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申请破产怎么样走程序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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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公司申请破产怎么样走程序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公司申请破产怎么样走程序

一、公司申请破产怎么样走程序

公司解散清算程序中,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二、公司破产清偿顺序是怎么样的

公司破产清偿顺序如下: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的程序有什么

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如下:

一、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二、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三、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包括:

(1)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

(2)破产案件诉讼费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拖欠税款;

(3)破产债权。

四、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五、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公司申请破产怎么样走程序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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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请破产如何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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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走哪些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启动清算程序的机构只能是人民
破产清算的性质为法庭内的清算,是司法行为,只有才有权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其他任何机构,如立法机构、行政机构、监察机构、仲裁机构都没有权力对任何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是的专属司法权。而法庭外的清算则属于当事人自治的范畴。
2.破产清算程序启动的原因,是债务人具备破产条件
依照新《企业破产法》第2条的规定,破产清算程序启动的条件就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应当注意的是,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是企业法人,也就是说对于企业法人才有可能依照破产法中的规定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对于其他的市场主体,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普通的民事合伙、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只能比照新《企业破产法》启动破产程序。
3.破产宣告是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标志
世界各国的破产法往往都是采取受理开始主义,即受理破产案件就意味着破产程序的开始。但是破产案件的受理并不意味着已经进入了破产清算程序,因为在破产案件受理之后,并不一定必然要走破产清算程序,债权人和债务人完全有可能通过和解程序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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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申请破产走哪些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公司要申请破产走哪些程序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要申请破产走什么程序
(一)破产申请→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自向申请破产
(二)立案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案件受理→如果受理,应依法通知所有债权人
(四)案件受理后的工作→债权的申报与登记
(五)债权人会议→组成债权人会议,并就整顿与和解协议讨论
(六)破产和解→如果达成和解协议,破产程序中止,公司继续经营
(七)企业整顿→破产宣告→破产清算→裁定破产程序终结→企业注销登记。
注意事项
债务人(拟破产企业名称)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破产申请书;
(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 ;
(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4)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5)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6)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7)资产负债表等有关会计报表;
(8)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资金等;
(9)债权清册,应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等)、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10)债务清册,应列明债权人的名称、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等)、债权人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和偿还情况;
(11)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提供担保合同)
(12)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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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请破产应该如何走程序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公司申请破产应该如何走程序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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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被人打到耳膜破裂,要走什么程序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2、具体的赔偿项目和金额的计算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里面有详细的介绍,建议查阅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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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请破产应该怎么走程序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公司申请破产应该怎么走程序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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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公司破产债务不走法律程序怎么办
