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公司法人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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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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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常被简称为法人,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法人,一般是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或CEO担任。出于公司的发展或战略调整等原因,公司法人有时候就需要由一人变更为另一个人,这就是大家常说的法人变更。
变更公司法人什么意思?

变更公司法人什么意思?有时候我们会看到新闻说某某公司今日做了什么重大改变,比如变更公司法人什么的,那么,变更公司法人是什么意思呢,法人就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常例来讲,一个公司同时只能有一个公司法人,所以,要是发生了什么,就会出现换法人的情况。

一、变更公司法人什么意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常被简称为法人,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法人,一般是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或CEO担任。出于公司的发展或战略调整等原因,公司法人有时候就需要由一人变更为另一个人,这就是大家常说的法人变更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性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财产状况以及名称、住所等方面的重大变更。这些事项的变更,可依法人意思自主决定,法人只要作相应的变更登记,即可发生变更效力。唯企业法人的分立或合并,因涉及法人与相对交易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法律对分立或合并后法人的债权债务转移,做了强制性规定民法通则第44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公司法等法律也有相应的规定。

二、法人的变更流程

1、工商变更:到公司注册地所管辖的工商部门办理执照变更,受理后5-10个工作日后领取新法人代表的执照

2、组织机构变更:到质量监督管理局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受理后2-3个工作日后领取

3、税务变更:到税务部门变更登记证,这里涉及到一个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需要向地税部门申报和缴纳所得到股权的股东的个人所得税。变更税务所需材料:

(1)、《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

(2)、股权转让协议书复印件;

(3)、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的有限身份证明或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验资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5)、完税凭证复印件;

(6)、股权变更企业联系三年以上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4、银行变更:最后变更公司基本户,变更公司法人的预留在银行的印鉴和公司资料

