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公司法人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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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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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公司法人什么意思

一、变更公司法人什么意思

变更公司法人是指变更的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相关信息。此时债务均由公司承担,不会因为变更而收到影响。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空壳公司是什么意思

空壳公司是指只有法律规定的设立公司条件,没有进行公司经营,可能会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公司的法人一般是什么

公司的法人一般是营利法人,属于企业分类下的公司制企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规定应当具有公司的住所、公司章程以及法定人数的股东。

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变更公司法人什么意思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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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公司法人什么意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常被简称为法人,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法人,一般是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或CEO担任。出于公司的发展或战略调整等原因,公司法人有时候就需要由一人变更为另一个人,这就是大家常说的法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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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的变更,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就其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而达成的协议。合同变更必须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对象,凡未成立或无效的合同,不存在变更的问题。合同的变更,可能表现为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的变更,还可能表现为价款或酬金的变更。 合同的解除,是指依法提前终止合同关系,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前者是指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给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后者亦称法律上的解除,是指法定的原因出现时,合同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解除权。合同解除,同样以成立生效的合同为对象,未成立或无效合同不存在解除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有的判决书认定某种合同关系无效,却在判项中判决予以解除,这显然没弄清合同解除的法定内涵。 合同解除具有使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效力。在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的情形中,实际上是双方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定一个新的协议消灭原合同关系;在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中,一般是由于一方违约使合同的根本目的落空,即所谓一方根本违约的情况下,他方才享有单方的解除权。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我国民事立法也承认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与损害赔偿是可以并存的。损害赔偿应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所致的损害,还包括合同解除后,因恢复原状所发生的损失,但不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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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法人变更签报是什么意思?
签报,简单的说就是需要领导签字的报告。 分公司法人变更,相关人员需要出具一定格式的文书,找上级公司领导签字报告,这是在不适合公开报告的情况下一种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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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合同变更是什么意思,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合同变更的条件 1、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合同的变更离不开原已存在合同关系这一条件。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属于合同自始无效;追认权人拒绝追认效力未定的合同,仍无合同关系。故此三种情况,均不属于合同的变更。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标的;标的物的数量;标的物品质;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或者方式;结算方式;违约金等的变更。 3、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 4、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合同变更的批准、登记。 二、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合同的变更,是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依据。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你们好,我跟前夫离婚之后孩子在我这儿,可前夫说他有孩子的监护权,他现在又要变更抚养权,我搞不明白,请律师说一下变更监护权与变更抚养权是啥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变更监护权与变更抚养权他们是有区别的,他们的区别总结起来就是一句话,
有孩子监护权并不代表有孩子抚养权,有孩子抚养权一定有孩子监护权。
