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时效如何理解
行政诉讼时效是《行政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当事人的有效起诉期限,当事人超过此期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的时效期限通常为六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如何防范行政诉讼
应这样防范行政诉讼:首先,行政机关应避免程序违法。其次,应当尽快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纳入行政部门年度考核办法。另外,需要畅通行政诉讼与复议的衔接机制。最后,应当将信息进行公开。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三、行政诉讼如何判决
行政诉讼会这样判决:如果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的,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人民法院会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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