[律师回复] 破产程序中没有设置为解决当事人间实体民事争议、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相应程序对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间的实体民事争议,各国破产立法均规定在破产程序之外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只有无争议的或已经法院和仲裁机关生效裁判确定名义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在破产程序中得到执行法律咨询:公司没有申请破产债务怎么办我的注册资金50万的有限公司经营不下去了,欠款多不干了,也没有申请破产,自己与欠款人协商用产品(服装)抵账,大部分都同意了,就有一家不同意,欠他的比较多一些16.8万元,他说抵账的服装不够她的欠款,别的人都同意了,我咋办律师解答:协商不成的,告之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如需要律师帮助,可与我联系.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的规定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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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叔一年前向朋友借款20万开了一家公司,公司一直经营不善,没钱还款给朋友,叔叔的朋友向法院起诉了叔叔,因为实在是没钱,叔叔想走破产程序,想了解一下法院不走执行转破产的程序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根据我国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13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明确了对于符合破产条件的被执行人,在债权人或债务人同意的情况下,允许启动破产程序。新民诉法对于执行中破产程序的启动问题并未作明确具体规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着大量因被执行人缺乏偿债能力而积压的案件,而这部分案件中相当一部分都符合破产立案条件。程序衔接的不畅,客观上加剧了执行难和破产法不能有效实施——虽然未必是主要原因。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虽然规定了企业法人依法负有清偿责任的人具有向人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的义务,但对于不申请的情形并未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直接影响破产程序的启动。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13条依法开辟了执行程序与破产启动程序新通道,完善了这一制度,并尝试通过制度设计来解决这一问题。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13条的规定表明,执行转破产程序仍然坚持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当事人申请主义原则,经由征求债权人或债务人同意后启动破产程序。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的内容,不仅仅限于同意执行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更实质的在于同意个案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是完全自觉自愿的同意,是利益衡量后的自主选择,是意思自治的结果,而不是被威逼、被胁迫的结果,不是半推半就的委曲求全。区别于普通破产申请,这一程序是基于强制执行过程中的职权发现行为,并经由执行法官向相关当事人释明、征求意见征得同意后加以启动的。从客观角度来说,在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对于债务人实际偿债能力、真实的资产状况,办案执行法官更容易判断。从某种角度来说,这种破产启动模式中,已经多少加入了一定的职权主义推动色彩,虽然法院移送并非启动破产程序的实质原因,而是一个间接“引力”和“推手”。无论如何,这样的制度设计,对于破产法律未来的立法发展与完善,已经是一种有益的探索和进步。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13条这样解释,显然比直接依职权启动破产程序更加符合立法法关于司法解释的原则和破产法关于当事人申请主义的规定。   2.明确了破产程序的启动条件和判断标准。   对于执行转破产程序的启动,新民诉法司法解释明确了条件和标准,需要被执行人符合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条件——根据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这就意味着执行转破产程序的启动,首先要符合破产法两项基本条件,一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二是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对于资不抵债的认定,除非申请人主动举证,否则执行法官在程序中难以取得相关证据。资不抵债标准一般需要通过专业资产负债评估和审计得以确认;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一认定标准对于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债务人来说,则是明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沿用以往司法解释对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解释规定了几种情形,其中包括“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仍未获清偿”。由此可见,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案件,一旦被执行人不能如期清偿,则申请执行的当事人即当然获得破产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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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申请破产的程序怎么走
当公司面临破产时,需要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以及财务、负债等资料。法院会对这些资料进行审核,并指派破产管理人入驻公司,清查公司的财产,处理债权债务问题。接着,破产管理人会召开债权人会议,共同商讨分配方案。最终,法院会宣布破产,并依法进行财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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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请问一下公司申请破产怎么走程序
[律师回复]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程序是:
(一)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二)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三)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包括:
(1)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
(2)破产案件诉讼费;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
按以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拖欠税款;
(3)破产债权。
(四)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五)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破产清算期间,公司虽然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破产清算完成之后一般不能存续,因为已经注销。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破产程序是诉讼程序还是非讼程序
[律师回复] 对于破产程序是诉讼程序还是非讼程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破产程序是怎样的?主要涉及到一下方面。
1、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公司所在地提交破产申请。
2、成立清算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3、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清算组正式成立,并进驻破产企业后,清算组便正式替代破产企业以其自身名义进行运作,对破产企业进行全面接管。
4、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对破产企业的财务进行审计:破产企业公司的基本情况。
5、破产财产的清理、清算。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这主要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
6、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7、制定破产清算报告
8、注销原破产企业登记,提请终结破产程序,清算组正式撤消。
至此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正式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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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保护程序
