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承担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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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一、债务承担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债务承担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债务承担需要有效债务存在;

2、债务承担需要被转移的债务应当具有可转移性;

3、第三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

4、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二、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债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债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应当偿还债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债权债务转让有哪些条件

债权债务转让的条件有:

1、债务转让要经债权人同意,债权转让需通知债务人;

2、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转让达成一致的意见;

3、被转移的债权债务确实可移转;

4、须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债务承担需要具备哪些条件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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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债务承担需要具备什么条件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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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务承担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债务承担有什么法律后果?
[律师回复]
一、债务承担需要具备哪些条件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2.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

1)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

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移转的债务。

3)义务。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移转达成合意。(
1)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2)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4.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
二、债务承担有什么法律后果在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第三人配合完成债务承担后,又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见下:1.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嗣后第三人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并存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成为新债务人,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连带承担债务,但当事人约定按份承担债务时,依其约定。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请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2.抗辩权随之移转。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这一点无论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都适用。债务存在无效原因的,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无效;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新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也可以抗辩。此外,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应注意的是,由于债务承担的无因性,没有特别约定,第三人不能基于原因行为的事由对债权人进行抗辩,只能基于所承担的债务本身所具有的抗辩事由向债权人行使抗辩权。3.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依《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例如附随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随着主债务的移转而移转于第三人。但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如保证债务不当然随主债务移转于第三人,除非保证人同意。上述材料为您讲明了“债务承担需要具备哪些条件”以及“债务承担有什么法律后果”的债务承担相关问题,希望您读完后,能了解如何去进行债务承担,并能够顺利的完成债务承担,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也会遇到夫妻之间的债务承担问题,比如:夫妻办理离婚了,对债务承担是否会产生影响等问题。面对您所不了解的领域,您不要胡乱去做出选择,也不用担心、害怕,可以带上您的涉案材料,到有关债权债务律师的律所去向他们咨询,勇敢的争取自己权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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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中担保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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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承担违约责任应具备的条件,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承担违约责任应具备的条件
1、要有不履行合同的事实(这是认定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主要包括:

1)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

2)当事人迟延支付价款或报酬的;