其实也就是因为公司方面基于各项风险和优势而做出考虑从而决定更换法人,也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了,关于法人的变更流程也在上文中说的非常的详尽了。律图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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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公司法人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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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合同变更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的变更,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就其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而达成的协议。合同变更必须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对象,凡未成立或无效的合同,不存在变更的问题。合同的变更,可能表现为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的变更,还可能表现为价款或酬金的变更。 合同的解除,是指依法提前终止合同关系,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前者是指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给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后者亦称法律上的解除,是指法定的原因出现时,合同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解除权。合同解除,同样以成立生效的合同为对象,未成立或无效合同不存在解除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有的判决书认定某种合同关系无效,却在判项中判决予以解除,这显然没弄清合同解除的法定内涵。 合同解除具有使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效力。在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的情形中,实际上是双方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定一个新的协议消灭原合同关系;在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中,一般是由于一方违约使合同的根本目的落空,即所谓一方根本违约的情况下,他方才享有单方的解除权。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我国民事立法也承认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与损害赔偿是可以并存的。损害赔偿应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所致的损害,还包括合同解除后,因恢复原状所发生的损失,但不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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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法人变更签报是什么意思?
签报,简单的说就是需要领导签字的报告。 分公司法人变更,相关人员需要出具一定格式的文书,找上级公司领导签字报告,这是在不适合公开报告的情况下一种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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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合同变更是什么意思,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合同变更的条件 1、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合同的变更离不开原已存在合同关系这一条件。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属于合同自始无效;追认权人拒绝追认效力未定的合同,仍无合同关系。故此三种情况,均不属于合同的变更。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标的;标的物的数量;标的物品质;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或者方式;结算方式;违约金等的变更。 3、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 4、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合同变更的批准、登记。 二、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合同的变更,是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依据。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你们好,我跟前夫离婚之后孩子在我这儿,可前夫说他有孩子的监护权,他现在又要变更抚养权,我搞不明白,请律师说一下变更监护权与变更抚养权是啥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变更监护权与变更抚养权他们是有区别的,他们的区别总结起来就是一句话,
有孩子监护权并不代表有孩子抚养权,有孩子抚养权一定有孩子监护权。
夫妻离异之后,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不受影响,因为,父母对子女的亲权、监护权不受父母之间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但现实情况往往是,父母离异之后争夺的是子女的抚养权而不是监护权,因为,监护权是法定的,如果父母一方没有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父母任何一方对未成年子女都拥有法定监护权。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是自然权利,属于亲权的一部分,与由谁抚养没有法律逻辑关系。也就是说丧失抚养权的一方仍然对子女拥有法定监护权。实际抚养子女的一方委托自己的父母对子女进行抚养和代行监护,如果有利于子女的教育和发展是合法的,但是,在抚养子女过程中,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发现抚养条件发生了不利于子女的教育和个性发展的因素,这时就可以向法院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诉讼。同时,抚养权纠纷不影响父母亲权监护权和探视权等的存在和实施。抚养权变更之诉在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管辖的规定,一般实践中直接适用了原告就被告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中,突然出现了这样的规定:10、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总之,孩子抚养权和监护权对于父母亲任何一方来说都很重要,只关注孩子抚养权或者监护权都是有失偏颇的,但是孩子监护权不仅亲生父母亲可以有,孩子祖父母或外祖父、民政部门、基层组织等都有可能由法院指定而获得孩子的监护权,孩子抚养权除了可以由孩子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直系亲属代行外,只专属孩子于亲生父母亲。