夫妻离异之后,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不受影响,因为,父母对子女的亲权、监护权不受父母之间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但现实情况往往是,父母离异之后争夺的是子女的抚养权而不是监护权,因为,监护权是法定的,如果父母一方没有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父母任何一方对未成年子女都拥有法定监护权。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是自然权利,属于亲权的一部分,与由谁抚养没有法律逻辑关系。也就是说丧失抚养权的一方仍然对子女拥有法定监护权。实际抚养子女的一方委托自己的父母对子女进行抚养和代行监护,如果有利于子女的教育和发展是合法的,但是,在抚养子女过程中,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发现抚养条件发生了不利于子女的教育和个性发展的因素,这时就可以向法院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诉讼。同时,抚养权纠纷不影响父母亲权监护权和探视权等的存在和实施。抚养权变更之诉在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管辖的规定,一般实践中直接适用了原告就被告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中,突然出现了这样的规定:10、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总之,孩子抚养权和监护权对于父母亲任何一方来说都很重要,只关注孩子抚养权或者监护权都是有失偏颇的,但是孩子监护权不仅亲生父母亲可以有,孩子祖父母或外祖父、民政部门、基层组织等都有可能由法院指定而获得孩子的监护权,孩子抚养权除了可以由孩子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直系亲属代行外,只专属孩子于亲生父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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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关于公司法人变更是什么意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常被简称为法人,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法人,一般是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或CEO担任。出于公司的发展或战略调整等原因,公司法人有时候就需要由一人变更为另一个人,这就是大家常说的法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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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合同变更和解除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的变更,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就其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而达成的协议。合同变更必须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对象,凡未成立或无效的合同,不存在变更的问题。合同的变更,可能表现为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的变更,还可能表现为价款或酬金的变更。 合同的解除,是指依法提前终止合同关系,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前者是指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给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后者亦称法律上的解除,是指法定的原因出现时,合同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解除权。合同解除,同样以成立生效的合同为对象,未成立或无效合同不存在解除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有的判决书认定某种合同关系无效,却在判项中判决予以解除,这显然没弄清合同解除的法定内涵。 合同解除具有使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效力。在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的情形中,实际上是双方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定一个新的协议消灭原合同关系;在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中,一般是由于一方违约使合同的根本目的落空,即所谓一方根本违约的情况下,他方才享有单方的解除权。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我国民事立法也承认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与损害赔偿是可以并存的。损害赔偿应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所致的损害,还包括合同解除后,因恢复原状所发生的损失,但不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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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解除、变更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的变更,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就其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而达成的协议。合同变更必须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对象,凡未成立或无效的合同,不存在变更的问题。合同的变更,可能表现为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的变更,还可能表现为价款或酬金的变更。 合同的解除,是指依法提前终止合同关系,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前者是指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给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后者亦称法律上的解除,是指法定的原因出现时,合同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解除权。合同解除,同样以成立生效的合同为对象,未成立或无效合同不存在解除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有的判决书认定某种合同关系无效,却在判项中判决予以解除,这显然没弄清合同解除的法定内涵。 合同解除具有使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效力。在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的情形中,实际上是双方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定一个新的协议消灭原合同关系;在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中,一般是由于一方违约使合同的根本目的落空,即所谓一方根本违约的情况下,他方才享有单方的解除权。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我国民事立法也承认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与损害赔偿是可以并存的。损害赔偿应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所致的损害,还包括合同解除后,因恢复原状所发生的损失,但不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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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相关注意事项