企业因严重亏损,资不抵债,被依法宣告破产而进行清算。在提出破产申请后,法院如受理破产清算案件,通常按下列程序进行:1、成立清算组。2、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3、召开债权人会议。4、确认破产财产。5、确认破产债权。6、拨付破产费用。7、破产财产清偿顺序。8、破产清算的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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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是诉讼程序还是非讼程序
[律师回复] 对于破产程序是诉讼程序还是非讼程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破产程序是怎样的?主要涉及到一下方面。
1、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公司所在地提交破产申请。
2、成立清算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3、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清算组正式成立,并进驻破产企业后,清算组便正式替代破产企业以其自身名义进行运作,对破产企业进行全面接管。
4、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对破产企业的财务进行审计:破产企业公司的基本情况。
5、破产财产的清理、清算。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这主要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
6、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7、制定破产清算报告
8、注销原破产企业登记,提请终结破产程序,清算组正式撤消。
至此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正式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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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朋友开了个公司但是由于公司周转资金短缺银行也不贷款给他度过难关,导致公司要破产了,我朋友也想放弃了,准备走破产程序减少损失,我就来咨询咨询这破产程序怎么走的啊
[律师回复] 某百货公司以资不抵债为由,于2001年5月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经审查,该公司系隶属于市商业系统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因经营管理不善及市场因素的影响等原因,亏损严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呈连续状态。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宣告该企业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并及时向债权人发出申报债权通知书及公告。但在法定期限内,据合议庭审查与统计,申报债权的数额仅为200余万元,尚不足该公司负债总额的一半(该公司最大的债权人某金融系统,逾期未申报债权又未说明理由),而该百货公司的破产财产经初步评估近400万元。即破产财产的价值大于在法定期限内申报的有效破产债权,也就是说在该百货公司的破产还债程序中,除去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外,凡已申报的破产债权均能得到足额清偿外,破产财产尚有剩余。这种情况在目前破产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尚不多见。围绕该案破产程序如何进行,在法律适用的问题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破产立法的本意是保证各债权人就破产财产公平有序地受偿,现因申报的债权不足半数,大部分破产债权(未申报)不能公平有序受偿,且因代表的债数额不足半数,债权人会议不能形成决议,破产程序无法终结;加之现有资产大于该企业已申报的负债,资尚能抵债,不符合破产条件,故应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另一种观点认为,该案的破产还债程序应继续进行,未申报的债权为除斥债权不再清偿,破产清算中多余的资产由企业上级管理机构或同级人民政府收缴。笔者同意本文中第二种处理意见,即该案的破产还债程序应继续进行。
首先,我国的破产立法采取的是受理开始主义而不是宣告开始主义。即破产程序的开始是从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破产申请时,破产程序的效力及于该破产企业以及以破产企业为对象的其他民事法律程序。按照现行破产立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该破产企业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依法中止,对该破产企业的其他民事诉讼程序也应依法终结或中止。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企业法人已经宣告破产还债,即“开弓没有回头箭”,这不能不说是破产立法关于程序设置问题上的一种缺憾(民事诉讼理论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而破产立法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申请人或当事人的作为相当有限)。虽然现行破产立法中有关于“和解整顿”的规定,但只适用于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情况。因此说,驳回破产申请是立案受理的前置程序。如果在人民法院受理该百货公司申请破产还债案后又裁定驳回其破产申请,在法律适用上于法无据。
其次,企业法人破产的实质要件是“资不抵债”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呈连续状态。笔者认为,这里的“债”是指企业的负债总和,包括破产债权和有财产担保的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优先债权等,而不是仅指破产债权或在法定期限内申报的有效破产债权。第一种观点的缺陷即在于将破产债权等同于企业的负债,片面认为破产财产多于破产债权、资尚能抵债不符合破产条件,从而推论破产程序无法继续进行。至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的债权如何处理,按照破产立法的有关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收到申报债权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这项规定,在破产程序中称为除斥债权。因此,逾期未申报又无法定免责事由的债权自然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此种债权丧失的仅是依破产程序依法受偿的权利,但其代表的债权额仍应计入企业的负债。第三,即使破产财产的价值大于有效破产债权,破产财产清偿债务后有剩余,破产程序亦应继续进行。除前面讲过的两点理由外,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因清算工作的效率与质量、破产企业债权与财产的清理与回收及市场因素的影响,加之部分破产债权因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或超过诉讼时效等原因,在破产债权与破产财产之间可能形成一种“此消彼长”的发展情况。至于多出来的这部分资产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应按照企业法人组织形式和所有制性质的不同而区别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国有性质的企业法人,依照财政部《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破产财产按照法定程序清偿后的剩余部分及其处置收入,由同级主管财政机关会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缴,列入同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如果是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其破产后的剩余财产,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处理,即集体企业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有国家、本企业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本企业职工个人投资入股的,应当依照其投资入股金额占企业总资产的比例,从企业剩余财产中按相同的比例偿还;
(二)其余财产,由企业上级管理机构作为该企业职工待业和养老救济、就业安置和职业培训等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最后,因本案已申报的债权额不足无财产担保债权数额的一半,债权人会议无法形成决议,但债权人会议不能形成决议并不表示破产程序无法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及时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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