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可以成为非法行医罪主体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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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乡村医生可以成为非法行医罪主体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乡村医生可以成为非法行医罪主体吗

一、乡村医生可以成为非法行医罪主体吗

乡村医生能否成为非法行医罪主体要根据下列具体情况而定:

1、未取得执业医师、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只要按《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一般的医疗服务的,则不能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2、未经乡村医生注册或以非法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单位不构成该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单位可以构成非法行医罪吗

依据我国《刑法》,单位不可以成立非法行医罪主体,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自然人。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单位是否可以构成非法行医罪

依据我国《刑法》,单位不可以成立非法行医罪主体,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自然人。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乡村医生可以成为非法行医罪主体吗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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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医疗事故如何处理
1、可以按照医疗事故管理程序向其医疗主管机关申请医疗事故认定。2、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恳请人民法院委托相关部门对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于医疗事故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过错于后果的参与程度 伤害后果是否导致伤残等等问题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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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 这些人由于没有任何行医条件和保障,进行的任何行医活动都属于非法行医,只要造成严重后果,当构成非法行医罪。实践中,一些有点医术甚至有些医术“高明”的“江湖医生”,可能确实医治了不少患者,但也属非法行医。 2.已取得医师资格,但尚未通过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人 将“医生执业资格”等同于“医师执业资格”的学者主张这部分人不能构成非法行医罪。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法律之所以规范医疗工作的管理秩序,就是要求行医者不仅要有医学知识和技能,而且要具备必需的设备和条件。再则,从法条表述可看出,“医生执业资格”并不等同于“医师资格”或“执业医师资格”,而是二者的统一。 3.已在具有集体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中行医的人员,擅自从事个体行医的 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第十九条又规定,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由此可见,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即使为其医师办理了集体注册,医师也不必然取得个体行医资格。 4.已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和执业证书,但超出执业地点、类别和范围行医的人 对此,我国刑法学界存在肯定说、否定说和折中说三种观点。笔者原则上赞同肯定说。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只能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首先,这是建立安全完善的医疗保健管理秩序的必然要求,任何对上述规定的破坏都属于“非法行医”行为。尽管很多时候超越执业范围、类别的行为并没有给人体造成伤害,甚至是有利的,超越执业地点的行为可能对人体更是没有什么伤害,但正如上述,规定本罪保护的主要法益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这样的行为无疑是对这一制度的破坏。 其次,“医生执业资格”是个具体的概念,和其适用的具体环境与场合密不可分,即只有在注册的执业地点、类别和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医疗业务,才叫具有“医生执业资格”。当然,由于本类主体毕竟与前面的三类有着重大区别,认定时应该作以严格界定,只有那些故意超越执业地点、范围和类别行医的人,才可以认定构成本罪。对处于紧急情况,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而“越权”的,不应作本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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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哪个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哪个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谁
1.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
这些人由于没有任何行医条件和保障,进行的任何行医活动都属于非法行医,只要造成严重后果,当构成非法行医罪。实践中,一些有点医术甚至有些医术“高明”的“江湖医生”,可能确实医治了不少患者,但也属非法行医。
2.已取得医师资格,但尚未通过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人
将“医生执业资格”等同于“医师执业资格”的学者主张这部分人不能构成非法行医罪。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法律之所以规范医疗工作的管理秩序,就是要求行医者不仅要有医学知识和技能,而且要具备必需的设备和条件。再则,从法条表述可看出,“医生执业资格”并不等同于“医师资格”或“执业医师资格”,而是二者的统一。
3.已在具有集体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中行医的人员,擅自从事个体行医的
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第十九条又规定,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由此可见,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即使为其医师办理了集体注册,医师也不必然取得个体行医资格。
4.已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和执业证书,但超出执业地点、类别和范围行医的人
对此,我国刑法学界存在肯定说、否定说和折中说三种观点。笔者原则上赞同肯定说。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只能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首先,这是建立安全完善的医疗保健管理秩序的必然要求,任何对上述规定的破坏都属于“非法行医”行为。尽管很多时候超越执业范围、类别的行为并没有给人体造成伤害,甚至是有利的,超越执业地点的行为可能对人体更是没有什么伤害,但正如上述,规定本罪保护的主要法益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这样的行为无疑是对这一制度的破坏。
其次,“医生执业资格”是个具体的概念,和其适用的具体环境与场合密不可分,即只有在注册的执业地点、类别和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医疗业务,才叫具有“医生执业资格”。当然,由于本类主体毕竟与前面的三类有着重大区别,认定时应该作以严格界定,只有那些故意超越执业地点、范围和类别行医的人,才可以认定构成本罪。对处于紧急情况,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而“越权”的,不应作本罪处理。
扶贫项目盖的村卫生室房屋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村委会有权出租给非乡村医生吗?
[律师回复] 这涉及到集体成员的利益,需集体成员开会决定。村委会未经村民会议同意,不得擅自出租;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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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们找到一份工作在乡村里上班,于是需要签订合同,我想问下乡村医生聘用合同书,具体范本?
[律师回复] 甲方:
负责人:
乙方姓名:_____
身份证号码:
文化程度;_____
专业资质:_____
根据《省村卫生室改革实施方案》和《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聘用乙方在______________村卫生室工作,特签定本合同。
一、 合同期限贰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 乙方根据甲方安排,从事以下工作任务:
1、负责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登记、并及时报告;
2、协助做好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和儿童保健系统管理;
3、开展健康教育,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
4、参与农民健康档案的建立与更新,配合乡镇卫生院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等慢性非传染病的随访与记录;
5、协助做好儿童免疫规划预防接种,老年人保健,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村级爱国卫生运动实施;
6、积极宣传新农合政策,协助做好参合农民医药费用报销补偿情况的定期公示工作;
7、使用适宜技术和国家基本药物,做好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
急重病人的初级救护、及时转诊和家庭康复指导;
8、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9、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统一网购药品、严格执行药品零差价。
三、 乙方在工作期间,应当遵守甲方制定的劳动和工作纪律,严格执行甲方根据国家政策和法规制定的技术操作规定,保证工作质量。
四、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聘用合同:
1、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2、不执行卫生院管理制度的,如拒不执行药品零差价的。
3、未经批准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4、在本村服务质量差,群众意见大,影响坏的。开会时间观念差,迟到或早退,1年累计4次以上的。
5、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6、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7、受到刑罚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坌处镇卫生院存档一份,聘任医生自存一份。
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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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进行非法行医罪主体的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何进行非法行医罪主体的认定
非法行医罪:主体要件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该罪的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单位不构成该罪。必须是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证,并在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内,按照医师本人的注册执业范围、地点、类别以及医疗机构的核准登记科目范围行医才属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具有行为故意,而不是犯罪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具备行医资格,仍然从事医疗活动。但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死亡、身体健康受损的后果,则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即其应当预见非法行医行为有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伤害的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上述后果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犯罪构成要件主观特征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犯罪目的。非法行医罪并不以牟利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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