合同变更和解除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的变更,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就其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而达成的协议。合同变更必须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对象,凡未成立或无效的合同,不存在变更的问题。合同的变更,可能表现为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的变更,还可能表现为价款或酬金的变更。 合同的解除,是指依法提前终止合同关系,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前者是指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给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后者亦称法律上的解除,是指法定的原因出现时,合同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解除权。合同解除,同样以成立生效的合同为对象,未成立或无效合同不存在解除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有的判决书认定某种合同关系无效,却在判项中判决予以解除,这显然没弄清合同解除的法定内涵。 合同解除具有使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效力。在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的情形中,实际上是双方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定一个新的协议消灭原合同关系;在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中,一般是由于一方违约使合同的根本目的落空,即所谓一方根本违约的情况下,他方才享有单方的解除权。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我国民事立法也承认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与损害赔偿是可以并存的。损害赔偿应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所致的损害,还包括合同解除后,因恢复原状所发生的损失,但不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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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关于公司法人变更是什么意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常被简称为法人,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法人,一般是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或CEO担任。出于公司的发展或战略调整等原因,公司法人有时候就需要由一人变更为另一个人,这就是大家常说的法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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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合同的解除、变更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的变更,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就其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而达成的协议。合同变更必须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对象,凡未成立或无效的合同,不存在变更的问题。合同的变更,可能表现为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的变更,还可能表现为价款或酬金的变更。 合同的解除,是指依法提前终止合同关系,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前者是指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给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后者亦称法律上的解除,是指法定的原因出现时,合同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解除权。合同解除,同样以成立生效的合同为对象,未成立或无效合同不存在解除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有的判决书认定某种合同关系无效,却在判项中判决予以解除,这显然没弄清合同解除的法定内涵。 合同解除具有使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效力。在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的情形中,实际上是双方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定一个新的协议消灭原合同关系;在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中,一般是由于一方违约使合同的根本目的落空,即所谓一方根本违约的情况下,他方才享有单方的解除权。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我国民事立法也承认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与损害赔偿是可以并存的。损害赔偿应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所致的损害,还包括合同解除后,因恢复原状所发生的损失,但不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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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相关注意事项
变更后的公司对”原公司“的债权债务仍负法律责任。没有及时更换营业执照也是公司变更存在的问题之一,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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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建筑工程费用变更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所谓工程变更(EC,EgieerigCh ge),指的是针对已经正式投入生产的产品所构成的零件进行的变更。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变更是指承包人根据监理签发设计文件及监理变更指令进行的、在合同工作范围内各种类型的变更,包括合同工作内容的增减、合同工程量的变化、因地质原因引起的设计更改、根据实际情况引起的结构物尺寸、标高的更改、合同外的任何工作等。工程变更的种类   1)立即变更:当产品发生重大瑕疵,经追查后是某个关键零件的质量问题,为了不让影响面扩大而采取的断然行为。这种状况在许多种产品,如运输工具中的汽车飞机,信息产品中的电脑与通讯设备中经常发生,严重时不但要处理仓库及现场的瑕疵零件,甚至有时连卖出去的产品都还要设法更换零件。   