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人能够申报的债权范围包括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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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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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破产债权人能够申报的债权范围包括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破产债权人能够申报的债权范围包括

一、破产债权人能够申报的债权范围包括

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可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包括:

(1)无财产担保、有财产担保的债权;(2)未到期的债权;(3)附利息、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4)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5)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因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求偿权;(6)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将来求偿权,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7)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后形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8)债务人的受托人继续处理委托事务产生的债权请求权;(9)票据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产生的债权请求权;(10)破产申请受理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能够作为破产债权清偿;(11)其他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能够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破产债权申报的范围是什么

1.无财产担保;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未到期的债权;

4.附利息、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

5.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6.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因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求偿权等。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能够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破产债权人向谁申报债权

企业破产后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根据破产法规定,无论是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清算程序还是和解程序,债权人都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而非向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能够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破产债权人能够申报的债权范围包括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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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申报的范围有哪些?
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在破产程序结束时尚未到期的、应由破产企业将来行使的财产请求权等;已作为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也属于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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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范围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范围有哪些
(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给付标的为劳务或者的请求权。不能申报,但是,因它们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为可以申报的债权。
(2)须为以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
此处的债务人财产是指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故信托财产或者根据法律规定不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不是此处所称的债务人财产;以这些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不得申报。至于请求权所指向的财产是债务人的一般财产还是特定财产,不影响申报的资格。因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在申报之列。
(3)须为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至于债权的到期时间,不影响申报资格;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为已到期。
(4)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
因此。对债务人的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得申报。在企业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债务人财产最终将归属于;此时若执行对债务人的财产性行政处罚,事实上处罚的是债权人,这样既不能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又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如果债务人因重整或和解而继续存续,处罚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执行原来的处罚决定。
(5)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
因此,以下债权不得申报:
①存在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的债权;
②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
③无证据或者证据为虚假的债权、有相反证据证明为虚假的债权(申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债权,在补足证据前推定为不得申报)。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债权被申报的,管理人有权提出异议。申报人坚持申报的,管理人可以在债权表中另页记载,井载明所发现的问题,以供债权人会议作出决定。必要时,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裁定不予确认。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为我国破产法上的职工债权。职工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提讼。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利息,随本金一同申报。
可以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范围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范围有哪些
(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给付标的为劳务或者的请求权。不能申报,但是,因它们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为可以申报的债权。
(2)须为以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
此处的债务人财产是指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故信托财产或者根据法律规定不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不是此处所称的债务人财产;以这些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不得申报。至于请求权所指向的财产是债务人的一般财产还是特定财产,不影响申报的资格。因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在申报之列。
(3)须为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至于债权的到期时间,不影响申报资格;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为已到期。
(4)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
因此。对债务人的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得申报。在企业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债务人财产最终将归属于;此时若执行对债务人的财产性行政处罚,事实上处罚的是债权人,这样既不能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又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如果债务人因重整或和解而继续存续,处罚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执行原来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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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以下债权不得申报:
①存在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的债权;
②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
③无证据或者证据为虚假的债权、有相反证据证明为虚假的债权(申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债权,在补足证据前推定为不得申报)。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债权被申报的,管理人有权提出异议。申报人坚持申报的,管理人可以在债权表中另页记载,井载明所发现的问题,以供债权人会议作出决定。必要时,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裁定不予确认。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为我国破产法上的职工债权。职工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提讼。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利息,随本金一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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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的范围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破产财产所谓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可以清算和分配的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它包括破产企业被宣告破产时经营管理的财产和依法应由其享有的财产权利。构成破产财产所应具备的条件是: 第一,破产企业可以支配; 第二,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 第三,可以依破产程序强制清偿。 二、破产财产的范围包括哪些 (一)根据最高《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第一,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该项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清算组取回。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物、知识产权等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在破产清算中予以分割,债务人分割所得属于破产财产;不能分割的,应当就其应得部分转让,转让所得属于破产财产。 第二,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例如,在破产程序进行期间,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清偿的债务、破产企业收回的合营投资份额等。 第三,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例如,破产企业持有的专利权等。 (二)根据最高《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3、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4、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5、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6、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7、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8、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9、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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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费用的范围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费用应当包括哪些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 (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二)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作出决定;人民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第六十九条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四)借款; (五)设定财产担保; (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八)放弃权利; (九)担保物的取回; (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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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申报范围包括哪些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破产债权申报范围包括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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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破产范围的财产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不是破产范围的财产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破产企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不能列为破产财产。
如破产企业因租赁、保管等原因而经营管理的财产。这类财产所有权归他人所有,所有人有权通过清算组将财产收回。如果把该财产列为破产财产,则侵犯了财产所有人的财产权。
2.属于国家专有或禁止流通的财产。
如国家专有的破产、森林、滩涂等自然资源以及武器、弹药等。
3.法律禁止执行的财产权益。
如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因受到不法侵害而产生的请求权。
4.破产企业的分支机构具备法人资格的,其财产不能作为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
但如果破产企业为了逃避债务,借破产故意将其财产转移给分支机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对这种规避法律的行为应给予制止,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人民应确认该行为无效,追回转移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同时追究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当然,如果破产企业的下属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无论其是否持有营业执照,其财产属于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
5.破产企业开办的学校、医院等公益事业的财产一般不宜列入破产财产。
但职工的宿舍可以作为破产财产。在该财产处理后,承租人需继续租用的可与新的房产所有人签订租赁合同,不影响该财产作为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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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破产范围的财产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破产企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不能列为破产财产。
如破产企业因租赁、保管等原因而经营管理的财产。这类财产所有权归他人所有,所有人有权通过清算组将财产收回。如果把该财产列为破产财产,则侵犯了财产所有人的财产权。
2.属于国家专有或禁止流通的财产。
如国家专有的破产、森林、滩涂等自然资源以及武器、弹药等。
3.法律禁止执行的财产权益。
如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因受到不法侵害而产生的请求权。
4.破产企业的分支机构具备法人资格的,其财产不能作为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
但如果破产企业为了逃避债务,借破产故意将其财产转移给分支机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对这种规避法律的行为应给予制止,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人民应确认该行为无效,追回转移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同时追究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当然,如果破产企业的下属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无论其是否持有营业执照,其财产属于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
5.破产企业开办的学校、医院等公益事业的财产一般不宜列入破产财产。
但职工的宿舍可以作为破产财产。在该财产处理后,承租人需继续租用的可与新的房产所有人签订租赁合同,不影响该财产作为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
我国破产费用的范围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我国破产费用的范围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费用是指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费用,《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破产费用包括:包括诉讼费用,管理、处理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等。我国破产费用的范围:
(1)破产财团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具体包括因管理而支付的仓储费、运输费、保险费等,因变卖而支付的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因分配而支付的公告费、送达邮费等。此外,还有聘任相应工作人员的报酬与费用。
(2)有关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包括:破产案件本身的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清算组为收取债权或行使撤销权,或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对他人提讼、申请仲裁及进行其它法律程序所支付的费用;他人以破产企业或破产财团为被告而提讼时,清算组以破产财团名义应诉所应支付的各项费用。
(3)清算组工作人员的报酬或费用,包括破产企业留守人员的报酬及劳动保险费用。无论清算组采取何种方式产生,清算组的工作都应当是有偿的,该有偿支付的报酬和费用是保证破产程序在清算组管理下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故应列为破产费用。
(4)破产程序开始后产生的税款。对于破产企业所欠国家税款的处理,破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先于破产债权、后于破产费用以及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进行分配,并未对其产生于破产程序开始之前,抑或开始之后做出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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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2、 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3、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4、 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5、 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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