变更后的公司对”原公司“的债权债务仍负法律责任。没有及时更换营业执照也是公司变更存在的问题之一,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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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费用变更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所谓工程变更(EC,EgieerigCh ge),指的是针对已经正式投入生产的产品所构成的零件进行的变更。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变更是指承包人根据监理签发设计文件及监理变更指令进行的、在合同工作范围内各种类型的变更,包括合同工作内容的增减、合同工程量的变化、因地质原因引起的设计更改、根据实际情况引起的结构物尺寸、标高的更改、合同外的任何工作等。工程变更的种类   1)立即变更:当产品发生重大瑕疵,经追查后是某个关键零件的质量问题,为了不让影响面扩大而采取的断然行为。这种状况在许多种产品,如运输工具中的汽车飞机,信息产品中的电脑与通讯设备中经常发生,严重时不但要处理仓库及现场的瑕疵零件,甚至有时连卖出去的产品都还要设法更换零件。   2)用完变更:大部份的工程变更属于这个种类,意思是说等到旧料用完后才使用新料。   3)某批变更:有些行业的工作程序非常严谨,如果工单的用料不同于标准料表中的内容时,必须通过申请的手续才能变更(虽然产品的标准料表并没有变化)。   4)择日变更:指的是以某个具体日期作为工程变更生效的指标。   5)累计生产数量变更:有些以进口套件(KD,Ko ckDow)方式生产的产品,为了有效控制KD件与Locl件的相关设变,以产品的累计数量为控制变更生效的指标。工程变更所牵涉到的管理主题  工程变更牵涉到广泛的管理主题,如物料表管理,变更申请(ECR)及变更指令(ECO),售后服务,成本管理等。下面就各种变更时需要掌握的管理信息进行说明:  1.立即变更:用户必须能够掌握该瑕疵关键零件的未来供给及需求状况,以及取代料件未来的供给及需求状况,才能有效执行立即设变工作。另外,为了追踪已经售出的产品的用料状况,用户还要运用批号管理进行了解。  2.用完变更:用户必须能够掌握旧零件的未来供给及需求状况,以了解何时它会“用完”。  3.某批变更:除了要掌握变更零件与替代零件的未来供给及需求状况外,用户有可能还要进行用料更换申请的管理工作。另外,对于“替代用料”(Su bstitute)状况频繁的行业(如电子装配业),或许不必为每次使用替代用料进行申请,但是,管理者必须清楚掌握在生产不同产品时某零件允许使用哪些替代用料。  4.择日变更:其实控制变更的真正因素是数量的变化,而日期通常是通过数量计算推演后获得的结果。  5.累计生产数量变更:进行这种变更时要清楚掌握生产进度及零件的未来供给和需求状况。  最后,不论是何种变更方式,经常遇到的管理主题还有:  1.变更申请(ECR)与变更指令(ECO):工程变更牵涉的范围非常复杂,与公司内的所有部门如研究开发、生产工艺、市场营销、生产计划及物料管理、生产部门、采购与外协、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售后服务管理部门等都有关系,因此,变更申请与变更指令的管理工作就显得特别重要,务必确定所有部门都了解状况并进行相关的配合工作,使变更工作得以顺利进行。PLM系统能够提供工程变更申请与变更指令的单据,让用户录入后以电子或书面的方式知会各单位,待单据经过电子核准后,应该自动将变更信息写入产品料表内,以节省用户录入的时间,并确保设变数据的一致性。  2.售后服务:售后维修服务对于很多产品都很重要,如汽车机车及生产用机械设备等等。如果工程变更影响的范围与售后服务零件有关,再加上变更与模具的修正有关时,在真正动手修正模具前经常要生产一批售后服务零件备用,否则,若旧零件用完时就可能发生无法为客户服务的窘境。PLM系统能提供 第一手有关售后服务方面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以方便企业针对问题,发掘原因,形成对策,改善产品。  3.成本管理:一旦发生工程变更,产品的标准成本与实际成本都会产生变动。针对变更后对于产品实际成本与标准成本的影响,PLM系统能让用户很轻松地将这种状况反映到对应的成本上面。  4.物料表(BOM)管理:经过长期的工程变更后,产品物料表就存在了所谓新旧版本,除了维护最新的产品物料表外,管理者还需要了解过去的旧版本的物料表。PLM系统能够同时兼容新旧版本的物料表,除了节省用以记载物料表所需要的硬盘空间外,还方便用户对旧版本物料表进行查询以了解产品演进的来龙去脉。另外,PLM系统在物料表中记载了替代用料的信息,这样便于日后进行物料计划或生产用料变更管理时使用。而且,PLM系统还提供方便有效的查询,让使用者在一个画面里就能充分掌握产品或零部件目前的库存量及可用库存量,未来将发生的异动,过去的历史异动,批号数量异动状况,借出借入状况等等,上述的信息是进行工程变更管理时不可缺少的重要信息。工程变更的表现形式: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内容;  4)改变工程质量、性质或工程类型;  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顺序和时间安排;   6)为使工程竣工而必需实施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工程变更的原则:   1、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设计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只有当工程变更按本办法的审批权限得到批准后,才可组织施工;   2、工程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格的科学态度,在确保工程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对于降低工程造价、节约用地、加快施工进度等方面有显著效益时,应考虑工程变更;   3、工程变更,事先应周密调查,备有图文资料,其要求与现设计相同,以满足施工需要,并填写“变更设计报告单”,详细申述变更设计理由(软基处理类应附土样分析、弯沉检测或承载力试验数据)、变更方案(附上简图及现场)、与原设计的技术经济比较(无单价的填写估算费用),按照本办法的审批权限,报请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按变更设计施工;   4、工程变更的图纸设计要求和深度等同原设计文件。工程变更的分类:  根据提出变更申请和变更要求的不同部门,将工程变更划分为三类:即筹建处变更、施工单位变更、监理单位变更。   第一类筹建处变更(包含上级部门变更、筹建处变更、设计单位变更)  上级部门变更:指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政策性变更和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引起的变更;  筹建处变更:筹建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为提高质量标准、加快进度、节约造价等因素综合考虑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设计单位变更:指设计单位在工程实施中发现工程设计中存在的设计缺陷或需要进行优化设计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第二类监理单位变更: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的工程变更和工程项目变更、新增工程变更等。   第三类施工单位变更:指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与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貌、地质结构等情况不一致而提出来的工程变更。编辑本段工程变更因素   1.业主原因:工程规模、使用功能、工艺流程、质量标准的变化,以及工期改变等合同内容的调整   2.设计原因:设计错漏、设计调整,或因自然因素及其他因素而进行的设计改变等   3.施工原因:因施工质量或安全需要变更施工方法、作业顺序和施工工艺等   4.监理原因:监理工程师出于工程协调和对工程目标控制有利的考虑,而提出的施工工艺、施工顺序的变更   5.合同原因:原订合同部分条款因客观条件变化,需要结合实际修正和补充   6.