2)用完变更:大部份的工程变更属于这个种类,意思是说等到旧料用完后才使用新料。   3)某批变更:有些行业的工作程序非常严谨,如果工单的用料不同于标准料表中的内容时,必须通过申请的手续才能变更(虽然产品的标准料表并没有变化)。   4)择日变更:指的是以某个具体日期作为工程变更生效的指标。   5)累计生产数量变更:有些以进口套件(KD,Ko ckDow)方式生产的产品,为了有效控制KD件与Locl件的相关设变,以产品的累计数量为控制变更生效的指标。工程变更所牵涉到的管理主题  工程变更牵涉到广泛的管理主题,如物料表管理,变更申请(ECR)及变更指令(ECO),售后服务,成本管理等。下面就各种变更时需要掌握的管理信息进行说明:  1.立即变更:用户必须能够掌握该瑕疵关键零件的未来供给及需求状况,以及取代料件未来的供给及需求状况,才能有效执行立即设变工作。另外,为了追踪已经售出的产品的用料状况,用户还要运用批号管理进行了解。  2.用完变更:用户必须能够掌握旧零件的未来供给及需求状况,以了解何时它会“用完”。  3.某批变更:除了要掌握变更零件与替代零件的未来供给及需求状况外,用户有可能还要进行用料更换申请的管理工作。另外,对于“替代用料”(Su bstitute)状况频繁的行业(如电子装配业),或许不必为每次使用替代用料进行申请,但是,管理者必须清楚掌握在生产不同产品时某零件允许使用哪些替代用料。  4.择日变更:其实控制变更的真正因素是数量的变化,而日期通常是通过数量计算推演后获得的结果。  5.累计生产数量变更:进行这种变更时要清楚掌握生产进度及零件的未来供给和需求状况。  最后,不论是何种变更方式,经常遇到的管理主题还有:  1.变更申请(ECR)与变更指令(ECO):工程变更牵涉的范围非常复杂,与公司内的所有部门如研究开发、生产工艺、市场营销、生产计划及物料管理、生产部门、采购与外协、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售后服务管理部门等都有关系,因此,变更申请与变更指令的管理工作就显得特别重要,务必确定所有部门都了解状况并进行相关的配合工作,使变更工作得以顺利进行。PLM系统能够提供工程变更申请与变更指令的单据,让用户录入后以电子或书面的方式知会各单位,待单据经过电子核准后,应该自动将变更信息写入产品料表内,以节省用户录入的时间,并确保设变数据的一致性。  2.售后服务:售后维修服务对于很多产品都很重要,如汽车机车及生产用机械设备等等。如果工程变更影响的范围与售后服务零件有关,再加上变更与模具的修正有关时,在真正动手修正模具前经常要生产一批售后服务零件备用,否则,若旧零件用完时就可能发生无法为客户服务的窘境。PLM系统能提供 第一手有关售后服务方面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以方便企业针对问题,发掘原因,形成对策,改善产品。  3.成本管理:一旦发生工程变更,产品的标准成本与实际成本都会产生变动。针对变更后对于产品实际成本与标准成本的影响,PLM系统能让用户很轻松地将这种状况反映到对应的成本上面。  4.物料表(BOM)管理:经过长期的工程变更后,产品物料表就存在了所谓新旧版本,除了维护最新的产品物料表外,管理者还需要了解过去的旧版本的物料表。PLM系统能够同时兼容新旧版本的物料表,除了节省用以记载物料表所需要的硬盘空间外,还方便用户对旧版本物料表进行查询以了解产品演进的来龙去脉。另外,PLM系统在物料表中记载了替代用料的信息,这样便于日后进行物料计划或生产用料变更管理时使用。而且,PLM系统还提供方便有效的查询,让使用者在一个画面里就能充分掌握产品或零部件目前的库存量及可用库存量,未来将发生的异动,过去的历史异动,批号数量异动状况,借出借入状况等等,上述的信息是进行工程变更管理时不可缺少的重要信息。工程变更的表现形式: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内容;  4)改变工程质量、性质或工程类型;  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顺序和时间安排;   6)为使工程竣工而必需实施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工程变更的原则:   1、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设计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只有当工程变更按本办法的审批权限得到批准后,才可组织施工;   2、工程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格的科学态度,在确保工程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对于降低工程造价、节约用地、加快施工进度等方面有显著效益时,应考虑工程变更;   3、工程变更,事先应周密调查,备有图文资料,其要求与现设计相同,以满足施工需要,并填写“变更设计报告单”,详细申述变更设计理由(软基处理类应附土样分析、弯沉检测或承载力试验数据)、变更方案(附上简图及现场)、与原设计的技术经济比较(无单价的填写估算费用),按照本办法的审批权限,报请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按变更设计施工;   4、工程变更的图纸设计要求和深度等同原设计文件。工程变更的分类:  根据提出变更申请和变更要求的不同部门,将工程变更划分为三类:即筹建处变更、施工单位变更、监理单位变更。   第一类筹建处变更(包含上级部门变更、筹建处变更、设计单位变更)  上级部门变更:指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政策性变更和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引起的变更;  筹建处变更:筹建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为提高质量标准、加快进度、节约造价等因素综合考虑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设计单位变更:指设计单位在工程实施中发现工程设计中存在的设计缺陷或需要进行优化设计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第二类监理单位变更: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的工程变更和工程项目变更、新增工程变更等。   第三类施工单位变更:指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与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貌、地质结构等情况不一致而提出来的工程变更。编辑本段工程变更因素   1.业主原因:工程规模、使用功能、工艺流程、质量标准的变化,以及工期改变等合同内容的调整   2.设计原因:设计错漏、设计调整,或因自然因素及其他因素而进行的设计改变等   3.施工原因:因施工质量或安全需要变更施工方法、作业顺序和施工工艺等   4.监理原因:监理工程师出于工程协调和对工程目标控制有利的考虑,而提出的施工工艺、施工顺序的变更   5.合同原因:原订合同部分条款因客观条件变化,需要结合实际修正和补充   6.环境原因:不可预见自然因素和工程外部环境变化导致工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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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所谓工程变更(EC,EgieerigCh ge),指的是针对已经正式投入生产的产品所构成的零件进行的变更。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变更是指承包人根据监理签发设计文件及监理变更指令进行的、在合同工作范围内各种类型的变更,包括合同工作内容的增减、合同工程量的变化、因地质原因引起的设计更改、根据实际情况引起的结构物尺寸、标高的更改、合同外的任何工作等。工程变更的种类   1)立即变更:当产品发生重大瑕疵,经追查后是某个关键零件的质量问题,为了不让影响面扩大而采取的断然行为。这种状况在许多种产品,如运输工具中的汽车飞机,信息产品中的电脑与通讯设备中经常发生,严重时不但要处理仓库及现场的瑕疵零件,甚至有时连卖出去的产品都还要设法更换零件。   