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在我国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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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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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在我国包括哪些?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很多老百姓认为国家大事与我们无关,但是实际上这些事情都是和我们的利益相关的。比如说政府信息公开的话就和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但是关于政府的一些信息,大家并不知道通过什么样的途径来获得。比如说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在我国包括哪些?

一、媒体 会议传达

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

1、从其规定,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政府网站,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法律。法律,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行政机关从公民,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2、除可以收取检索、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应当予以公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从其规定、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从其规定。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邮寄等成本费用外、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但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复制,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个人隐私、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不得公开,并及时更新,为公民、设备,通过政府公报:

二、主要方式与途径:政府网站

可通过政府公报方式。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广播、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法律,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在我国现代网络十分发达,所以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政府的网站进行公开的。具体的方式是政府公报方式。因此,老百姓可以到相关的网站上进行查。除此之外,还通过一些媒体的会议方式进行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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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1、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的规定:1)在适用机关上,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2)在适用对象上,一般只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自然人,但不适用于精神病患者、不满14岁的公民以及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同时也不适用于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3)在适用时间上,为1日以上,15日以下;4)在适用程序上,必须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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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申请人: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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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缘由:申请人于2016年6月6日向被申请人书面递交《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认定其医疗保险的实际缴纳年限、退还多缴医疗保险费、出具《城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接续卡》等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书后,一直未给申请人书面答复。申请人遂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根据《重庆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医疗保险退费有关事宜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办理退费申请的程序要求,于2016年6月6日,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履行退还申请人重复多缴的医疗保险费和请求确认申请人已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如实缴纳8年零9个月医疗保险费,并出具原单位缴费的《城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接续卡》两项职责。但是至行政复议申请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置之不理。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历经两审终审以及再审,人民法院均驳回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而关于申请人提出的“退还重复多缴的医疗保险费”等两项诉求均包含在原行政诉讼中,而该行政诉讼经过两审终审及再审均驳回了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现申请人再次重复提出诉求,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被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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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融资的方式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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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融资的方式主要由以下几种:
一、吸引外商直接投资
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是企业以协议、合同等形式从外国企业、公司、个人等直接吸收资金,是国外投资者不通过中间金融机构而由投资者直接到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的投资活动。
1、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形式
(1)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2、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应注意的问题
(1)确定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合理数量。
(2)选择合理的出资形式与出资比例。
(3)明确投资过程中的产权关系。
(4)注意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成本与收益的权衡。
(5)在与外商进行直接投资时,还要注意项目的技术水平。
二、国际证券融资
1、国际债券融资
国际市场上的债券主要分为外国债券和欧洲债券两种。
2、国际股权融资
目前我国企业进行国际股票融资的主要方式有:发行B股、H股和N股、利用存托凭证发行股票并上市等。
三、国际借贷融资
国际借贷融资是一个或几个国家、金融机构、公司企业将一定数额资金,按约定利率和期限贷给借方,并按约定期限收回本金和利息的信用活动。
国际借贷从资金来源上一般可划分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政府贷款、国际商业银行贷款。
四、国际项目融资
国际项目融资是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是指以境内建设项目的名义在境外筹措资金,并以项目自身的收入资金流量、自身的资产与权益,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融资方式,也是无追索或有限追索的融资方式。
1、BOT方式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一经营一转让方式。是政府将一个基础设施项目的特许权授予承包商(一般为国际财团),承包商在特许期内负责项目设计、融资、建设和运营,并回收成本,偿还债务、赚取利润,特许期结束后将项目所有权移交政府。实质上,BOT融资方式是政府与承包商合作经营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特殊运作模式。在我国又叫“特许权融资方式”。
2、国际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又是金融租赁,是指当项目单位需要添置技术设备而又缺乏资金时,由出租人代其购进或租进所需设备,然后再出租给项目单位使用,按期收回租金,其租金的总额相当于设备价款、贷款利息、手续费的总和。租赁期满时,项目单位即承租人以象征性付款取得设备的所有权。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所有权属于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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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吸引外商直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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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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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应注意的问题
(1)确定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合理数量。
(2)选择合理的出资形式与出资比例。
(3)明确投资过程中的产权关系。
(4)注意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成本与收益的权衡。
(5)在与外商进行直接投资时,还要注意项目的技术水平。
二、国际证券融资
1、国际债券融资
国际市场上的债券主要分为外国债券和欧洲债券两种。
2、国际股权融资
目前我国企业进行国际股票融资的主要方式有:发行B股、H股和N股、利用存托凭证发行股票并上市等。
三、国际借贷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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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借贷从资金来源上一般可划分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政府贷款、国际商业银行贷款。
四、国际项目融资
国际项目融资是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是指以境内建设项目的名义在境外筹措资金,并以项目自身的收入资金流量、自身的资产与权益,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融资方式,也是无追索或有限追索的融资方式。
1、BOT方式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一经营一转让方式。是政府将一个基础设施项目的特许权授予承包商(一般为国际财团),承包商在特许期内负责项目设计、融资、建设和运营,并回收成本,偿还债务、赚取利润,特许期结束后将项目所有权移交政府。实质上,BOT融资方式是政府与承包商合作经营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特殊运作模式。在我国又叫“特许权融资方式”。
2、国际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又是金融租赁,是指当项目单位需要添置技术设备而又缺乏资金时,由出租人代其购进或租进所需设备,然后再出租给项目单位使用,按期收回租金,其租金的总额相当于设备价款、贷款利息、手续费的总和。租赁期满时,项目单位即承租人以象征性付款取得设备的所有权。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所有权属于出租人。
我哥们儿在执法机关部门工作,现在要去行政处罚了,行政处罚形式包括那些行政处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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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
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
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
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的规定:
(1)在适用机关上,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
(2)在适用对象上,一般只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自然人,但不适用于精神病患者、不满14岁的公民以及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同时也不适用于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3)在适用时间上,为1日以上,15日以下;
(4)在适用程序上,必须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2)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3)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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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哪些?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邮寄等成本费用外、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2、可通过政府公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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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
(一)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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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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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出让方式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国有土地出让方式有哪些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途径有:出让、划拨、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内涵: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2、出让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协议。
3、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
(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工业用地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
(2)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5)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6)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二)以协议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方可采取协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工业用地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计划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
(2)禁止性规定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内涵: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即划拨土地使用权不需要使用者出钱购买土地使用权,而是经国家批准其无偿的、无年限限制的使用国有土地。但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2、年限: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虽然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国家应当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出让。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也可以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并可依法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归国家所有,但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3、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主管部门登记、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4、转让、出租、抵押的限制性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即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领有土地使用权证,地上建筑物有合法产权证明,经当地政府批准其出让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出让金。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其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三、以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内涵: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即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2、转让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3、禁止性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4、年限: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5、“房地一并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6、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国有土地出让方式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国有土地出让方式有哪些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途径有:出让、划拨、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内涵: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2、出让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协议。
3、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
(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工业用地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
(2)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5)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6)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二)以协议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方可采取协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a、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工业用地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b、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计划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c、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d、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
(2)禁止性规定
a、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b、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内涵: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即划拨土地使用权不需要使用者出钱购买土地使用权,而是经国家批准其无偿的、无年限限制的使用国有土地。但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2、年限: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虽然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国家应当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出让。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也可以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并可依法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归国家所有,但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3、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主管部门登记、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4、转让、出租、抵押的限制性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即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领有土地使用权证,地上建筑物有合法产权证明,经当地政府批准其出让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出让金。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其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三、以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内涵: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即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2、转让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3、禁止性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4、年限: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5、“房地一并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6、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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