环境原因:不可预见自然因素和工程外部环境变化导致工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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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变更什么意思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原劳动合同的派生,是双方已存在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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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建筑工程费用变更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所谓工程变更(EC,EgieerigCh ge),指的是针对已经正式投入生产的产品所构成的零件进行的变更。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变更是指承包人根据监理签发设计文件及监理变更指令进行的、在合同工作范围内各种类型的变更,包括合同工作内容的增减、合同工程量的变化、因地质原因引起的设计更改、根据实际情况引起的结构物尺寸、标高的更改、合同外的任何工作等。工程变更的种类   1)立即变更:当产品发生重大瑕疵,经追查后是某个关键零件的质量问题,为了不让影响面扩大而采取的断然行为。这种状况在许多种产品,如运输工具中的汽车飞机,信息产品中的电脑与通讯设备中经常发生,严重时不但要处理仓库及现场的瑕疵零件,甚至有时连卖出去的产品都还要设法更换零件。   2)用完变更:大部份的工程变更属于这个种类,意思是说等到旧料用完后才使用新料。   3)某批变更:有些行业的工作程序非常严谨,如果工单的用料不同于标准料表中的内容时,必须通过申请的手续才能变更(虽然产品的标准料表并没有变化)。   4)择日变更:指的是以某个具体日期作为工程变更生效的指标。   5)累计生产数量变更:有些以进口套件(KD,Ko ckDow)方式生产的产品,为了有效控制KD件与Locl件的相关设变,以产品的累计数量为控制变更生效的指标。工程变更所牵涉到的管理主题  工程变更牵涉到广泛的管理主题,如物料表管理,变更申请(ECR)及变更指令(ECO),售后服务,成本管理等。下面就各种变更时需要掌握的管理信息进行说明:  1.立即变更:用户必须能够掌握该瑕疵关键零件的未来供给及需求状况,以及取代料件未来的供给及需求状况,才能有效执行立即设变工作。另外,为了追踪已经售出的产品的用料状况,用户还要运用批号管理进行了解。  2.用完变更:用户必须能够掌握旧零件的未来供给及需求状况,以了解何时它会“用完”。  3.某批变更:除了要掌握变更零件与替代零件的未来供给及需求状况外,用户有可能还要进行用料更换申请的管理工作。另外,对于“替代用料”(Su bstitute)状况频繁的行业(如电子装配业),或许不必为每次使用替代用料进行申请,但是,管理者必须清楚掌握在生产不同产品时某零件允许使用哪些替代用料。  4.择日变更:其实控制变更的真正因素是数量的变化,而日期通常是通过数量计算推演后获得的结果。  5.累计生产数量变更:进行这种变更时要清楚掌握生产进度及零件的未来供给和需求状况。  最后,不论是何种变更方式,经常遇到的管理主题还有:  1.变更申请(ECR)与变更指令(ECO):工程变更牵涉的范围非常复杂,与公司内的所有部门如研究开发、生产工艺、市场营销、生产计划及物料管理、生产部门、采购与外协、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售后服务管理部门等都有关系,因此,变更申请与变更指令的管理工作就显得特别重要,务必确定所有部门都了解状况并进行相关的配合工作,使变更工作得以顺利进行。PLM系统能够提供工程变更申请与变更指令的单据,让用户录入后以电子或书面的方式知会各单位,待单据经过电子核准后,应该自动将变更信息写入产品料表内,以节省用户录入的时间,并确保设变数据的一致性。  2.售后服务:售后维修服务对于很多产品都很重要,如汽车机车及生产用机械设备等等。如果工程变更影响的范围与售后服务零件有关,再加上变更与模具的修正有关时,在真正动手修正模具前经常要生产一批售后服务零件备用,否则,若旧零件用完时就可能发生无法为客户服务的窘境。PLM系统能提供 第一手有关售后服务方面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以方便企业针对问题,发掘原因,形成对策,改善产品。  3.成本管理:一旦发生工程变更,产品的标准成本与实际成本都会产生变动。针对变更后对于产品实际成本与标准成本的影响,PLM系统能让用户很轻松地将这种状况反映到对应的成本上面。  4.物料表(BOM)管理:经过长期的工程变更后,产品物料表就存在了所谓新旧版本,除了维护最新的产品物料表外,管理者还需要了解过去的旧版本的物料表。PLM系统能够同时兼容新旧版本的物料表,除了节省用以记载物料表所需要的硬盘空间外,还方便用户对旧版本物料表进行查询以了解产品演进的来龙去脉。另外,PLM系统在物料表中记载了替代用料的信息,这样便于日后进行物料计划或生产用料变更管理时使用。而且,PLM系统还提供方便有效的查询,让使用者在一个画面里就能充分掌握产品或零部件目前的库存量及可用库存量,未来将发生的异动,过去的历史异动,批号数量异动状况,借出借入状况等等,上述的信息是进行工程变更管理时不可缺少的重要信息。工程变更的表现形式: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内容;  4)改变工程质量、性质或工程类型;  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顺序和时间安排;   6)为使工程竣工而必需实施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工程变更的原则:   1、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设计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只有当工程变更按本办法的审批权限得到批准后,才可组织施工;   2、工程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格的科学态度,在确保工程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对于降低工程造价、节约用地、加快施工进度等方面有显著效益时,应考虑工程变更;   3、工程变更,事先应周密调查,备有图文资料,其要求与现设计相同,以满足施工需要,并填写“变更设计报告单”,详细申述变更设计理由(软基处理类应附土样分析、弯沉检测或承载力试验数据)、变更方案(附上简图及现场)、与原设计的技术经济比较(无单价的填写估算费用),按照本办法的审批权限,报请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按变更设计施工;   4、工程变更的图纸设计要求和深度等同原设计文件。工程变更的分类:  根据提出变更申请和变更要求的不同部门,将工程变更划分为三类:即筹建处变更、施工单位变更、监理单位变更。   第一类筹建处变更(包含上级部门变更、筹建处变更、设计单位变更)  上级部门变更:指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政策性变更和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引起的变更;  筹建处变更:筹建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为提高质量标准、加快进度、节约造价等因素综合考虑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设计单位变更:指设计单位在工程实施中发现工程设计中存在的设计缺陷或需要进行优化设计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第二类监理单位变更: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的工程变更和工程项目变更、新增工程变更等。   第三类施工单位变更:指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与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貌、地质结构等情况不一致而提出来的工程变更。编辑本段工程变更因素   1.业主原因:工程规模、使用功能、工艺流程、质量标准的变化,以及工期改变等合同内容的调整   2.设计原因:设计错漏、设计调整,或因自然因素及其他因素而进行的设计改变等   3.施工原因:因施工质量或安全需要变更施工方法、作业顺序和施工工艺等   4.监理原因:监理工程师出于工程协调和对工程目标控制有利的考虑,而提出的施工工艺、施工顺序的变更   5.合同原因:原订合同部分条款因客观条件变化,需要结合实际修正和补充   6.