2)用完变更:大部份的工程变更属于这个种类,意思是说等到旧料用完后才使用新料。   3)某批变更:有些行业的工作程序非常严谨,如果工单的用料不同于标准料表中的内容时,必须通过申请的手续才能变更(虽然产品的标准料表并没有变化)。   4)择日变更:指的是以某个具体日期作为工程变更生效的指标。   5)累计生产数量变更:有些以进口套件(KD,Ko ckDow)方式生产的产品,为了有效控制KD件与Locl件的相关设变,以产品的累计数量为控制变更生效的指标。工程变更所牵涉到的管理主题  工程变更牵涉到广泛的管理主题,如物料表管理,变更申请(ECR)及变更指令(ECO),售后服务,成本管理等。下面就各种变更时需要掌握的管理信息进行说明:  1.立即变更:用户必须能够掌握该瑕疵关键零件的未来供给及需求状况,以及取代料件未来的供给及需求状况,才能有效执行立即设变工作。另外,为了追踪已经售出的产品的用料状况,用户还要运用批号管理进行了解。  2.用完变更:用户必须能够掌握旧零件的未来供给及需求状况,以了解何时它会“用完”。  3.某批变更:除了要掌握变更零件与替代零件的未来供给及需求状况外,用户有可能还要进行用料更换申请的管理工作。另外,对于“替代用料”(Su bstitute)状况频繁的行业(如电子装配业),或许不必为每次使用替代用料进行申请,但是,管理者必须清楚掌握在生产不同产品时某零件允许使用哪些替代用料。  4.择日变更:其实控制变更的真正因素是数量的变化,而日期通常是通过数量计算推演后获得的结果。  5.累计生产数量变更:进行这种变更时要清楚掌握生产进度及零件的未来供给和需求状况。  最后,不论是何种变更方式,经常遇到的管理主题还有:  1.变更申请(ECR)与变更指令(ECO):工程变更牵涉的范围非常复杂,与公司内的所有部门如研究开发、生产工艺、市场营销、生产计划及物料管理、生产部门、采购与外协、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售后服务管理部门等都有关系,因此,变更申请与变更指令的管理工作就显得特别重要,务必确定所有部门都了解状况并进行相关的配合工作,使变更工作得以顺利进行。PLM系统能够提供工程变更申请与变更指令的单据,让用户录入后以电子或书面的方式知会各单位,待单据经过电子核准后,应该自动将变更信息写入产品料表内,以节省用户录入的时间,并确保设变数据的一致性。  2.售后服务:售后维修服务对于很多产品都很重要,如汽车机车及生产用机械设备等等。如果工程变更影响的范围与售后服务零件有关,再加上变更与模具的修正有关时,在真正动手修正模具前经常要生产一批售后服务零件备用,否则,若旧零件用完时就可能发生无法为客户服务的窘境。PLM系统能提供 第一手有关售后服务方面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以方便企业针对问题,发掘原因,形成对策,改善产品。  3.成本管理:一旦发生工程变更,产品的标准成本与实际成本都会产生变动。针对变更后对于产品实际成本与标准成本的影响,PLM系统能让用户很轻松地将这种状况反映到对应的成本上面。  4.物料表(BOM)管理:经过长期的工程变更后,产品物料表就存在了所谓新旧版本,除了维护最新的产品物料表外,管理者还需要了解过去的旧版本的物料表。PLM系统能够同时兼容新旧版本的物料表,除了节省用以记载物料表所需要的硬盘空间外,还方便用户对旧版本物料表进行查询以了解产品演进的来龙去脉。另外,PLM系统在物料表中记载了替代用料的信息,这样便于日后进行物料计划或生产用料变更管理时使用。而且,PLM系统还提供方便有效的查询,让使用者在一个画面里就能充分掌握产品或零部件目前的库存量及可用库存量,未来将发生的异动,过去的历史异动,批号数量异动状况,借出借入状况等等,上述的信息是进行工程变更管理时不可缺少的重要信息。工程变更的表现形式: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内容;  4)改变工程质量、性质或工程类型;  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顺序和时间安排;   6)为使工程竣工而必需实施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工程变更的原则:   1、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设计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只有当工程变更按本办法的审批权限得到批准后,才可组织施工;   2、工程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格的科学态度,在确保工程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对于降低工程造价、节约用地、加快施工进度等方面有显著效益时,应考虑工程变更;   3、工程变更,事先应周密调查,备有图文资料,其要求与现设计相同,以满足施工需要,并填写“变更设计报告单”,详细申述变更设计理由(软基处理类应附土样分析、弯沉检测或承载力试验数据)、变更方案(附上简图及现场)、与原设计的技术经济比较(无单价的填写估算费用),按照本办法的审批权限,报请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按变更设计施工;   4、工程变更的图纸设计要求和深度等同原设计文件。工程变更的分类:  根据提出变更申请和变更要求的不同部门,将工程变更划分为三类:即筹建处变更、施工单位变更、监理单位变更。   第一类筹建处变更(包含上级部门变更、筹建处变更、设计单位变更)  上级部门变更:指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政策性变更和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引起的变更;  筹建处变更:筹建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为提高质量标准、加快进度、节约造价等因素综合考虑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设计单位变更:指设计单位在工程实施中发现工程设计中存在的设计缺陷或需要进行优化设计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第二类监理单位变更: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的工程变更和工程项目变更、新增工程变更等。   第三类施工单位变更:指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与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貌、地质结构等情况不一致而提出来的工程变更。编辑本段工程变更因素   1.业主原因:工程规模、使用功能、工艺流程、质量标准的变化,以及工期改变等合同内容的调整   2.设计原因:设计错漏、设计调整,或因自然因素及其他因素而进行的设计改变等   3.施工原因:因施工质量或安全需要变更施工方法、作业顺序和施工工艺等   4.监理原因:监理工程师出于工程协调和对工程目标控制有利的考虑,而提出的施工工艺、施工顺序的变更   5.合同原因:原订合同部分条款因客观条件变化,需要结合实际修正和补充   6.环境原因:不可预见自然因素和工程外部环境变化导致工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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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合同中的变更、解除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的变更,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就其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而达成的协议。合同变更必须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对象,凡未成立或无效的合同,不存在变更的问题。合同的变更,可能表现为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的变更,还可能表现为价款或酬金的变更。 