3)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4)质量不符合约定等。
2、不履行经济合同的事实,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引起的。当事人的过错,可分为故意违约和过失违约两种:(
1)故意违约:是指当事人明知自己的某一行为将给合同履行造成不良后果,却放任此种行为的发生(如收到货物,无故拒付贷款等);(
2)过失违约:是措当事人应当预见自己的某种行为可能给合同履行造成不良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到了,但因轻信此种后果可能避免,而没有取必要的措施,致使后果发生,造成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但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违约,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有哪些签订合同,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合同一旦签订,任何一方都必须严格遵守,对合同中任一条款的违反,都将被视为违约而被追究相应的责任。一般而言,违约的行为主要有不履行合同,不适当履行合同和迟延履行合同三种形式。一旦出现以上违约行为,作为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就应当以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和采取补救措施等形式追究其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
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一方当事人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对方当事人的一定数额的款项。一般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两种方式。所谓法定违约金是由有关法律、法规对某些合同直接规定的违约金的数额或比率。而约定违约金则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约时通过协商所确定的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合同当事人违约后,如果合同中有违约金的规定,应按合同中规定支付违约金,否则按有关法规规定执行,如果既没有约定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则按赔偿金的方式加以支付。
2、赔偿金赔偿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由于违约给合同对方造成损失,损失数额超过了违约金,或者合同中没有违约金的规定,违约方补偿对方损失部分应当支付的一定数额的款项。一般来说依据我国经济合同法与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对方当事人支付赔偿金,仅仅是补偿性质,没有惩罚性质,所以赔偿金数额以对方实际损失为限。对方不能要求超出实际损失的赔偿。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两部分,所谓直接损失指一方给对方已经造成的财产的毁灭、减少、灭失和为减少或消除损失所支出的费用。而可得利益损失则指如果合同能够按约履行而本可获得的利益的损失。在实际损失中,直接损失一般计算比较明确,但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则不宜估量。但是企业不可以借对方违约之名,夸大损失程度,而只能在订约时双方所能预见到的因不能履行合同而可能造成的损失范围之内提出赔偿要求。
3、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违约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一般来说继续履行作为一种违约之后的合同责任,除必须具备一般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之外,还必须具备以下的条件:合同未解除而受害方要求继续履行;有继续履行的必要和继续履行的可能。也就是说,如果法律规定不需要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或者违约方已无继续履行能力的,可以不适用于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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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收入相对稳定。3、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其帐户内有1年以上缴存额。4、无公积金贷款余额及其它不良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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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你好,我们公司准备和另一家公司签订原材料的合同,当时也签订有合同,请问合伙经营债务承担,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坦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应共同负责。具体分析如下:
1、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应按照其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2、在对外关系上,对于合伙债务,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所谓连带清偿责任,是指每个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都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而合伙的人也有权向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要求就其清偿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每个合伙人都负有用自己的全部财产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义务,而不受各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承担份额的限制。偿还了全部合伙债务的合伙人,对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债务数额,则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上面是合伙经营债务承担,具体有什么规定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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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朋友之前向别人借了钱,为了避免纠纷,需要签合同,问一下连带债务承担合同具体要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以他人之债务有效的成立为前提,第三人以担保之目的,对于同一债权人新负担与该债务于其承担时有同一内容之债务之契约,谓之并存的债务承担或重叠的债务承担,亦称债务加入或共同的债务承担。债权人不仅可向原债务人为主张,也可向新债务人主张, 债务人与承担人二者均为债权人之债务人, 原债务人与承担人为连带债务人的关系。 有学者定义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为债务加入,它是和免责的债务承担相对应的概念,是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债的关系,而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并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
并存的债务承担,为新债务之负担行为,抑为所承担债务之承受,学说上尚未一致。 是新产生的债的关系,还是原债务关系的延续?债务加入是以原债务存在为前提,这样原债务关系仍然发生了延续,但是由于有新债务人加入,使原债务关系从单一之债转为多数人之债,又导致一个新债务关系产生。事实上,并存的债务加入并不是一种债务的变更,债务已经由原债务人全部或部分转移到新的债务人身上, 因此并存的债务加入是一种债务转移。
我国《合同法》第 84 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然而,学者对此法条理解存在分歧, 王利明教授认为该条规定部分债务的转移实际上是指并存的债务承担, 有些学者则认为该条所规定的是免责的债务承担,全部的债务免责和部分的债务免责,不包括并存的债务承担,对于并存的债务承担,目前法律尚未进行明确的界限。笔者认为,《合同法》第 84 条是免责的债务承担,需要债权人同意。 但在债务加入中,原债务人没有从原债务中脱离,仍要对债权人履行债务,对债权人并无不利,所以债务加入不需要债权人同意。因此,我国合同法对债务加入并没有明确规定
你好,我与前妻因为各方面原因也走到了离婚这一步,现在正在处理财产分割,请问婚前个人债务的承担,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一、现行法律对婚前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对于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婚姻法》没有规定,但2003年最高法院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23条有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在1993年最高法院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18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司法实践中,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的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可以转化婚后共同债务;
2.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时,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
3.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时,该房屋供夫妻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
由以上的法条可见一斑,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婚前债务转为共同债务立法是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予以确立的,而且规定得非常简单,对债务人配偶应当承担怎么样的责任等没有具体的规定,这样简单的规定也很不完善,司法实践中也很难操作,实践中由于法官理解的差异,使得案件判决结果很难达到公正性、统一性。
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及应对方法