环境原因:不可预见自然因素和工程外部环境变化导致工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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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变更、解除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的变更,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就其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而达成的协议。合同变更必须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对象,凡未成立或无效的合同,不存在变更的问题。合同的变更,可能表现为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的变更,还可能表现为价款或酬金的变更。 合同的解除,是指依法提前终止合同关系,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前者是指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给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后者亦称法律上的解除,是指法定的原因出现时,合同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解除权。合同解除,同样以成立生效的合同为对象,未成立或无效合同不存在解除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有的判决书认定某种合同关系无效,却在判项中判决予以解除,这显然没弄清合同解除的法定内涵。 合同解除具有使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效力。在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的情形中,实际上是双方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定一个新的协议消灭原合同关系;在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中,一般是由于一方违约使合同的根本目的落空,即所谓一方根本违约的情况下,他方才享有单方的解除权。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我国民事立法也承认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与损害赔偿是可以并存的。损害赔偿应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所致的损害,还包括合同解除后,因恢复原状所发生的损失,但不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的变更,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就其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而达成的协议。合同变更必须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对象,凡未成立或无效的合同,不存在变更的问题。合同的变更,可能表现为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的变更,还可能表现为价款或酬金的变更。 合同的解除,是指依法提前终止合同关系,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前者是指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给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后者亦称法律上的解除,是指法定的原因出现时,合同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解除权。合同解除,同样以成立生效的合同为对象,未成立或无效合同不存在解除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有的判决书认定某种合同关系无效,却在判项中判决予以解除,这显然没弄清合同解除的法定内涵。 合同解除具有使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效力。在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的情形中,实际上是双方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定一个新的协议消灭原合同关系;在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中,一般是由于一方违约使合同的根本目的落空,即所谓一方根本违约的情况下,他方才享有单方的解除权。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我国民事立法也承认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与损害赔偿是可以并存的。损害赔偿应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所致的损害,还包括合同解除后,因恢复原状所发生的损失,但不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对于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是什么意思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即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基于当事人的意思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不改变合同当事人、仅就合同关系的内容所作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有以下几种: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
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当事人选择了变更合同的;
③因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对合同内容进行的变更。
合同变更的效力指已变更的内容发生变更后的效力,而未变更的内容继续有效,已履行的合同义务或已发生的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因变更而失效。
什么是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合履行之前,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债权债务所作的转让,包括债权转让、债务转让和债权债务既括转让。
①债权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庆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② 债务转让。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不经债权人同意,转让合同无儿。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③债权转让与债务转让的区别有:
a.债权转让采用通知主义,不以债务人同意为条件;而债务转让采用同意主义,不经债权人同意,转让 合同无效。
b.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是债权人与受让人(第三人),债务人不是当事人;债务转让合同的当事人是债务人与新债务人(第三人),债权人不是当事人。
c.债权转让的债务人可以援用抗辩权和抵销权;而债务转让的新债务人只能援用抗辩权,不能援用抵销权。
④债权债务概括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订立合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可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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