合同的解除,是指依法提前终止合同关系,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前者是指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给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后者亦称法律上的解除,是指法定的原因出现时,合同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解除权。合同解除,同样以成立生效的合同为对象,未成立或无效合同不存在解除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有的判决书认定某种合同关系无效,却在判项中判决予以解除,这显然没弄清合同解除的法定内涵。 合同解除具有使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效力。在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的情形中,实际上是双方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定一个新的协议消灭原合同关系;在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中,一般是由于一方违约使合同的根本目的落空,即所谓一方根本违约的情况下,他方才享有单方的解除权。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我国民事立法也承认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与损害赔偿是可以并存的。损害赔偿应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所致的损害,还包括合同解除后,因恢复原状所发生的损失,但不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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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同变更和解除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的变更,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就其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而达成的协议。合同变更必须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对象,凡未成立或无效的合同,不存在变更的问题。合同的变更,可能表现为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的变更,还可能表现为价款或酬金的变更。 合同的解除,是指依法提前终止合同关系,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前者是指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给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后者亦称法律上的解除,是指法定的原因出现时,合同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解除权。合同解除,同样以成立生效的合同为对象,未成立或无效合同不存在解除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有的判决书认定某种合同关系无效,却在判项中判决予以解除,这显然没弄清合同解除的法定内涵。 合同解除具有使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效力。在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的情形中,实际上是双方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定一个新的协议消灭原合同关系;在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中,一般是由于一方违约使合同的根本目的落空,即所谓一方根本违约的情况下,他方才享有单方的解除权。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我国民事立法也承认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与损害赔偿是可以并存的。损害赔偿应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所致的损害,还包括合同解除后,因恢复原状所发生的损失,但不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区别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只要是因发生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造成他人损失的,均可基于法律规定免于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均要求所发生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故二者的“情势”常发生重合,但二者仍有区别: 1、客观表现不同 不可抗力表现为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力,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旱灾等(自然灾害),也包括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等;情势变更表现为意外事件、社会经济形势的急剧变化、物价飞涨、货币严重贬值、金融危机和国家政策的转变等事由。 2、适用范围不同 不可抗力为法定免责事由,适用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情势变更仅在具有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过程中,适用免除合同责任。 3、造成的后果不同 有些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是绝对不能克服的;情势变更可以相对克服,只是这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不利于债务人。 4、免责程度不同 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一方当事人当然免于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在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即使或仲裁机构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并不当然免除该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5、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性质不同 在不可抗力下,当事人享有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合同的权利为形成权,只要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履行了附随义务,即可发生法律上的后果,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情势变更情形下的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不能自行决定,须申请人民或仲裁机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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