但是,在未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债权转让的约定应约束原债权人和新债权人,即原债权人在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后,必须再转交给新债权人,否则就是违约。具体到本案,因乙在转让债权时并未通知甲,在程序上确有瑕疵,但并不必然导致债权转让无效,只是该债权转让的约定不能对甲发生效力,甲仍然可以向乙履行。而乙接受甲的履行后就必须向丙转交。而在丙通知甲之后,甲即知道了新的债权人,此时即需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不得以债权转让未通知为由不向丙履行债务;再者,该债权转让并没有加重甲的负担。
至于甲所主张的显失公平问题则并不能成立。甲的义务就是按照调解书的约定履行债务,至于债权人怎么处理债权是其权利,只要没有加重债务人的负担,债务人就不能干涉。与此类似,如继承人无偿从被继承人处继承了一笔债权,此时,债务人就不能以继承人是无偿继承到该笔债权为由而拒绝履行债务。丙继受的是乙原来的权利,既然原来甲与乙之间并无显失公平的情况,那么甲主张显失公平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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