(一)严格婚前债权的举证制度
设立婚前债务转化制度,目的是为了保护善意债权人的利益,但在现实中也存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恶意串通的情形。对此,为了保证婚姻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要求主张债权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于有充分证据证明或债务人配偶承认的,才能支持债权人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
借款行为发生时,债务的担保是基于婚前借款人的个人信赖,而非基于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的配偶往往是被动的,很多借款人是在将来的配偶不知情的情形下进行借款(这种现象特别是在经济较不发达的农村比较常见)。而当事人的配偶也往往是基于债务人财产外表现象与其结婚登记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债权人需提供充分的能证明“婚前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证据。法官在审查这些证据时要对证据内容与形式、证据的证明力、证据的盖然性上予以全方面、多角度的审查。总之,要从一方婚前债务与婚后共同生活的因果联系来判断,综合审查债务人举债的目的、用途以及婚后共同生活的需要等诸多因素。如果能够认定一方婚前所欠债务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确有必然的因果联系,婚前一方所欠的个人债务即转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二)债务人配偶只在实际接受财产或受益范围内清偿
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所负的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中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配偶以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予以清偿。为了折中债权人与债务人配偶权益,债务人配偶承担的债务宜限在实际接受财产或受益范围内。这样可以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配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一定的合理性。
根据现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债务人婚前举债用于购买与婚后生活相关的财物,也应属于债务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债务人用借款所添置的个人财产未转移到配偶名下的,那么债务人配偶受益的仅为这些个人财产的使用权益。对于易损耗的财物,如房屋装修、日用电器家具等成为生活物质条件的,债务人配偶直接消耗、受益较为明显,在让债务人配偶应承担债务时,还应考虑对这些财物现有的残余价值因素。在债务人配偶之间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形下,债务人配偶一方承担债务的总额应该是财物现有的价值的一半。
为了确保婚姻家庭财产关系的稳定,避免欺诈婚姻,除非债务人配偶在债务人借款时就知道此债务将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才应承担偿还债务的连带责任,而且债权人对此也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果债务人配偶在婚后知道或债权人催讨后才知道的,债务人配偶只能在其接受财产或受益的范围予以清偿,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婚前所负的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人配偶应在接受财物或享受利益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对于赠与或婚内约定等接受财物或受益的债务人配偶在清偿债务后,有权利向债务人追偿。
我们公司现在遇到经营方面的问题,牵涉到以前的一些债务问题想债权转让,公司转让前的债权债务公司承担,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一、公司形式上的变更
公司形式上的变更包括有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方面的变更。依据《公司法》、《工商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对上述内容的变更均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但上述内容的变更不影响公司变更登记之前的债权债务,仍由公司享有和承担。不过,在变更登记后,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的原债权人、债务人,以免造成误解,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此外,公司在变更法定代表人时需注意以下两点问题:
1、法定代表人变更后的公司要承担变更前公司的债权债务,即使新的法定代表人与前任法定代表人签定了不承担原债权债务和经济纠纷,
但所签协议仅为内部协议,对第三人没有拘束力,不能对抗债权人。
2、前任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股东,若其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的,即使法定代表人变更,也需要在出资不足部分对变更前的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二、公司内容上的变更
1、公司组织形式变更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并不影响公司对其债务的承担。
比如《公司法》第9条有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变更公司形式后,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公司依法变更其组织形式后,原公司不再存续,但原公司的债权、债务不会因为原公司的不在而自动消失。为了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法律上确认公司变更组织形式后的债权、债务的归属,避免纠纷。
2、公司股东变更
无论股东是否变更,公司主体不变,公司的债权债务延续,对外还是由公司承担责任和主张权利。在签订股权转让前,原股东应将公司的真实状况告知新股东,并经双方确认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变更后债权债务即由新股东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如变更后出现尚未告知的公司债务(如对外担保责任、未在财务账册中体现的外欠款等)并造成公司损失的,新股东可追究原股东的违约责任。
原股东还可与新股东以内部协议约定债权债务的承担方式,但是该协议仅对内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
3、公司分立、合并
(1)公司分立
《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综上,有限责任公司分立的,分立前的债权债务一般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不得以分立的方式逃避公司债务。
(2)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分为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两种方式,不管采用何种合并方式,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在具体操作上,《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有明确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通过前面对公司转让前的债权债务公司承担,具体有什么规定问题的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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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债需要承担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赌债需要承担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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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如何区分免责债务承担和并存债务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区分免责债务承担和并存债务承担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债务承担的性质不同。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务的特定承受,即第三人是对原存债务的承受,而非新债务的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则属于新的债务负担,因为并存的债务承担的结果并不导致原债务人免除其合同债务,而且第三人的债务与原债务人的债务不必相同,所以应该视为一项新产生的债务负担,并非债务的特定承受。
2、二者主体的变更不同。一个是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一个是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并列成为债务人。
3、二者成立的条件不同。一般理论界认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因为原债务人要退出债的关系,所以其转移债务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但是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因为原债务人仍然在债的关系中,所以其转移债务不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4、第三人承担债务的方式和范围不同。免责的债务由新的债务人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由原债务人和新加入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并存债务承担与免责债务承担的区分方法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方式可以是明示,亦可是默示。其中,默示包括两种具体方式:一是行为人用语言之外的可推知其含义的作为间接表达内心意思的默示方式;二是单纯的默示方式,当事人既未明示其意思,也不能借他项事实推知其意思,即沉默。除当事人约定以沉默方式表达意思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沉默不具有意思表示的价值。但是,以可推知内心意思的积极作为方式表达其内心意思的默示方式,不以当事人事先有约定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为前提,当事人以此种默示方式表达内心意思的,具有法律效力。债务承担行为系民事法律行为,故当事人约定债务承担的过程实质上是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的过程。根据意思表示的法理可知,当事人作出原债务人是否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既可采用明示的方式表达即明确约定,亦可采用默示的方式即以可推知内心意思的积极作为方式表达。在当事人未明示原债务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时,通常情况下可推定当事人并无原债务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即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但此种事实推定允许推翻,如果第三人以可推知其内心意思的行为表明由其承担债务而不由原债务人承担债务的,第三人实质上是以非沉默的积极作为方式向债权人表达了原债务人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如债权人表示同意该意思表示的,仍应认定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
