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行政赔偿的方式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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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行政赔偿的方式有哪些

一、在我国行政赔偿的方式有哪些

在我国行政赔偿的方式包括有:

1.恢复原状

2.返还财产;

3.支付赔偿金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于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不能恢复或返还的,应当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二、劳动保障行政赔偿程序有哪些

劳动保障的行政赔偿程序:赔偿申请人可以依法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行政赔偿的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可以依法受理,及时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如果决定赔偿的,制作赔偿决定书,送达给申请人,并及时向其支付赔偿;如果不予赔偿的,则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有哪些

1.以行政行为的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范围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2.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3.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裁量行政行为。

4.以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5.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3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在我国行政赔偿的方式有哪些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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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一叔叔的儿子被行政拘留了,所以对于我国规定的行政处罚形式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1、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的规定:1)在适用机关上,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2)在适用对象上,一般只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自然人,但不适用于精神病患者、不满14岁的公民以及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同时也不适用于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3)在适用时间上,为1日以上,15日以下;4)在适用程序上,必须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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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知道公民对于政府的税收具有一定的行政复议权,所以想了解一下国税行政复议权的实现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由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是税收执法权的有机组成部分,该权力的实现对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适当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1]
中国于1999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行。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发布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2004年2月24日对该复议规则作了修订,以部门规章形式公布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并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新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分八章共52条,对税务行政复议范围、管辖、申请、受理、决定以及相关证据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机构,配备专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人员,保证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但是,据我们调查发现,尽管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但总体数量不多,下面一组数字对比可以说明纳税人的法律运用与执法违法案件的存在数量尚存在着明显的差距。“近日,北京市政府法制办组织进行了2003年度全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对全市48个行政执法部门和18个区县的324卷行政处罚案卷进行了评查,评审内容涉及‘主体是否合法’、‘事实取证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执法程序是否规范’四个方面,发现其中不合格卷37卷(市属行政机关16卷,区县21卷),占到总数的11%。这些不合格卷全部为‘零分卷’。可见,我们的执法工作尚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与此相比,我们纳税人通过正当手段进行维权的行为却少得可怜,在每年的行政执法案件中纳税人提起复议和诉讼的比例不足1%。”多数纳税人不愿走这个渠道,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执法规范欠完善、复议模式存在问题等重要因素。本节主要分析中国现行的税务行政复议裁决及实现规则,通过国际比较,指出问题并提供完善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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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方应该是自愿的。保证人应与销售方签定书面保证合同,并写明保证的内容、方式、由双方签字、盖章。
2应在担保合同中明确规定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其中需要注意“代为履行”和“连带责任”的区别。代为履行指只有在原债务人确无能力履行债务和赔偿损失时,才可以向保证人要求履行债务和赔偿损失。连带责任是指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不管其是否具有履行能力,债权人都可以直接要求其代为履行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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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的发展和不断地进步,我国现代社会中往往会出现工作岗位供不应求的现象,我国是世界上的人口大国,随着现代国家对二胎的开放政策开始,我国人口密度更是飞速增加,这就导致了,工作方面的问题一直是不好解决的,那么,在我国入职方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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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送达。登记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给被处罚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并由其负责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其负责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登记管理机关在适用直接送达时需注意:
① 无特殊情况的,均应适用直接送达的方式;
② 由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③ 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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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送达法律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⑥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在适用留置送达时,应当注意:
① 留置送达的条件是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
② 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
③ 送达人、见证人要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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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才能采用邮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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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送达的最后一种方式,在适用公告送达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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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建房手续不够完善,没有依法办理手续。目前拆除的是他非法建筑出租的房屋之一。我局依据《土地违法案查处办法》立案,调查取证,并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前,还经过了我局土地违法案件审议小组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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