怎么区别免责债务承担和并存债务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怎么区别免责债务承担和并存债务承担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债务承担的性质不同。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务的特定承受,即第三人是对原存债务的承受,而非新债务的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则属于新的债务负担,因为并存的债务承担的结果并不导致原债务人免除其合同债务,而且第三人的债务与原债务人的债务不必相同,所以应该视为一项新产生的债务负担,并非债务的特定承受。
2、二者主体的变更不同。一个是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一个是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并列成为债务人。
3、二者成立的条件不同。一般理论界认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因为原债务人要退出债的关系,所以其转移债务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但是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因为原债务人仍然在债的关系中,所以其转移债务不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4、第三人承担债务的方式和范围不同。免责的债务由新的债务人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由原债务人和新加入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并存债务承担与免责债务承担的区分方法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方式可以是明示,亦可是默示。其中,默示包括两种具体方式:一是行为人用语言之外的可推知其含义的作为间接表达内心意思的默示方式;二是单纯的默示方式,当事人既未明示其意思,也不能借他项事实推知其意思,即沉默。除当事人约定以沉默方式表达意思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沉默不具有意思表示的价值。但是,以可推知内心意思的积极作为方式表达其内心意思的默示方式,不以当事人事先有约定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为前提,当事人以此种默示方式表达内心意思的,具有法律效力。债务承担行为系民事法律行为,故当事人约定债务承担的过程实质上是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的过程。根据意思表示的法理可知,当事人作出原债务人是否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既可采用明示的方式表达即明确约定,亦可采用默示的方式即以可推知内心意思的积极作为方式表达。在当事人未明示原债务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时,通常情况下可推定当事人并无原债务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即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但此种事实推定允许推翻,如果第三人以可推知其内心意思的行为表明由其承担债务而不由原债务人承担债务的,第三人实质上是以非沉默的积极作为方式向债权人表达了原债务人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如债权人表示同意该意思表示的,仍应认定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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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资质需要具备哪些
担保公司资质要求严格,需满足以下条件:注册资本实收货币资本不低于五百万元,再担保业务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并连续经营两年以上;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等法规;具备金融及相关业务经验的管理和评估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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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务人不承担债务责任,保证人如何承担
[律师回复] 在现实生活中,公民为他人提供借债的事时有发生,一旦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或无力清偿债务时,依据《民法通则》和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就应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当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但应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情况来确定保证人的责任:(
1)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应该说一般保证突出了保证人的顺序利益,也就是说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不是立即承担保证责任,他可以享有顺序在后的抗辩权,这就要求债权人未向债务人请示履行时无权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主债未经审判或仲裁不得向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不到万不得已,保证人是不能首先履行债务承担责任的,可以看出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地位是第二性的、补充性的。(
2)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对保证人的加重责任,保证人不享有顺序利益。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这里保证人是否首先承担由债权人在债务人和保证人中任意选择。一经选择,二者均有履行全部义务和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并且债权人的要求不受是否向债务人请求、诉讼、仲裁或强制执行的限制。一旦向保证人提出清偿债务,保证人必须清偿,不能以上述理由抗辩。由此可以看出,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和债务人的地位是平行的。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的地位不同,因而在承担责任上也有所差异,因此当保证人与债权人签署保证协议时应明确约定是哪种保证方式,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当保证人对自己所担保的债务进行清偿以后,他享有一个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因为保证人毕竟不是债务人,他对债务只起一个担保作用。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他应按协议帮助债权人实现权利。当债权人利益实现后,债务人和保证人的内部保证又产生一个新债,即应该债务人清偿而由保证人清偿的债务,保证人享有追偿权,债务人有义务向保证人清偿。这实际上由保证人承担了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的风险,债权人的利益则得以保全,这也是保证制度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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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投资的公司之前经营不善,不得不注销,但是还欠了大笔债务,他不是公司法人,但是债主一直在问他要钱,帮他问问公司注销后债务承担偿还的具体操作?
[律师回复] 你好,通常情况下,公司注销前应当进行清算,清算时对债务作出处理。但是,很多情况下,股东为了逃避债务,不清算或者清算不合法甚至“主动吊销执照”的方式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对此,法律给出了明确规定,以惩罚该类行为主体。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逃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为了逃避债务,常常恶意注销公司,或者转移财产后注销公司等,此时,债权人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索相关股东,以实现债权。   清算人员具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责任。依据公司法 第205条、206条、207条 之规定,清算组及清算人员在清算过程中具有违法行为,将被处以罚款等处罚;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破产法对清算及责任的规定非常具体。合伙企业清算是,清算人有违法行为,对债务承担偿还和赔偿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在企业破产时,行为人具有破产法第31条、32条、33条规定的行为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是对公司注销后债务承担偿还的相关操作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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